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太祖“不诛大臣、言官”誓约考论 | 张希清

2025-06-28 18:32
山东

原创 张希清 文史哲杂志

摘 要

南宋高宗建炎元年,曹勋自金朝的燕山府(今北京)回到宋朝的应天府(今河南商丘),向宋高宗传达的宋徽宗宣谕云:“艺祖有约,藏于太庙,誓不诛大臣、言官,违者不祥。”他在随后所上《进前十事札子》和绍兴十四年编次的《北狩见闻录》中,又重申了这一宣谕。可见“不诛大臣、言官”的宋太祖誓约,应该确有其事。有宋一朝,“不诛大臣、言官”作为一条祖宗家法,已经得到宋朝君臣的公认。事实上,除特殊时期诛杀过少数几位大臣之外,基本上没有诛杀大臣、言官。宋太祖之所以订立“不诛大臣、言官”这一誓约,以及宋朝君臣谨奉之为祖宗家法,是最高统治者接受前代历史教训,为了巩固政权,采取“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政策的必然结果。宋太祖誓约在历史上起过积极作用,在当今也有借鉴意义。

作 者 | 张希清,北京大学历史文化研究所教授

原 载 |《文史哲》2012年第2期,第46-56页

原 题 | 宋太祖“不诛大臣、言官”誓约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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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诣阙上诉 | 程民生宋代的乡是地域概念还是行政单元?| 马新史籍记载,宋太祖赵匡胤曾经订立过一个著名的誓约:“不诛大臣、言官。”又有史籍记载,这一誓约被刻作誓碑,藏于太庙。宋太祖誓约不但被宋人奉为“祖宗家法”,而且历来受到世人的称赞。但是,宋太祖誓约是否确有其事?它是否被刻作誓碑?宋朝是否遵守太祖誓约真的没有诛杀大臣言官?这一誓约在宋朝历史上起过什么样的作用?应该对宋太祖誓约给予什么样的评价?对于这些问题,前人虽然有不少论述,却众说纷纭,令人莫衷一是。1988年10月,笔者在岳飞研究会第二届学术研讨会上发表了《宋太祖誓约与岳飞之死》的论文(会后收入《岳飞研究论文集》第二集,1989年7月作为《中原文物》杂志的“特刊”出版),对宋太祖誓约相关的一些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大概因为拙作一方面是从“岳飞之死”的角度来论述“宋太祖誓约”的,另一方面这期《中原文物》“特刊”发行量极少,不但一般读者,即使宋史学者也很难看到,所以至今尚未得到回应。2001年1月顾宏义发表的《岳飞之死与宋太祖“不杀大臣”誓约考》和2005年12月李峰发表的《论北宋“不杀士大夫”》等论文,均未提到拙作。从拙作的初次发表到今天已经二十余年,学界对宋太祖誓约的认识已经大为深入,现不揣浅陋,谨就有关研究中提出的一些问题,再次进行讨论,以就正于诸位方家和读者。

一、宋太祖誓约确有其事

宋太祖誓约是否确有其事?这一誓约是否被刻作“誓碑”?这在宋、元、明、清时期似乎并不成为一个问题。但进入20世纪40年代之后,则受到屡次质疑。1941年,张荫麟先生(1905-1942)在《宋太祖誓碑及政事堂刻石考》一文中指出:《避暑漫钞》所载宋太祖誓碑之说是“伪造”。但他并不否认宋太祖誓约的存在。20世纪80年代,杜文玉在《宋太祖誓碑质疑》一文中断言:“关于‘誓碑’之事,纯属子虚乌有,是根本不存在的。”并且推断:宋太祖誓约也是“高宗出于某种政治需要”和曹勋“共同编造了这套假话”。稍后,徐规先生在《宋太祖誓约辨析》一文中指出:“这个藏于太庙的宋太祖誓约是否真有其事,当可作进一步的研究。”进入21世纪,顾宏义在《岳飞之死与宋太祖“不杀大臣”誓约考》一文中说:“历史上是否存在有宋太祖誓碑及誓约内容如何,现今学术界仍有不同意见,但从现见文献中,南宋士大夫对此誓碑及其‘不诛大臣’誓约,并未有否定的记载。”但是,“誓约中的所谓‘大臣’并不包括武将在内”。李峰在《论北宋“不杀士大夫”》一文中则认为:“杜文的论述严谨翔实,具有极强的说服力,经该文的考辨,誓约之伪已昭然若揭。”他又通过自己的一番“考辨”,最后断言:“不诛大臣言官”是一条“伪家法”,“而誓约的产生和最终定型,则是沿此家法继续发展的合乎逻辑的结果”。看来,对于宋太祖誓约的真伪,持否定和怀疑态度的意见似乎占了多数。

二十多年前,笔者在《宋太祖誓约与岳飞之死》一文中得出过这样一个结论:“关于宋太祖誓约,应该说是真有其事。”这首先可以从宋朝史籍记载中得到证明。

我们今天所能看到的有关宋太祖誓约的史料,大概可分为两个系统。其一为南宋初年曹勋(1098-1174)自金朝的燕山府(今北京)回到宋朝应天府(今河南商丘)时,所传达的宋徽宗的宣谕。其见诸文字记载者,最早为建炎元年(1127)七月曹勋所上《进前十事札子》。曹勋说:他见到宋高宗,即“伏蒙圣恩,赐对便殿,漏移数刻,下询周悉,使得尽所欲言,而三圣人(按指太上皇帝赵佶及显仁太后韦氏、懿节皇后邢氏)之意俱获条陈”。宋高宗对他非常赏识,“欲官置一路”,又令入对,“将虏中所见,具札子进呈”。于是,曹勋“谨条画事涉国体者”十事,其第一事即为宋太祖誓约,现照录如下:

臣顷离太上皇帝御前,得圣训曰:“金人迫逐,令拜北塞。我对以朕昔谬与大金结为兄弟之国,于义无拜礼。今日至被囚虏,头可断,拜不能设。金人见予不能屈,亦止。然予岂畏死也!归奏但有可清中原之谋,悉举行之,无以予为念,且保守取自家宗庙。”言讫,呜咽,又语臣曰:“归可奏上,艺祖有约,藏于太庙,誓不诛大臣言官,违者不祥。故七祖相袭,未尝辄易。每念靖康年中诛罚为甚,今日之祸虽不止此,然要当知而戒焉。”

十七年后,即绍兴十四年(1144),官至保信军承宣使、知阁门事兼客省、四方馆事的曹勋,又编次了《北狩见闻录》一卷,其记载宋太祖誓约事云:

徽庙圣训曰:“如见大王,但奏有可清中原之谋,悉举行之,无以予为念,且保守宗庙,洗雪积愤。”又宣谕曰:“艺祖有约,藏于太庙,誓不诛大臣言官,违者不祥。故七祖相袭,未尝辄易。每念靖康年中诛罚为甚,今日之祸虽不止此,要当知而戒焉。”

此后,宋太祖誓约遂广为流传。成书于宋光宗绍熙五年(1194)的徐梦莘(1126-1207)编撰的《三朝北盟会编》卷九十八收录了《北狩见闻录》中有关宋太祖誓约等部分。与《三朝北盟会编》同年成书的王明清(1127-?)所著《挥麈后录》卷一亦云:

明清尝谓本朝法令宽明,臣下所犯,轻重有等,未尝妄加诛戮。恭闻太祖有约,藏之太庙,誓不杀大臣、言官,违者不祥。此诚前代不可跂及……太祖誓言,得之曹勋,云从徽宗在燕山,面谕云尔。勋南归,奏知思陵。

“思陵”为宋高宗陵号“永思陵”的简称,此即指宋高宗。王明清自谓所闻宋太祖誓约,“得之曹勋”,而曹勋得之“徽宗在燕山”的“面谕”,曹勋南归,奏知宋高宗。王明清《挥麈后录》所记,与曹勋《进前十事札子》所言完全吻合。王明清自跋《挥麈后录》亦云:该书“总一百七十条,无一事一字无所从来”。可见王明清所记宋太祖誓约应该是可信的。

稍后成书的李心传(1166-1243)编撰的《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四也有关于宋太祖誓约的记载,其建炎元年(1127)四月丁亥纪事载:

上皇又谕(曹)勋曰:“如见康王,第奏有清中原之策,悉举行之,毋以我为念。”又言:“艺祖有誓约,藏之太庙,誓不杀大臣及言事官,违者不祥。”

李心传在这条纪事的夹注中说:“此并据曹勋所进《北狩录》。”《北狩录》即《北狩见闻录》的简称。从内容上来看,其来源也是《北狩见闻录》。《建炎以来系年要录》所载与上引《北狩见闻录》只有个别字不同,如将“言官”改作“言事官”,大概是史家修史时略加润色而已。

此后,《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一、《宋史全文续资治通鉴》卷十六、《宋史》卷三七九《曹勋传》也有关于宋太祖誓约的记载,其文字与《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几乎完全一样,应该也是直接或间接来源于曹勋所著《北狩见闻录》的。

其现存史料的第二个系统为关于宋太祖誓碑的见闻。题为“宋陆游撰”的《避暑漫钞》记载宋太祖誓碑最详,现据明嘉靖二十三年(1544)刊《古今说海》本移录如下:

艺祖受命之三年,密镌一碑,立于太庙寝殿之夹室,谓之誓碑。用销金黄幔蔽之,门钥封闭甚严。因敕有司,自后时享及新天子即位,谒庙礼毕,奏请恭读誓词。

是年秋享,礼官奏请如敕。上诣室前,再拜升阶,独小黄门不识字者一人从,余皆远立庭中。黄门验封启钥,先入焚香明烛揭幔,亟走出阶下,不敢正视。上至碑前,再拜,跪瞻默诵讫,复再拜而出。群臣及近侍,皆不知所誓何事。自后列圣相承,皆踵故事,岁时伏谒,恭读如仪,不敢漏泄。虽腹心大臣如赵韩王、王魏公、韩魏公、富郑公、王荆公、司马温公、吕许公、申公,皆天下重望,累朝最所倚任,亦不知也。

靖康之变,犬戎入庙,悉取礼乐祭祀诸法物而去,门皆洞开,人得纵观。碑止高七八尺,阔四尺余,誓词三行,一云:“柴氏子孙,有罪不得加刑,纵犯谋逆,止于狱中赐尽,不得市曹刑戮,亦不得连坐支属。”一云:“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一云:“子孙有渝此誓者,天必殛之。”后建炎中,曹勋自虏中回,太上寄语云:“祖宗誓碑在太庙,恐今天子不及知”云云。(《秘史》)

这条史料并非所题陆游自撰,据《避暑漫钞》夹注系抄自《秘史》。可惜《秘史》一书今已不存,其作者为何人,亦有待考证。清康熙八年(1669)潘永因编纂的《宋稗类钞》卷一《君范》第一条即为宋太祖誓碑,其文字较上引《避暑漫钞》略有删节。潘书均未注明出处,不知其抄自何书,或许即是《避暑漫钞》也。

另外,明末清初著名学者王夫之(1619-1692)所撰《宋论》卷一云:

太祖勒石,锁置殿中,使嗣君即位,入而跪读。其戒有三:一、保全柴氏子孙;二、不杀士大夫;三、不加农田之赋。

王夫之这些话根据何种典籍,他本人没有说明,我们至今也还不得而知,但显然与《避暑漫钞》所载当属一个系统。

根据第一个系统的史料,可以看出宋太祖誓约的来源、传布十分清楚,足可以证明这一誓约确实真有其事。对此,杜文玉《宋太祖誓碑质疑》一文,从四个方面提出了质疑,最后推断说:宋太祖誓约乃是“曹勋南归后,高宗出于某种政治需要和他共同编造了这套假话”。对于杜文的四点质疑,笔者在拙作《宋太祖誓约与岳飞之死》中一一作了回答;同时,也论证了杜文的大胆推断纯粹是一种臆测,根本站不住脚。笔者认为,拙作的回答可以使杜文的质疑尽释,此不赘述。下边仅对杜文的“共同编造”说,再重复加以论述。

首先,宋太祖誓约的传出,最早见于建炎元年(1127)七月曹勋南归后第二次入对时所上的《进前十事札子》。如果宋太祖誓约真如杜文所说,是宋高宗出于“收买人心”的需要和曹勋“共同编造了这套假话”,那么曹勋应该因奏上《进前十事札子》而有功,不应该因此而获罪,更不应该如其子曹耜所说“遭权臣斥逐,坎壈嵚崎,垂二十年”了。事实是,曹勋《进前十事札子》奏上之后,非但没有得到宋高宗的进一步褒赏,反而遭到沉重的打击。正如曹勋在《进后十事札子》中所说:“臣不识忌讳,具虏事切直,贻怒执政,谓臣警朝廷,前降异恩(按,指“进秩赐金,欲置于一路”,5引者)遂遭中辍,止授列郡都监。”李心传也说:“勋自燕山得归,凡九年未尝迁秩。”实际上,直到绍兴十一年(1141)九月,宋金议和时,才被起用。这时曹勋已经南归十四年了。起用仅三年多,到绍兴十五年(1145)正月戊午,年仅四十八岁的曹勋就又被迫请祠赋闲了;直到绍兴二十五年(1155)十一月丙寅,即秦桧死后,曹勋才又被重新起用。

其次,宋太祖誓约公诸于世,当始于曹勋编次的《北狩见闻录》。从其系衔为“保信军承宣使、知阁门事兼客省、四方馆事”来看,《北狩见闻录》当成书于绍兴十四年(1144)。此时距大臣枢密副使岳飞惨遭杀害还不到三年,宋高宗更不会与曹勋“共同编造”关于宋太祖誓约“这套假话”了。因为誓约的主要内容就是“不诛大臣言官”,这显然是与宋高宗和权相秦桧合谋杀害大臣枢密副使岳飞的举动相对立的。

那么,宋太祖誓约会不会是曹勋一人编造的假话呢?据《进前十事札子》及《北狩见闻录》来看,恐怕也不大可能。因为如上所述,曹勋在传达宋徽宗关于宋太祖誓约的宣谕的同时,还传达了宋徽宗关于靖康年间诛杀大臣是北宋王朝覆亡的原因之一的话,即:“每念靖康年中诛罚为甚,今日之祸虽不止此,然要当知而戒焉。”这些话,曹勋是绝对不敢编造的。而在宋高宗杀害岳飞之后,曹勋也就更不敢在《北狩见闻录》中再编造宋太祖誓约中这些话了。而且,宋高宗和秦桧也不认为宋太祖誓约是曹勋编造的假话。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五三记载,绍兴十五年(1145)正月戊午,即《北狩见闻录》成书不久,四十八岁的曹勋就被迫请祠赋闲了。这大概与他再次披露宋太祖誓约因而触怒权相秦桧不无关系。不难设想,如果宋太祖誓约在当时被认为是曹勋编造的假话,那么他的遭遇就绝不止是奉祠赋闲、全身而退了。

这样,如果宋太祖誓约是并无其事的话,那只能是宋徽宗自己编造的假话了。李峰在《论北宋“不杀士大夫”》一文中,就认为宋太祖誓约是宋徽宗“杜撰”的。其证据之一是:宋徽宗宣谕的誓约“漏洞百出”,“体现在内容上就是把‘用宦官’也作为誓约的一部分”,可见是“杜撰”的。如上所述,无论是曹勋的《进前十事札子》,还是《北狩见闻录》,所传达的太祖誓约都是“誓不诛大臣言官,违者不祥”,根本没有“用宦官”的内容。李文之所以说太祖誓约中有“用宦官”的内容,即所谓“艺祖有约,藏于太庙,誓不诛大臣,用宦官,违者不祥”云云,是因为他所用的《北狩见闻录》是“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殊不知这个版本是错误的。只要与《学海类编》本、《学津讨原》本的《北狩见闻录》及《三朝北盟会编》卷九十八引录的《北狩见闻录》稍作对校,及用曹勋《松隐文集》加以他校,就不难纠正。征引史料时,使用《四库全书》本应该慎重,有更好的版本就不要用《四库全书》本,这应该是常识。李文末尾的“参考文献”中列举了36部史籍,其中19部采用的是文渊阁《四库全书》本,而在这19部史籍中,至少有12部有更好的版本。既然“用宦官”三字是版本错误,李文由此而发的一切也就不足论了。

其证据之二是:宋徽宗宣谕宋太祖誓约是别有用心的。宋徽宗杜撰誓约的“潜台词则是认为钦宗应为北宋亡国负相当大的责任”,“目的显然是想通过抨击钦宗拉开与钦宗的距离,以期高宗能将自己与钦宗区别对待,从而一旦时机成熟就迎自己南归再做太上皇”。其实,根据曹勋南归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宋徽宗当时的其他一系列宣谕看来,他杜撰宋太祖誓约是不大可能的。因为:其一,宋徽宗之所以让曹勋向高宗转达太祖誓约,并非为自己“做太上皇”打算,而是因为高宗不是正常继位,他在南京应天府(今河南商丘)即位之后,一直没有回到东京,当然也就无从看到太祖誓约,而这一誓约又是新即位的皇帝必须“跪瞻默诵”、“要当知而戒焉”的。其二,钦宗即位时是应该“跪瞻默诵”过太祖誓约的,建炎元年钦宗仍然健在,如果徽宗杜撰太祖誓约,由此将北宋灭亡的责任推给钦宗,是很容易被揭穿的。

由此看来,李文通过“考辨”认定范仲淹、蔡确、吕大防、曾布等伪造了一条“不杀士大夫”的家法,然后宋徽宗和曹勋杜撰了“不杀士大夫”的宋太祖誓约这一说法显然是不合逻辑的。

至于“誓碑”是否存在,笔者在《宋太祖誓约与岳飞之死》一文中说过:“《避暑漫钞》、《宋论》中关于宋太祖誓碑的记载,则系得之于传闻,其中恐有误差,难以作为信史,有待进一步的研究、考证。”时间过了二十多年,至今也仍难以断定誓碑的有无。张荫麟先生在《宋太祖誓碑及政事堂刻石考》中认为,《避暑漫钞》中关于宋太祖誓碑的记载系“伪造”。其理由是:“曹勋《北狩见闻录》今具存,内载徽宗寄语,涉及太祖藏于太庙之约,初不云有誓碑,而其所称太祖之约之内容,亦与所谓誓碑不尽合。誓碑之说,盖由《北狩见闻录》所载徽宗之寄语而繁衍耳。”张先生的高足徐规先生在《宋太祖誓约辨析》中也认为:誓碑之说,是“沿袭曹勋所传徽宗寄语加以繁衍而成的,大部不足凭信”。按誓约与誓碑内容“不尽合”之处主要有二,一是《北狩见闻录》所载誓约为“不诛大臣言官”,誓碑所载为“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二是誓碑多出一条关于柴氏子孙有罪不得加刑、显戮及连坐的内容。其实,二者在内容上大同小异。宋徽宗寄语之誓约之所以少了关于柴氏子孙一条,大概是因为宋徽宗认为当时距赵宋代周已经一百六十多年,该项内容已不重要,而没有让曹勋代为传达;而“大臣”与“士大夫”、“言官”与“上书言事人”的差异,恐怕是《避暑漫钞》所据传闻有误。誓碑所载文字有误,但并不能由此断然否定誓碑的存在。因为第一,宋徽宗宣谕说:“艺祖有约,藏于太庙。”而并没有说是以什么样的方式藏于太庙的。那么这一誓约就有可能是刻在木牌上,也有可能是刻在石碑上,或许采取其他方式。第二,如前所述,《避暑漫钞》中关于宋太祖誓碑那条史料,并非该书作者自撰,而是从《秘史》中抄录过来的。现存《避暑漫钞》共有二十六条史料,均为抄录唐宋轶事,除两条脱漏史料来源之外,其他均注有出处,计有《明皇杂录》、《群居解颐》、《春渚纪闻》、《仇池笔记》、《铁围山丛谈》等十余种笔记。其中抄自《铁围山丛谈》者最多,共有五条,在今存《铁围山丛谈》中均可查见,而且文字略同。可见《避暑漫钞》所抄录关于宋太祖誓碑的记载,是有典籍根据的,不能轻易完全否定。

另外,杜文玉断言宋太祖誓碑“纯属子虚乌有”的另外一条重要理由是:“《避暑漫钞》的记载虽较详尽,然根据不足。”因为其作者叶梦得“靖康之变时,他不在京城,自然不会亲眼看到‘誓碑’”,他所根据的材料“当系传闻无疑”。其实,杜文在这里把《避暑漫钞》的作者搞错了。据明人所编纂的《续百川学海》、《古今说海》、《说郛》、《历代小史》等丛书所收录的《避暑漫钞》,均题为“宋陆游撰(抄)”,不知杜文为何误将叶梦得当作《避暑漫钞》的作者,大概是由于叶梦得曾撰有一部题为《避暑录话》的笔记,其书名与《避暑漫钞》相近的缘故吧!既然搞错了作者,其由此而发的一切自然也就不足论了。

综上所述,《避暑漫钞》中关于宋太祖誓碑的记载有误,但“誓碑”是否存在,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考证;即使“誓碑”真的是“纯属子虚乌有”,那么宋太祖誓约也是确实真有其事的。

二、宋朝基本未诛大臣、言官

既然不管宋太祖誓约是否曾经确以“誓碑”的形式存在,这一誓约也是确有其事的,那么宋朝的历代君主是否遵循太祖誓约而不诛杀大臣、言官呢?张荫麟先生在《宋太祖誓碑及政事堂刻石考》中指出:“北宋人臣虽不知有此约,然因历世君主遵守唯谨,遂认为有不杀大臣之不成文的祖宗家法。”并举出两条史料,作为论据。徐规先生在《宋太祖誓约辨析》中,又补充了三条史料,进一步证明乃师的论点,认为:“这个不成文的‘祖宗家法’”的存在,“却是事实”。笔者在《宋太祖誓约与岳飞之死》中,又引证了三条史料,加以补充证明。现再补充八条史料,共计十五条,不殚其烦,一并按时间顺序胪列如下:

其一,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四五“庆历三年十一月辛巳”条载:

初,群盗剽劫淮南,将过高邮,知军晁仲约度不能御,谕富民出金帛,具牛酒,使人迎劳,且厚遗之,盗悦,径去不为暴。事闻,朝廷大怒,枢密副使富弼议诛仲约以正法,参知政事范仲淹欲宥之,争于上前。……上释然从之,仲约由此免死。既而,弼愠甚,……仲淹密告之曰:“祖宗以来,未尝轻杀臣下,此盛德之事,奈何欲轻坏之。且吾与公在此,……而轻导人主以诛戮臣下,他日手滑,虽吾辈亦未敢自保也。”

其二,北宋侯延庆《退斋笔录》载:

神宗以陕西用兵失利,内批出令斩一漕臣。明日,宰相蔡确……曰:“祖宗以来,未尝杀士人,臣等不欲自陛下始。”上沉吟久之,曰:“可与刺面配远恶处。”门下侍郎章惇曰:“如此,即不若杀之。”上曰:“何故?”曰:“士可杀,不可辱。”上声色俱厉曰:“快意事便做不得一件!”

其三,《宋史》卷三四○《吕大防传》载:

(元祐八年正月)哲宗御迩英阁,召宰执、讲读官读《宝训》……(左相吕)大防因推广祖宗家法以进,曰:“自三代以后,惟本朝百二十年中外无事,盖由祖宗所立家法最善,臣请举其略。……前代多深于用刑,大者诛戮,小者远窜。惟本朝用法最轻,臣下有罪,止于罢黜,此宽仁之法也。……此皆祖宗家法,所以致太平者。陛下不须远法前代,但尽行家法,足以为天下。”哲宗甚然之。

其四,《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九五“元符元年三月辛亥”条载:

(曾)布曰:“……况祖宗以来,未尝诛杀大臣,令(梁)焘更有罪恶,亦不过徙海外。”上曰:“祖宗未尝诛杀大臣,今岂有此。”

其五,《文献通考》卷一六七《刑法考六》载:

绍圣四年……章惇、蔡卞用事,既再追贬吕公著、司马光,及谪吕大防等过岭,意犹未快,……最后,起同文馆狱,将悉诛元祐旧臣。……帝曰:“挚等已谪遐方,朕遵祖宗遗志,未尝杀戮大臣,其释勿治。”

其六,宋徽宗初年,左正言任伯雨上《又论章惇状》云:

伏望陛下躬揽之初,先正惇罪,虽祖宗之意,不杀大臣,而流窜之刑,亦有近例,惟速示威断,以协公议,天下幸甚。

其七,周煇《清波杂志》卷二《王黼身任伐燕》云:

同时,蔡攸、翛亦赐死。翛闻命曰:“误国如此,死有余辜,又何憾焉。”乃饮药。而攸犹与不能决,左右授以绳,攸乃自缢而死。或以靖康刑戮为疑,识者曰:“祖宗特不诛大臣尔,若首祸贼党,罪恶显著,在天之灵当亦不赦也。”

其八,宋钦宗靖康元年三月,校书郎陈公辅《上钦宗条画十二事》云:

汉法,大臣有罪,皆弃市夷族;本朝祖宗恩德之厚,未尝杀戮大臣,然窜逐岭表,固有之矣。

其九,南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三十四载:

建炎四年六月壬午,高宗谓宰执曰:“(潘)良贵顷为谏官,与袁植皆劝朕诛杀。祖宗以来未尝诛近臣,故好生之德信于天下。若此必失人心。”南宋罗大经《鹤林玉露》甲编卷五《杜悰范文正》亦云:建炎初,维扬之祸,谏官袁植乞诛黄潜善等九人,高宗不可,曰:“朕方责己,岂可归罪股肱?”宰相吕颐浩曰:“我朝辅弼大臣,纵有大罪,止从贬窜,故盛德足以祈天永命。植发此言,亏陛下好生之德。”乃出植知池州。大哉!高宗之德。至哉!颐浩之论。当时若从植言,潜善等固死有余罪,然此门既开,厥后秦桧专国,必借此藉口,以善类,其产祸,宁有极乎!

其十,南宋王明清《挥麈后录》卷一云:

明清尝谓本朝法令宽明,臣下所犯,轻重有等,未尝妄加诛戮。……此诚前代不可跂及。虽卢多逊、丁谓罪大如此,仅止流窜,亦复北归。……使如前代,则奸臣藉口,当喋血无穷也。明清尝以此说语朱三十五丈希真(按,即朱敦儒,——引者),大以为然。

其十一,南宋周密《癸辛杂识》前集《科举论》云:

淳熙间,……寿皇……御制《科举论》,其略谓:“……国朝以来,过于忠厚,宰相而误国者,大将而覆军者,皆未尝诛戮之。”

其十二,南宋黄震《黄氏日钞》卷八十《浙东提举引放词状榜》云:

自太祖皇帝深仁厚德,保育天下三百余年,前古无比。古者士大夫多被诛夷,小亦鞭笞,太祖皇帝以来,始礼待士大夫,终始有恩矣。

其十三,宋度宗时,元朝特使郝经《上宋主陈请归国万言书》云:

贵朝(按,指宋朝,——引者)之建国也,家法之美,体统之正,治内者甚备,御下者甚严,唐末五代之弊一皆革之,纯乎其一王也。故母后之圣号为“女中尧舜”,而外戚不与政,宦官不典兵,而不杀大臣,此又汉唐之所不敢望,与三代可以比隆者也。

其十四,南宋大臣马廷鸾《祭亡弟总干文》云:

辛酉再荐,我列朝绅。便嬖曰林,以吠犬狺。请诛履斋,欲媒其身。我对延和,细为上陈:本朝家法,不杀大臣;无滑此手,以伤吾仁。一言蹇蹇,万目睽睽。爱我者我奇,怒我者我麾。

其十五,南宋俞德邻《佩韦斋辑闻》云:

昌陵(按,指宋太祖,——引者)初即位,誓不杀大臣,不杀功臣,不杀谏臣,折三矢藏之太庙,俾子孙世守之。徽宗北狩,惧祖训之失坠也,以黄中单亲书之,遣内侍曹勋间道归国,付之思陵(按,指宋高宗,——引者),子孙罔敢逾越。周家忠厚,未必过之。

以上史料表明,从皇帝到两府大臣,从州县官吏到文人学者,从北宋前期的范仲淹到南宋后期的俞德邻,从元祐党争的新党(如曾布)到旧党(如吕大防),乃至元朝特使,都几乎异口同声地说:“祖宗以来,未尝杀戮大臣。”其中吕大防、马廷鸾甚至元朝特使郝经均明确指出,不诛大臣是“祖宗家法”、“本朝家法”、“家法之美”;任伯雨、周煇等皆说“不诛大臣”是“祖宗之意”;尤其是宋哲宗也说:“朕遵祖宗遗志,未尝杀戮大臣。”“太祖誓约”呼之欲出。所有这些足以证明:“不诛大臣言官”作为一条祖宗家法,已经得到宋朝君臣的公认。

那么,事实上又如何呢?在北宋,正如宋徽宗所说:“艺祖有约,藏于太庙,誓不诛大臣言官,违者不祥。故七祖相袭,未尝辄易。”只是“靖康年中诛罚为甚”。也就是说,北宋九朝,除了钦宗朝之外,包括宋徽宗在内的前八代皇帝均未诛杀过大臣、言官。

杜文玉在《宋太祖誓碑质疑》中列举宋太祖“在位十几年中共诛杀臣子八十八人”,认为“宋代诸帝对待臣下较为宽容,和各朝相比诛杀较少,但决不是不杀”。看来,杜文没有搞清楚“大臣、言官”的概念,以至于得出了不正确的结论。所谓“大臣”,顾名思义,应该是高级文武臣僚,在宋朝则是指“两府大臣”、“宰辅大臣”、“宰执大臣”,即中书门下(元丰改官制后为“三省”)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太宰兼门下侍郎”、“少宰兼中书侍郎”,“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尚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和“左丞相”、“右丞相”(以上为宰相)以及“平章军国事”、“平章军国重事”(位居宰相之上);“参知政事”和“中书侍郎”、“门下侍郎”、“尚书左丞”、“尚书左丞”(以上为副宰相);枢密院的“枢密使”、“枢密副使”,“知枢密院事”、“同知枢密院事”、“签书枢密院事”、“同签书枢密院事”等。所谓“言官”,亦可称为“言事官”,即其职责为上书言事的官员,在宋朝指“御史台”和“谏院”官员,即“御史中丞”、“侍御史知杂事”(元丰改官制前)、“侍御史”、“殿中侍御史”、“殿中侍御史里行”、“监察御史”、“监察御史里行”和“知谏院、同知谏院”(元丰改官制后为“左、右谏议大夫”)、“左、右司谏”、“左、右正言”等。杜文所说太祖“共诛杀臣子八十八人”,其中没有一个是“大臣、言官”。至于监察御史杨士达、闾丘舜卿弃市,并非由于他们言事而获罪,而是由于他们此前担任州府通判时的“鞫狱滥杀人”和贪赃枉法。连杜文也只是说所杀的是“臣子”、“上书言事人”,而“臣子”与“大臣”、“上书言事人”与“言官”则是不同的概念,后者较前者宽泛得多,不能混为一谈。另据《宋史》本纪统计,太宗朝诛杀臣僚12人,真宗朝1人,仁宗朝1人,英宗朝无,神宗朝5人,哲宗朝2人,徽宗朝3人,共24人,均为中下级臣僚,其中也没有一人可以称作“大臣”或属“言官”。

北宋前八朝的“大臣、言官”犯罪,最多不过是贬官窜逐远恶州军而已。如真宗天禧四年(1020)著名宰相寇准“坐与周怀政交通”,图谋废真宗而拥立太子监国,最后也只是“贬授将仕郎、守雷州(治今广东海康)司户参军”。元祐年间,对身陷车盖亭诗案的宰相蔡确,高太后虽然恨之入骨,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但只能流放到岭南新州(今广东新兴)。绍圣年间,对元祐党人如宰相刘挚、吕大防等,也不过是贬逐岭南而已。

北宋曾经诛杀大臣者,只有钦宗朝诛领枢密院事童贯并枭首于都市,领枢密院事蔡攸赐死等。

在南宋,只有宋高宗朝诛杀过宰相张邦昌、枢密副使岳飞。宋高宗诛杀张邦昌,是因金人在掳走宋徽宗、钦宗之后,他被立伪楚皇帝;而杀害岳飞的罪名,则是所谓的“临军征讨稽期”和“指斥乘舆”。宁宗朝曾刺杀平章军国事韩侂胄。此外,直至南宋末年,再也未见朝廷诛杀大臣、言官的记载。

另外,宋朝的“大臣、言官”绝大部分是“士大夫”。如据统计,北宋的宰执大臣中,科举出身者就占了90%以上。因此,宋人也往往将太祖誓约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祖宗家法表述为“不杀士大夫”。

事实证明,有宋一朝,君臣们均奉太祖誓约“不诛大臣、言官”为祖宗家法,并且除特殊时期诛杀过几位大臣之外,基本上没有诛杀大臣、言官。正如王夫之《宋论》卷一所云:“自太祖勒不杀士大夫之誓以诏子孙,终宋之世,文臣无欧刀之辟。”这些事实从另一个方面也证明:宋太祖誓约确有其事。

三、宋太祖誓约平议

宋太祖为什么立“不诛大臣言官”这一誓约?宋朝君臣又为什么奉太祖誓约为祖宗家法呢?徐规先生在《宋太祖誓约辨析》中说:“这是最高统治者接受前代历史教训,为了巩固政权,采取重文轻武、‘与士大夫治天下’的政策之必然结果。”此处所说“不诛大臣言官”是太祖等采取“与士大夫共治天下”政策的必然结果,这是有道理的。汉宣帝曾说:“庶民所以安其田里而亡叹息愁恨之心者,政平讼理也。与我共此者,其惟良二千石乎!”汉宣帝所说“与我共此者”,即“与我共治天下者”。《晋书》卷六十九《孙波传》即直接写作:“昔汉宣有云:与我共治天下者,其惟良二千石乎!”宋代随着士大夫主体意识的逐步觉醒,出现了士大夫与天子“共治天下”的政治思潮和政治局面。真宗大中祥符五年(1012),龙图阁待制张知白(?-1028)上言:“《汉史》载宣帝为明盛之主,美其任人责成,知王道之根本,常曰:‘与我共治天下者,其惟良二千石乎。’斯言也,传示不朽,后之人孰不称颂哉。”右正言夏竦(985-1051)所进《议选调》策亦云:“国家膺天成命,司牧元元,分命庶官,共治天下。”“共治天下”亦作“共理天下”,如天圣三年(1025)四月,范仲淹在《奏上时务书》中说:“臣又闻先王建官,共理天下,必以贤俊授任,不以爵禄为恩。”“共治天下”,有时亦作“同治天下”,如程颐(1033-1107)解《尧典》“克明俊德”说:“帝王之道也,以择任贤俊为本,得人而后与之同治天下。”

北宋的皇帝也大多是认可天子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如楼钥所撰《敕赐进士及第陈亮承事郎签书建康军节度判官厅公事》云:“敕:具官某。三岁大比,人徒知为布衣进身之途。艺祖皇帝有言,曰:‘国家设科取士,本欲求贤,以共治天下。’大哉王言!朕所当取法也。”又如雍熙二年(985)十二月,太宗曾对宰相李昉等说:“中书、枢密,朝廷政事所出,治乱根本系焉。且天下广大,卿等与朕共理,当各竭公忠,以副任用。”仁宗在《戒励臣僚奏荐敕》中说:“敕:朕制临天下,思与贤材而共治之,故开荐举之路;又于群臣无有疑间,故所荐多亦升任。”可见,太祖、太宗、仁宗的认识是一致的。

而与皇帝“共治天下”者,主要是宰辅大臣和台谏等言事官。如欧阳修在《上范司谏书》中写道:

谏官虽卑,与宰相等。天子曰不可,宰相曰可;天子曰然,宰相曰不然:坐乎庙堂之上,与天子相可否者,宰相也。天子曰是,谏官曰非;天子曰必行,谏官曰必不可行:立殿陛之前,与天子争是非者,谏官也。宰相尊,行其道;谏官卑,行其言,言行,道亦行也。

宋朝皇帝为了维护和巩固赵宋王朝的统治,采取“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政策,因而立誓约“不诛大臣、言官”。

宋太祖赵匡胤立此誓约,应当是主要汲取了后周的历史经验。如果说其“陈桥兵变,黄袍加身”是仿效周太祖郭威“澶州军变,黄旗加身”的话,那么其誓约则主要是仿效周世宗柴荣。后周显德二年(955)二月壬戌,周世宗曾下诏曰:

善操理者不能有全功,善处身者不能无过失,虽尧舜禹汤之上圣,文武成康之至明,尚犹思逆耳之言,求苦口之药,何况后人之不逮哉!朕承先帝之灵,居至尊之位,涉道犹浅,经事未深,常惧昏蒙,不克负荷。自临宸极,已过周星,至于刑政取舍之间,国家措置之事,岂能尽是,须有未周。……

古人云:……“官箴王阙。”则是士大夫之有禄位,无不言之人。然则为人上者,不能感其心而致其言,此朕之过也,得不求骨鲠之辞,询正直之议,共申裨益,庶洽治平。……

应内外文武臣僚,今后或有所见所闻,并许上章论谏。若朕躬之有阙失,得以尽言;时政之有瑕疵,勿宜有隐。……翰林学士、两省官,职居侍从,乃论思谏诤之司;御史台官,任处宪纲,是击搏纠弹之地;论其职分,尤异群臣。

周世宗认为尧舜禹汤、文武成康“尚犹思逆耳之言,求苦口之药”,自己继位以来,肯定有“未周”之处,希望臣僚极言直谏,以便“共申裨益,庶洽治平”。其中翰林学士、两省官和御史台官,尤其与群臣不同,更应直言极谏。

同年四月丙辰,世宗又谓宰相曰:“朕观历代君臣治平之道,诚为不易……宜令近臣各为论策,宣导经济之略。”乃命翰林学士承旨徐台符以下二十余人,各撰《为君难为臣不易论》、《平边策》以进。于是有王朴的《平边策》为世宗所用,并为宋太祖所仿效。宋太祖所受周世宗的影响是巨大的。

另外,太祖虽出身行伍,但并非嗜杀之人。如陈桥兵变之初,即命将士对“主上及太后”和“公卿大臣”“毋得辄加凌暴”;毋得“擅劫府库”。“不然,当诛汝”。王彦昇杀企图抵抗的侍卫马步军副都指挥使韩通及其妻子,太祖乃赠韩通为中书令,以王彦昇“专杀”,“甚怒”,“终身废之不用”。还有,太祖代周,而后周宰相范质、王溥、魏仁浦均被留用,并加官晋爵。乾德二年(964),范质等虽罢政事,仍并从优礼。同时,“太祖宠待赵韩王(普)如左右手”,称之为“吾之社稷臣”,使之始掌枢密院,后则独相十年。太祖甚至多次私访赵普之家,共商大计,多用赵普之谋,俨然君臣共治天下。所有这些都说明,太祖订立“不诛大臣、言官”的誓约,不是偶然的。

宋太祖誓约在历史上起过什么作用?在当今又有何意义?顾炎武在《日知录》中认为,宋代“不杀大臣及言事官”,是“汉唐之所不及”的四件大事之一,“故得继世享国至三百余年”。张荫麟先生在《宋太祖誓碑及政事堂刻石考》中说:“太祖不杀大臣及言官之密约所造成之家法,于有宋一代历史影响甚巨。……若就善影响言,则宋朝之优礼大臣、言官实养成士大夫之自尊心,实启发其对个人人格尊严之认识。此则北宋理学或道学之精神基础所由奠也。”徐吉军认为:“在这种宽容的文化政策下,宋代士大夫们因而敢于说话,敢于指陈时弊,敢于思考,敢于创造。”金铮认为:“正是此点,确保了两宋没有出现一个暴君,确保了两宋文官政治的相对清明和人道性。”顾奎相等认为:“宋朝皇帝制定如此家法,不光是为笼络士大夫,稳定官吏队伍,而更高明的用心是要调动官员的积极性,与他们共同治理天下。”“祖宗家法,制约和激励了有宋一代有较为和谐的君臣关系,它同历代相较算是佼佼者。”上述这些说法,都是有一定道理的。

第一,宋太祖“誓不诛大臣言官”,宋朝君臣奉之为“祖宗家法”,使宰执大臣和台谏官无杀身之虞,这无疑提高了这些官员的政治地位和人格尊严,激励他们“以天下为己任”,忧国忧民忧天下,“立天子陛下,直辞正色,面折庭论”,出将入相,敢做敢当,“左右天子……天下谓之大忠”,与天子共治天下,“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道,为去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天平”。范仲淹就是一个典范。

第二,宋太祖誓约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祖宗家法”,对于宋朝君臣都是一个制约。如绍圣四年(1097),章惇、蔡卞当政,再追贬吕公著、司马光,及谪吕大防等于岭南之后,意犹未快,最后,起同文馆狱,将悉诛元祐旧臣。宋哲宗曰:“(刘)挚等已谪遐方,朕遵祖宗遗志,未尝杀戮大臣,其释勿治。”才未使党争更趋恶化。因此,有宋一代,除特殊时期诛杀过几位大臣之外,基本上没有诛杀大臣、言官。这与明朝皇帝动辄对大臣、言官施行“廷杖”,当众予以羞辱,甚至毒打而死的野蛮行为,形成鲜明对照。

第三,宋太祖誓约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祖宗家法”,使宰执大臣的行政权和台谏官的监察权与皇权形成一定的相对独立和互相制衡,从而使宋代朝堂之上、君臣之间呈现出一种比较和谐、开明的政治局面,有利于“士大夫与天子共治天下”。这不但维护了赵宋王朝的长久统治,而且对宋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也起到了促进作用。

那么,宋太祖誓约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祖宗家法”有没有消极作用呢?张荫麟先生在《宋太祖誓碑及政事堂刻石考》中说:“由此事可以了解北宋言官之强横,朝议之嚣杂,主势之降杀,国是之摇荡,而荆公所以致慨于‘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法必行’也。神宗变法之不能有大成,此其远因矣。此就恶影响言也。”张先生认为太祖誓约造成了“北宋言官之强横,朝议之嚣杂”,从而又导致了“主势之降杀,国是之摇荡”。这是值得探讨的。在君主专制时代,言官相对于皇帝总是弱势的。无论其如何“强横”,最多对宰执大臣可以起到弹劾甚至取而代之的作用,而绝不会凌驾于皇帝之上。这是由君主专制独裁制度所决定的,也是为历史所证明了的。所以,“言官之强横”绝不会导致“主势之降杀,国是之摇荡”。

李峰在《论北宋“不杀士大夫”》中也说:“其带来的消极后果却是极为严重的。因皇帝丧失了针对士大夫的诛杀之权,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朝廷威慑群臣的能力,因此皇帝要想使群臣为自己卖命,除了以利诱之外,似再也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了。”“它是一条伪家法,从它对宋代的影响看,它无助于维护封建统治,适足以败坏宋代的政风。”首先,这种说法根本不符合事实。太祖誓约只是限制了皇帝诛杀大臣、言官的杀人权,除了诛杀之外,皇帝还有很多“威慑群臣”的惩罚手段,绝不是“除了以利诱之外,似再也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了”。正如上引陈公辅《上钦宗条画十二事》所说:“汉法,大臣有罪,皆弃市夷族;本朝祖宗恩德之厚,未尝杀戮大臣,然窜逐岭表,固有之矣。”有宋一代,窜逐岭表者大有人在,甚至有不少大臣、言官因窜逐岭表而死。而诛杀大臣、言官,才“适足以败坏宋代的政风”。况且,利用诛杀的手段迫使群臣为皇帝卖命,这本身就不是一种文明的办法。从中国古代的历史来看,这种办法所带来的后果向来是消极的。怎么反倒说“不诛大臣言官”“其带来的消极后果却是极为严重的”呢?总之,宋太祖誓约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祖宗家法”,在历史上是有积极作用的,即使在今天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原标题:《宋太祖“不诛大臣、言官”誓约考论 | 张希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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