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悬赏执行公告(二)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悬赏执行公告
(2024)鲁1092执370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冰与被执行人雷玉明、孙绍杰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绍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李冰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孙绍杰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一、 被执行人信息
被执行人:孙绍杰(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83198407182361),女,1984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区滨海大道365号沟北路龙润国际观海园C栋703室。
二、执行依据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092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
三、执行标的
40800元
四、悬赏举报人员确定方式及悬赏金额
本院对举报人及举报线索进行登记,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
申请执行人承诺: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奖励举报人。
五、悬赏公告期间及悬赏金兑付时限
悬赏公告期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有关人员在上述悬赏公告期间内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悬赏金于申请执行人收到法院执行回款或办理完财产抵顶手续后3日内兑付。
六、悬赏金的领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且系合法取得;
(二)举报的财产具有可执行性、能够变现;
(三)举报的财产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执行法院或其他机关已掌握的财产范围;
(四)举报的财产经举报依法处分并已变现,双方当事人以物抵债完毕的视为变现;
(五)悬赏金的领取不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
七、下列人员不符合领取悬赏金资格
(一)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有义务向执行法院提供线索的人员;
(二)执行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与上述(一)(二)项人员串通的人员;
(四)案件执行完毕后提供线索的人员;
(五)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人员。
八、举报电话及联系人
张慧帆:0631-5977171
王飞飞:0631-5977172
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特此公告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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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悬赏执行公告(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