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用工的烦“薪”事

2025-07-05 10:07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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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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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用工的烦“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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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常常面临各种复杂的情况。一些企业,为了方便公司管理等原因,将员工委派、借调到企业的关联方工作,混同交叉用工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也引发了不少薪资纠纷。张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尴尬,2017年,入职多年的他被天然气公司委派到漳州某环科公司担任高管,这本该是他职业生涯的新高峰,不曾想却成了烦“薪”事的开始。

张先生原本是甘肃某集团公司的员工,2017年,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某天然气公司投资入股漳州某环科公司,占股34%,成为国有控股大股东。因公司管理需要,同年7月,张先生被天然气公司委派到漳州某环科公司参与项目经营管理工作。

在环科公司工作期间,天然气公司安排张先生协助总经理工作,参与环科公司董事会及日常管理。同时,为了避免委派后产生劳资纠纷,张先生与环科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张先生主要负责行政管理工作,并先后担任该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等职务,直到2019年8月。

2019年8月份以后环科公司就剩张先生一个人,工作主要负责对象是天然气公司,工作内容包括股权转让,审计,评估,资产核查等。由于环科公司运营出现问题,作为公司高管的张先生也陷入了困局,自2018年11月起,该公司开始拖欠他的工资,相关的绩效工资也无法按约定发放。为了尽快解决工资和绩效问题,张先生多次与环科公司以及委派单位天然气公司沟通,2019年7月27日,环科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各股东委派人员的工资由委派单位承担,但这一决议并未得到有效执行。不过,考虑到张先生家庭的实际困难,委派单位天然气公司按照每个月3000元标准,先行发放17个月,共计51000元的生活补助,并另外给他预借工资5万元。2021年5月,委派单位天然气公司持有的34%股权转让顺利完成,这也导致张先生想要回被拖欠的工资和绩效,难上加难。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22年1月,张先生向漳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无果之后,张先生一纸诉状,将天然气公司和环科公司告上法庭。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关联关系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本案中,天然气公司作为环科公司的控股股东,二者在2017年8月至2021年5月期间是关联企业。漳浦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由天然气公司委派至环科公司工作,与环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事实清楚。张先生在环科公司工作期间,工作内容还包括天然气公司的工作事务,同时受其管理;且张先生也数次以天然气公司员工的身份代理公司的诉讼案件,可认定两个公司对张先生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混同用工期间,在无其他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两家公司应基于张先生的主张,对相应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关联公司相互推诿《劳动法》规定的用工主体责任,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环科公司支付张先生被拖欠的31个月工资,以及46个月的绩效工资,天然气公司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之后,天然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家谈

本案的产生,其根源在于两家公司系关联企业,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法院依据什么,认定天然气公司与漳州某环科公司是关联企业?

法院最终判决漳州某环科公司支付张先生被拖欠的31个月工资,以及46个月的绩效工资,某天然气公司则承担连带给付义务。法院根据什么认定本案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进而作出这样的判决?

如果一个劳动者存在被多家公司混同用工的情况,很多时候就会产生劳动关系的模糊性。在混同用工的情况下,如何判定用工主体是谁?

如果因混同用工的问题导致劳动纠纷,那么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才是最高效的,维权过程中,有哪些利益可以去争取?

如果存在被多家公司混同用工的情况,为了防患于未然,在法律层面,劳动者应该做好哪些工作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以及预防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关联企业之间人员委派混同用工是现在比较常见的一种用工方式,为了规范这种用工方式,相关联的企业在委派员工时须规范做好哪些工作,来避免将来可能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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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混同用工的烦“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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