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罗法·以案释法丨非营运货车营运中出险,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2025-07-09 18:39
福建
货车行驶证标注“非营运”,实际用于商业运输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赔商业险?罗源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给出了解答。2024年5月,被告郑某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与林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林某的小型汽车产生了车辆维修费84243.2元,由其承保的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财保公司)先行赔付。

获赔后,甲财保公司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将肇事车辆承保方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乙财保公司)及驾驶员郑某诉至法院。

乙财保公司认为郑某将案涉非营运车辆用于从事营业性运输活动,改变了该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属于保险免责事由,乙财保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罗源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关键在于判断车辆使用性质变更是否构成法定免责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活动的,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无证经营”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本案中,肇事车辆总质量4490kg,郑某于2021年从他人手中受让案涉车辆时,案涉车辆行驶证登载使用性质“营转非”,符合上述条例及通知规定的情形,无需再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作为专业保险机构,乙财保公司在承保时未充分核实车辆用途,也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经营与非经营运输对应的险种差异,却在事故发生后仅凭行驶证性质主张免责,明显违背保险行业的诚信原则。

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免赔理由不成立,判决乙财保公司向甲财保公司支付全部赔偿款84243.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总质量4500千克以下货运车辆,无论为自用还是商业运输,行驶证无需登记为“营运”,且小型载货客车的用途本身就是用于载货,正常载货运输不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时应当仔细甄别,明确告知投保人此类车辆从事经营性行为与非经营性行为的区别及分别适保的险种,若未尽明确告知义务则不属于保险免赔事由,仍需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投保时应如实告知车辆使用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实影响理赔,若实际用途改变,需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变更保单。

供稿部门丨生态环境审判庭

本文由罗源法院办公室出品

转载请标明出处

原标题:《精品罗法·以案释法丨非营运货车营运中出险,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阅读原文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