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之名,守好“苏超”球门

2025-07-05 12:03
上海

最好的球迷,最拼的球队

不论输赢,享受过程

这个夏天,“苏超”彻底火了!

先别急着打call

票务诈骗、商标隐患等法律陷阱

就像对面前锋

随时可能发起进攻

今天,带您一起学习

赛场内外的法律红线!

↓ ↓ ↓

01

“苏超”赛事一票难求,原价5元一张的苏超门票,被“黄牛”炒至500元出售,是否违法?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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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法犯罪。“黄牛”倒票中侵犯公民信息、扰乱大型活动秩序、倒卖有价票证等三种行为触犯法律,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日前,徐州警方就抓获了3名“苏超”黄牛。

特别提醒广大球迷朋友,务必通过官方授权的票务平台或渠道购买门票,切勿轻信“黄牛”,如发现“黄牛”倒票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让他们无处遁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02

胜负揭晓本是激动人心的时刻,一部分人却以“压胜负”“压比分”等噱头进行网络赌球,美其名曰“小赌怡情”,这种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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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投注赛事进行网络赌球,这不仅违背了体育精神,更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广大参与者的利益,按照其情节严重程度,将会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3

“苏超”赛场上充满激情与对抗,肢体摩擦难以避免,如发生球员意外受伤情况,责任归属何方?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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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体育比赛活动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自愿承担危险的行为,参加者自愿参与这些活动应当充分认识到其危险性,由此产生的正常风险原则上应当由参加者自己承担,即自甘风险规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04

赛场输赢本是常态,部分球迷、网友在互联网上对表现欠佳的球员或队伍进行“狂轰滥炸”,是否违法?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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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煽动网络暴力。每一只参赛队伍代表的都是城市形象,对于发挥失利的队伍或运动员,我们更加应该给予鼓励。如果在网络上进行言语攻击、恶意抹黑、侮辱诽谤,侵犯了运动员、教练员等的名誉权,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05

赛场上江苏“十三太保”齐争霸,赛场下各地更是在文化创意上频频“整活”,但未经授权擅自售卖自制球队球衣和周边合法吗?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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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擅自售卖自制球队球衣和周边,一旦被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可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罚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06

观赛时,双方球迷因激动发生冲突,推搡中致人受伤的,可能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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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对方受伤程度而定。如果对方仅受轻微伤,可能会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或罚款;若对方构成轻伤及以上,就可能涉嫌犯罪,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等刑事处罚,千万不要“喜提”人生新体验,文明观赛才是正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的,即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07

小明提前定了宾馆,打算看完球赛快乐出游,谁知商家以“比赛期间房源紧张”为由临时加价,不接受便予以退订,这种做法合法吗?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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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如果已经签了合同或交了定金,老板临时涨价属于违约,可以要求老板按原约定执行;如果老板强制退订,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权益,让不良商家无处“遁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08

体育赛事主办方在安全保障方面有哪些法律义务?若因组织不力导致现场发生安全事故,主办方要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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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方做不了“甩手掌柜”。主办方应制定完善的安全工作方案,包括配备足够安保人员、设置合理疏散通道和标识、对场地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等。若发生安全事故,比如发生踩踏事件等,主办方不仅需对受害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情节严重,相关责任人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不可掉以轻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09

独自看球不尽兴,各大商场、酒吧利用大屏放映“苏超”比赛,球迷们汇聚一堂共同欢呼,那么,在公共场所直播球赛是否构成侵权呢?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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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公共场所设电视或电子屏幕向公众直播球赛,属于直接展示球赛画面,不属于转播、录制、复制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行为,因此,在公开场合面向观众直播球赛不构成对邻接权的侵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10

比赛的精彩瞬间值得回味,是否可以剪辑成短视频上传平台呢?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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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体育赛事节目对拍摄、剪辑等方面有较高要求,摄像、编导等创作者会对其进行个性化的编排,从而使节目具备独创性,属于视听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许可,将体育赛事节目中的片段以短视频形式播出,或将其添加至自制的视频中,均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足球的激情之外

法治是最公正的“底线裁判”

守护着球迷的权利和赛场的秩序

绿茵场会落幕

但规则意识长存

踢最野的球

守最稳的法

!!!

文图/区司法局

制作/薛鹏

一审/张静

二审/宋新

三审/常焕东 袁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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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法之名,守好“苏超”球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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