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调岗遭辞退,公司该不该赔?
原创 认真普法的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员工拒绝调岗
不去新岗位报到
仍留在原岗位打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需要支付赔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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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案情简介
2021年9月,阿远入职某家物业服务公司,担任惠城区某卖场的安管岗位,负责安保工作。
2024年7月24日,由于该项目发展需要,现场无需提供车场岗位和夜班岗服务,卖场物业服务有所调整,公司将阿远调整至惠阳区的某物业服务点,并要求其8月1日前往新管理处报到。
阿远拒绝并坚持在原岗位出勤。
8月9日,物业公司向阿远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且拒绝支付阿远8月工资、赔偿金。
阿远认为,新的工作地点使其增加30公里通勤路程且减少了卖场津贴1500元,直接影响了整个工资结构,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约行为,遂向惠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支付:
01
2024年8月拖欠薪资报酬3479元
02
违法辞退的赔偿金4.5万元
03
2024年期间应休未休年假工资2087元
物业公司则认为,企业有用工管理自主权,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阿远的新工作岗位仍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岗位及月薪标准不变,卖场津贴作为特殊津贴是针对卖场的员工才享有的,该调整属于正当合理的调整。而阿远拒绝前往新岗位,仍然滞留原部门,连续旷工9天,属于违反规章制度,故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结合阿远诉讼请求、物业公司答辩及庭审陈述内容,争议焦点如下:
01
物业公司对阿远进行调岗是否正当合理?
用人单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可以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本案中,从调岗前后的工作地点来看,均属于惠州范围内,符合案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
从调岗前后的职位和工作内容来看,物业公司的调岗通知书载明的工作岗位仍为安管员,前后工作岗位一致,岗位调整具有合理性。
从调岗前后的薪资待遇和劳动条件来看,除薪资待遇中减少了卖场津贴1500元,其他工资构成不变,但两地距离较远,阿远的劳动成本确实增大,物业公司也愿意提供补偿措施。调岗前,物业公司多次联系阿远协商,最后一次协商方案为愿意给阿远提供2000~3000元的住宿补贴,阿远均拒绝。
从调岗原因和目的看,物业公司是基于惠城区某项目物业服务范围调整,要求撤销安管员客观原因对阿远进行调岗,具有必要性。阿远不应以消极态度拒绝协商,也不应以滞留原岗位等不合理方式拒绝到岗。
02
物业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约,应否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本案中,物业公司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的《员工奖惩制度》在与阿远签订《劳动合同》时作为附件内容告知阿远。
根据《员工奖惩制度》中的规定员工接到工作调动通知后,须按规定时间到新单位报到,不得无故拖延或抗命,否则一律视为旷工,旷工4天以上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阿远如对调岗安排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积极协商的方式解决,不应以滞留原岗位等不合理方式拒绝到岗。阿远经多次催促仍未到岗报到,违反了公司制定的《员工奖惩制度》,公司依照该制度解除与阿远的劳动关系有事实依据,解除程序合法,公司无需向阿远支付赔偿金。
判决如下:
01
确认阿远与物业公司自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02
物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阿远支付2024年度应休未休年假工资2087元。
03
驳回阿远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经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一庭 张文姣法官:
在司法实务中,公司调岗的合理性主要从以下方面考察:
①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
②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
③是否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
④劳动者是否能胜任调整的岗位;
⑤工作地点作出不便调整后,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
用人单位行使合法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对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例如,在本案中,物业公司是因经营需要,且在调岗过程中岗位不变、薪资待遇不变、没有变更劳动合同条款,而因通勤距离造成的不利影响也与劳动者积极协商住宿补贴等补偿方案。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认定公司调岗合法。
但还是需要提醒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或管理调整时,首先应当选择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尽量通过变更或补充签订劳动合同方式完成调岗;若未能协商一致,在基于用工自主权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地点时,也要充分考虑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
对于劳动者来说,应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条款,如遇到不合理调岗,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拒绝调岗的理由,争取用人单位理解,而不应采取旷工不到岗等消极方式对抗;如单位确属合理调岗,劳动者应理解用人单位发展,在发生调整时,充分理解对自身权益的影响,积极与用人单位开展协商,主动提高适应力,共同寻求调整变化中的和谐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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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员工拒绝调岗遭辞退,公司该不该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