悬赏公告
执行悬赏公告(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十仲调字第054号仲裁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胡婷婷,女,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71-1号1栋2单元501室,公民身份号码:42032219821024****。
被执行人:欧阳僚,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车站路36号1幢-1-1号,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830826****。
执行案号:(2022)鄂03执恢48号
执行依据:(2022)十仲调字第054号仲裁调解书
执行标的:751992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胡婷婷、欧阳僚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本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8105783
联系人:邱法官
执行悬赏公告(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十仲调字第034号仲裁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刚,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路101号2栋1单元502号,公民身份号码:42030319790909****。
执行案号:(2022)鄂03执332号
执行依据:(2022)十仲调字第034号仲裁调解书
执行标的:60402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刚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如申请人申请撤回悬赏执行的,或因其他原因悬赏执行终结的,本院将公告告知,本悬赏执行公告即时失效。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照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719-8105783
联系人:邱法官
原标题:《悬赏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