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交通事故发生后签订了和解协议,还能反悔吗?

2025-06-25 15:54
吉林

生活中,交通事故当事人选择“私了”并不鲜见,那么“私了”具有法律效力吗?是否可以反悔?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被告曲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肖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肖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曲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及被告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三方签订《赔偿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本协议签署履行后,赔款将支付给乙方,该事故赔偿就此结束,各方不再向甲方提出任何新的诉求,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保险公司加盖理赔专用章,肖某签字捺印予以确认,曲某签字确认。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了9万元赔偿款。2024年4月,原告术后伤口久治不愈,入住医院进行治疗,花费1万余元。出院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治疗费,被告不予理会,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肖某、被告曲某以及被告曲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三方对于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以协议的方式予以确认,达成了《赔偿协议书》,该协议书是三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院对《赔偿协议书》予以确认,各方均应按照该协议书规定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赔偿协议书》明确约定“本协议签署履行后,赔款将支付给乙方,该事故赔偿就此结束,各方不再向甲方提出任何新的诉求,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表明三方已就案涉事故的所有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且保险公司已按《赔偿协议书》的内容履行完相应付款义务,即意味着案涉纠纷已得到解决,故原告再次起诉主张本案赔偿,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驳回原告肖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基于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从本质上来说,属于民事合同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尽管和解协议原则上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法律也明确规定了特定情形下,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和显失公平等特定情形下,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协议。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在签订和解协议时,一定要明确赔偿项目及具体计算依据。尤其要充分考虑后续可能产生的治疗费用,以及自身是否构成伤残等级等不确定因素。除伤情显著轻微的情况外,建议当事人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并依据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据,全面、合理地主张各项损失赔偿,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字:张 蕾

原标题:《【以案释法】交通事故发生后签订了和解协议,还能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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