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里枫情线 法治百合源】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是否真能让一方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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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拥有的共同债务,如果双方约定由一方独自承担共同债务,那么这样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真能让另一方免责吗?

基本案情
杨某夫妻因购买房屋向银行贷款23万元,其中杨某作为借款人、抵押人,妻子雷某作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并将二人购买的房屋用于贷款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杨某与雷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贷款购买的房屋归杨某所有,银行贷款由杨某偿还。
因二人长时间未向银行按期偿还贷款,累计逾期6期,未清偿贷款9万余元,利息(包含罚息及复利)2千余元,遂被银行诉至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杨某二人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某支行在合同签订后向依约向指定账户足额支付了出借款项,已经履行了贷款人的合同义务。杨某夫妇二人作为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方式按期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构成违约。杨某与雷某在贷款发放后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对婚内债务的负担作出了明确约定,也无法对抗某某支行要求杨某、雷某履行还款义务的权利,只能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再依据双方离婚时的约定另行追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条规定,判决原告某支行与被告杨某、雷某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借款提前到期;被告杨某、雷某向原告某某支行归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若被告杨某、雷某未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则原告某支行有权对已抵押的被告杨某名下的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范围内优先受偿。

法
官
说法
法
夫妻双方离婚时,经协商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但协议中涉及债务约定的效力不能对抗第三方债权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夫妻双方进行偿还。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不会因为夫妻离婚而改变债务的性质,夫妻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基于约定向另一方追偿。本案中,该债务产生于婚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购买房屋所需,二人共同与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人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约定,对债权人某支行无拘束力,债务仍系杨某、雷某二人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那么,夫妻协议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有效吗?夫妻协议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有效,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者,且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可由双方协议清偿,且协议一方清偿共同债务,须经债权人许可,否则该约定对债权人无效。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而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清偿一方向另一方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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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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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七里枫情线 法治百合源】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是否真能让一方免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