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俊熙|把元宇宙作为方法:迈向主体间性的网络空间治理

2025-06-19 07:33
上海

原创 段俊熙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元宇宙的技术架构并未超出网络空间的基本范畴,元宇宙治理只是网络空间治理的一个新阶段,因此元宇宙并未产生超越过去网络空间治理领域的新问题。元宇宙的方法论意义在于,元宇宙本身的主体间性理念可以为现有网络空间治理模式提供新的启发。具体而言,元宇宙代表的主体间性理念可以分为“人—机”主体间性与“人—人”主体间性,前者强调用户与人工智能之间的信息反馈,后者强调用户与用户之间的信息交流。就“人—机”主体间性而言,网络空间治理可以通过厚数据与深描重新丰富被简化的用户信息;就“人—人”主体间性而言,网络空间治理可以通过开源社区治理实现用户的群体自治。

引言

一般认为,2021年是“元宇宙元年”。然而,就如同数据权、个人信息权等各种新兴/新型权利一般,元宇宙并非是近两年凭空出现的新概念,其背后有深厚的理论渊源可以追溯。尼尔·斯蒂芬森在其1992年问世的科幻巨著《雪崩》中,最早提出了“元宇宙”一词,描绘的是一个存在于数字世界中的虚拟领域。对这一术语进行解读,可以认为meta一词含有“超越”的含义,verse则代表了“宇宙”的意涵,结合二者,metaverse因而被阐释为“超越宇宙”或“次级宇宙”。虽然如此,现时较为普遍接受的翻译仍然是“元宇宙”。论及元宇宙概念的起源,其实可以追溯到更广泛认知的“赛博空间”。这个用语最先是由威廉·吉布森在其1982年的短篇作品《全息玫瑰碎片》中提出,并在其1984年的热销书《神经漫游者》发布后,这个概念才逐渐流行开来。

元宇宙往往被视为一种统合性概念,其底层技术组成包括互联网技术、区块链技术、虚拟仿真技术、数字孪生技术等新兴科技,让本就对技术不甚了解的法学研究者与政策制定者更容易陷入技术泥沼中。总结现有技术性观点,学界对元宇宙大致存在三种概念界定:其一,元宇宙仅仅意味着物理世界的数字化,即“虚小于实”;其二,元宇宙是一种平行世界,人们在物理世界中能进行的活动,同样能在元宇宙中进行,即“虚等于实”;元宇宙是一种全新的世界形态,其并不与物理世界截然分开,而是存在虚拟与现实的深度交融,即“虚实融合”。然而,法学学者对元宇宙的思考不应止于技术性反思,而应当将元宇宙视为对社会关系的重塑与革新。

实际上,在2021年2月11日更新并公布于纽约证券交易所的招股书中,罗布勒思阐明了构成元宇宙的八大核心要素:个体认同、社交连接、沉浸式体验、随处可接入、流畅体验、丰富内容、虚拟经济以及文明的安全机制。香港中文大学(深圳)蔡玮率领的研究团队,提出元宇宙的三个层面和八项关键特性:基础架构包括计算与通信能力、区块链技术及数据存储,人机互动则囊括了沉浸式的用户感官体验、数字双生技术及创作互动接口,生态层面涵盖用户驱动的内容制作、经济模式及人工智能技术。尽管关于元宇宙的各种解释存在细微差异,但从宏观角度来看,可以辨识出元宇宙为一种交互智能性强且体验沉浸的虚拟实境。上升到理论高度仔细推敲其构成就可以发现,其中浮现出了一种关系性秩序和复杂性规则的初步构想。简言之,元宇宙不再是简单的技术,元宇宙本身就是一个社会。

随着元宇宙时代的来临,我们的社群将迎接一个崭新的转折。正如彭特兰所述:“仿佛一夜之间,世界转变为一个人机共融的共同体,既握有无双的力量,亦携带着史无前例的脆弱性。”实际上,尽管科技创新目的在于提升服务品质,却也往往伴随着对个体自由更深层次的侵害与束缚。在元宇宙之前,人工智能、区块链所引发的“风险效应”都说明了这一点。面对元宇宙的潜在风险,学界大体存在“强应对立场”与“弱应对立场”。所谓“强应对立场”又称“立法论立场”,指元宇宙会直接挑战现有的传统法律体系,需要对此进行单独立法,实现专门规制;所谓“弱应对立场”又称“解释论立场”,指元宇宙并未跳脱出现有传统法律体系的适用范畴,只需要对原有法律概念进行新的解释,即可适用于新的领域。两种立场的分立,背后是对元宇宙技术的发展状况与前景存在认识分歧。

学界多认为元宇宙会带来前所未有的新风险,如身份认证安全风险、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风险、无法支撑基础设施建设的算法与算力风险、虚拟财产风险、非同质化通证交易风险、知识产权风险等。然而,这些风险仅是一定程度的合理假设。事实上,虽然元宇宙似乎带来了全新的风险发生场景,但具体的风险类型却在很大程度上与原有新兴科技治理领域的风险趋同,如个人信息保护风险与数据安全保障风险。此外,许多所谓的元宇宙风险属于技术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并不属于法律需要关注的问题。在承认元宇宙会带来新的风险的前提下,学界提出的方案存在两个主要问题有待解决:一方面,风险内容不确定。部分观点指明了元宇宙存在各种风险,但是对于这些风险的具体内容并没有展开论述,反倒陷入了“技术发展不确定导致风险内容不确定”的逻辑论证怪圈。另一方面,风险内容的不确定带来的后果便是规制方式不确定。无论是“强应对立场”还是“弱应对立场”,都尝试提出“法律+技术”等宏观层面的规制方案,但对于规制工具在规制元宇宙风险的具体适用方面并未提出具体建议,这就导致许多学界观点都存在隔靴搔痒之感。这背后是一种“法律万能主义”的认识偏差,即并非每一项新兴技术的产生都需要法律的规制,否则法律就有可能陷入“每一项技术对应一条法律”的规制困境中。学术界对梦想的期待胜过对理智的审查,在技术发展尚不够成熟的阶段就迫不及待地思索元宇宙可能带来的问题,并对未来社会的法律规范进行遐想,然而最后所提出的策略和建议却是陈词滥调,适用性广泛,对过往所有新兴技术均能通用。

通过深入分析言论和表面现象,正视技术进步与行业应用的实际情况,我们能够识别到,所谓的元宇宙其实只是在数量上的累积,而非本质上的飞跃。它仅仅代表着现有信息技术体系的聚合与整合,只是为“互联网时代”添上了新的篇幅,并没有真正超越现有技术发展阶段的根本属性。因此,讨论元宇宙的前景和影响力,其实都在早期的网络故事中有所预示,新颖性仅限于概念层面。元宇宙无非是网络演进的一个环节,只是技术上的数量增长,并非本质的飞跃。基于此,本文将不再着眼于“作为问题的元宇宙”,因为元宇宙并未在网络空间治理领域带来新的问题;相反,本文将聚焦“作为方法的元宇宙”,探讨元宇宙能够为现有网络空间治理模式提供何种新的理念方法。

一、元宇宙的哲学意涵:主体间性

元宇宙并不单是对实体宇宙的简单映射,它同时亦是人的心灵世界的实体化展现,导致了在一定层面上出现了一种似幻似真的交织状态。如同南宋的哲学家陆九渊所阐述:“我之心灵便是宇宙的映射,宇宙也反映着我之内心”,这样一种将个人主观感受与客观世界相互融汇成一体的现象。因而,在元宇宙时代,客观的世界并不是独立存在的,我们所想象的场景便会按特定的规律——“元宇宙原则”成为现实之所。由此透视,唯象学在构建元宇宙哲学基础方面,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纵观哲学史,可以发现哲学经历了古代的主客不分的本体论哲学后,在近代逐渐确立起主客二分的主体性哲学。主体性哲学曾经起过革命性作用,其让人从宗教的神学束缚中解脱出来,人的价值由此得突显。但是主体性哲学由于其过于注重主客二分法,导致其越来越无法适应社会的真实需求,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都出现了异化现象。其根源在于,一方面,主体性哲学将主体置于过高的位置,仿佛主体之外的一切事物都是为我存在的,包括他人,即主体将其他主体“客体化”了;另一方面,与之相关,主体在“客体化”他人的同时,也存在被其他主体“客体化”的风险,主体性价值就这样在相互的“客体化”过程中逐渐消逝。

实际上,我们的存在依赖于与周遭人群的联系,换言之,人的实质不是孤立的个体,而是构成了所有社交联系的综合体。人从出生时起,就无时无刻不处在社会关系网之中,我们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老师、朋友、恋人……每个人都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扮演着特定的角色,也只有拥有社会身份的人才是具体的人,而非抽象的人。因此,执着于从“主体—客体”的维度来分析问题的主体性哲学无法有效把握处于社会关系之中的人,而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哲学有新的发展,主体间性哲学由此登上历史舞台。

在《后现代精神》中,大卫·格里芬提到,我们每一个人都被看作一个“你”,而不仅仅是一个“它”,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是主体,而不仅仅是客体。这种主体间性超出了“主体—客体”关系模式。在治理活动中,个体必然与其他主体发生联系,因而,个体不能仅以自我为尺度,还要容纳其他主体的尺度。在治理中纯粹以个人自我为中心,必然将他人视作客体,侵犯他人的权利。当所有的人都把别人的主体性当作客体时,每个个体自身的主体性也必将沦陷。所以,互主体性理论主张各主体之间应互相认可并尊敬彼此的主体地位,唯有如此,方能确保每个人在集体生活中维持其主体性的地位。事实上,这就是现象学的核心理念。胡塞尔曾早期明确提出,我们观察到的一切并不是事物的客观实体,而是人的视觉感知所形成的观感,这些观感得到了形式化的组织和意义赋予。关于实体和感知的一致性,实际上还需深入探讨和思考。因此,胡塞尔将传统的“客观世界先行,随后是认识”这一观点颠覆,重申观念或感知在认知活动中的先行地位,之后呈现给主体的一切现象,都以主体为中心存在的这种实在性。在此,实体和本质上的实体共存乃至交织在一起。这便是俗称的“现象学之本质还原”做法。也就是说,从对客观世界的绝对确定性中去除一切,仅留主体的个体意识,于是现象便显现为意识的核心实质。不是将主体和客体二者截然分开,而是二者合而为一,这不正是我们在数字世代,通过脑机接口于元宇宙之中所见的丰富多彩的景观吗?现象学的核心特点,就是以自然主义的态度审视世界,探究其如何在先验的主体意识中展现、确立、叙述及解释。正是基于这种思考路径,胡塞尔在其晚期又提出了许多新颖的观念和论点,诸如生命世界、互为主体、时间性等概念,并且推动了一系列卓越的学术流派的发展,包括像海德格尔的现象学解释学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法国哲学家莫里斯·梅洛—庞蒂的肢体现象学研究,他就如何在映像期和虚拟现实领域展开循序渐进的对话提供了深刻的阐释,巧妙地触及了当代社会对于自身与他人互动核心议题的深层关注。

二、主体间性网络空间治理的理念阐释

元宇宙的兴起不只体现在科技进步上,亦预示着人类社会的一次变革。在这种情境之中,虚拟与现实交错的元宇宙推动了线上世界与线下世界的双重体系紧密结合。有学者认为,这一耦合的结果是使得传统的“人—人”主体间性转变为“人—机—人”主体间性。然而,将元宇宙作为方法的哲学意涵并不意味着排斥传统的社会关系模式,而是在原有的关系范式之基础上融合了全新的理念。因此,主体间性网络空间治理模式可以展开为“人—人”主体间性与“人—机”主体间性,二者都在元宇宙方法框架下呈现新的内涵。

(一)

“人—人”主体间性

元宇宙全然颠覆了人们相互交往的模式。在这一界域里,我们的存在方式经历了彻底的转变。在元宇宙里的使用者,不复是有血有肉的生命体,而成为数字形态投射的硅生命。这些数字存在,可被视作实体人的电子化投影。其中,用户与其数字化投影之间构建了一种数码双生体系,二者互为映照。通过电子化的自我,用户能够实感身处异地的现实与存在,于是在元宇宙驰骋自如,寻求自我实现。此外,利用这些投影,用户得以在虚拟世界中塑造多元身份,满足他们复杂多样的自我表达与成长需求。

在元宇宙中,所有社会关系都产生于数字人与数字人之间。观察元宇宙中的人际互动,我们不难发现个体开始摆脱层级严密的机构与组织束缚,社交形式正逐步从集中化走向去中心化的变迁,这也导致传统法律体系内权力架构的基石正在经历重塑。实际上,自元宇宙诞生伊始,它便是人们对于一个自发形成的、民主、自由的社区理想的承载体。

凭借元宇宙技术基础,能够打造分散式的数据储存、身份验证、信誉体系以及财产管理体制,这极大地转变了传统的层级型管理方式和平台主导的规章制度,借此促成了一种缺乏固定架构、无需第三方介入、分布广泛的社会互动与公共管理新模式。这些具体的配套制度能够支撑起元宇宙框架下一种全新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二)

“人—机”主体间性

一直以来,人们的生存都立足于现实世界,认知与行为都受制于各种经验性约束。在由元宇宙搭建的泛界限思考体系中,人们能够在一个被创造出的想象领域内与他人进行互动沟通,以此重现或者构建出现实中的场景氛围。更具体而言,元宇宙彻底革新了现行物理世界对时与空的概念,实现了时间空间的重构并赋予其崭新的结合形态,用户可以依靠数字化的表现形式,达成肉身未动而精神穿越空间的“存在状态”。依托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混合现实(MR)等核心技术作为基石,元宇宙开辟了一种真实与虚幻交融、体验感浓厚的互动模式,打造了一个别开生面的时空维度,这一新维度赋予人类生命极其深远的含义。在这样一个数字虚拟的维度中生活,我们需要深思熟虑,谨慎处理人与技术之间的相互作用。这便是元宇宙为我们带来的启发——“人—机”主体间性。

阐释“人—机”主体间性,一个前提性问题是机器的主体间地位。元宇宙世界不仅仅是虚拟化的自我表征,还涵盖了机器人体的智能主体。这样的智能体也被称作“高度拟人化的机器人”,它们利用仿生技术和智能计算法则构建出了机械伪装体。这类伪装体的个性与身份从根本上来说,只是一种数据存在形态,并未具化成物理的具体属性。这些智能主体不仅外观酷似人类,亦能够自主地完成感知、决策等一连串操作。因而,在某种程度上,它们与人类具有极高的相似性。在元宇宙当代社会的多元应用领域中,它们的身影随处可见,尤其是在娱乐界内,AI制作的虚拟人已获得了广泛的注意,例如湖南电视台的数字化主播小漾和虚拟偶像柳夜熙。随着这些智能主体在元宇宙的存在和演进,它们挑战了我们对于“人”的传统定义,并引入了数字人格的新观念。数字身份被纳入法律的管辖范围是元宇宙蓬勃发展的不可避免趋势,元宇宙的社会及法律关系都将逐渐围绕数字身份进行构建和发展。

三、主体间性网络空间治理的制度展开

(一)

“人—机”主体间性:厚数据与深描

在网络空间中,人类在现实生活中所能接触到的经验现实都被简化为算法推送给用户的数据,这就是所谓的“用数据说话”的大数据时代。然而,主体间性要求我们对这种大数据进行反思,即这种大数据只是一种“薄数据”,其无法呈现背后更为丰富的复杂经验现实,也容易让用户自然而然地接受算法系统推送过来的定制化信息服务,从而沉浸于这种虚幻的主体性自由而浑然不知,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已经丧失了反思能力,我们只知道这是我们想要看到的信息(知其然),却并没有对这种信息推送背后运作机理进行反思(知其所以然)。因此,简化经验现象的“薄数据”亟待转变为呈现更丰富经验现实的“厚数据”。“厚数据”与“薄数据”是相对的概念。以大数据为基础的定量分析方法成为现代科学的基本研究范式,体现人类社会的技术理性。然而,若持续加深对大数据的依赖,难免落入傲慢的“数据主义”世界观。因此,探索一种不同于大数据的数据理性模式逐渐被提上日程,这便是厚数据的产生背景。

“厚数据”(Thick Data)可以追溯到人类学的“深描”。“深描”是人类学家格尔茨于1990年提出的概念。“深描”又称“厚描述”,这种描述不仅包括事实,还包括对事实的解释,强调揭示关于事实特定细节的丰富含义。“厚数据”一词在大数据领域的运用,最早出现在2013年发表的《大数据需要厚数据》一文中,其最初含义指“通过民族志方法解释大数据分析背后的意义”。自此之后,许多学者开始展开关于厚数据的研究,有论者致力于分析厚数据与大数据的概念对比,如有学者认为厚数据突出了数据的“质”而区别于大数据只关注数据的“量”,有学者认为厚数据关注“为什么”而大数据只关注“是什么”;也有学者从概念内涵的角度指出厚数据是一种具有前后关联的数据集,从而能够更好地帮助用户理解被数据简化的复杂现实;还有学者从实践效果的角度强调厚数据可以帮助平台企业为用户提供更符合其情感价值需求的产品和服务。总结而言,厚数据往往指的是大数据时代难以言传而只能意会的信息。厚数据不仅可以捕捉事实,还可以捕捉这些事实的背景。如果薄数据旨在根据我们的行为来理解我们,那么厚数据就是根据我们与世界的联系来理解我们。

从“薄数据”到“厚数据”的转变就是通过“量化民族志”来实现的。由于厚数据是以人类学理论为基础的,因此其往往也从人类学吸取方法论资源。与传统民族志的纯粹质性研究不同,量化民族志为海量质性数据的深描提供了有效的量化方法,致力于通过一致性检验为质性大数据的扎根方案提供理论饱和的统计证据。可见,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建立用于描述行为背后含义的理论模型,如认知框架、认知网络分析等理论模型与大数据结合起来,也许就有机会测评更加符合实际的东西。近年来,国内学者对量化民族志的关注逐渐增多,量化民族志的基本要素也渐趋明晰,其基本理念可以总结为“质性研究与量化研究相结合”,其建构与使用的模型一般需要满足“情境内泛化”(Contextualized Generalization)和“境脉中的理论”(Theory-in-Context)的主要标准,即量化民族志使用的模型不再是秉持简单还原论逻辑的纯粹数学模型,而是更加注重数据之间的内在关联以及数据背后的情境化内涵,是一种厚数据导向的模型。拥有了模型架构以后,处理数据时也要运用深层数据分析的方式,也就是要改进数据切分的传统手法,不再遵循一成不变的统一式分割。相反地,应根据数据在各个场景中意义的相关性来决定分割数据的精细程度,比如行、段落和对话的划分。如此一来,被整理过后的数据不再是被统一的形式逻辑简单还原的数据,而是经过价值筛选的“质性数据”,这种数据便是一种具备更高可阐释性的厚数据。

有了上述技术性方案,需要将其纳入整个运作体制中,即可以将厚数据的技术标准纳入人工智能市场体制中。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欧盟的人工智能风险治理为人工智能设计了全生命周期的规制措施,覆盖作为产品的人工智能系统入市前和入市后的各个阶段,构建了涵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完整规制体系。这种结合风险治理与市场规制的制度设计显然借鉴了德国侵权法上的“产品跟踪观察制度”,但欧盟模式更多是基于一种市场规制的政策性思维,区别于德国模式的教义学思维。在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框架下,将平台企业的人工智能产品周期分成五个阶段(设计、评估、注册、认证、监测),并在每个阶段都设计了相应的厚数据市场评估机制,从而实现对数据质量的市场规制。此外,还可以建立关于厚数据的认证机制。根据国际与国内对“认证”的概念定义,认证又被称为“第三方合格证明”,认证机制是由第三方认证机构对产品、服务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所开展的评估活动。可见,认证机构并非不是公权力机关,而是属于掌握专业技术认证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因此认证机制属于针对平台企业数字权力的第三方规制。在全球层面上,欧盟的数据保护总则首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到了“数据验证”一词,随之而来的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发布了《验证及评估准则指南》,对这一概念做了标准化定义,将其确立为评估数据管理和处理者进行数据操作的第三方审查过程。就国内而言,诸如网络安全法中的第17条、数据安全法的第18条第1项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第62条等均为数据验证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初步的法律架构。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8条明确规定,将个人信息传递向境外实体时,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是合法性的必要条件之一。此外,该条款在按需时,还容许对个人信息的品质标准进行更加广泛的诠释,给予数据验证在法律系统中的融入更多释义空间。在市场机制保障下,可以推动平台企业改善数据质量与算法决策效果,逐步实现从薄数据到厚数据的转变。

(二)

“人—人”主体间性:开源社区治理

传统互联网的底层系统都是围绕着互联网与用户终端进行通信,即互联网服务器与每一个单独的用户终端产生连接。元宇宙以区块链为其核心技术基础,通过去中心化的网络节点配置,尝试实现用户终端与用户终端之间的直接通信,而无需中心化的服务器中介。这正是主体间性的核心体现。

在这种“人—人”主体间性网络空间治理中,核心理念在于民主制度的全面革新,因为去中心化的用户连接显然更有利于分权民主而非集权专制。在主体间性的理念下,网络空间将被视为一个自下而上的自发秩序进而实现自治,而自治的手段就在于民主,其中暗含主体间性网络空间治理的民主治理模式可以取代或改造现实世界的权力结构的深刻隐喻。

从作为元宇宙雏形的游戏设计来看,在21世纪初,某游戏公司将一款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游戏《传奇》引入中国。该游戏存在一种红名机制,即玩家在游戏中杀害其他玩家后,其头顶的名字随着“死者”数量的增加而逐渐变色:白色→黄色→红色。“红名”在游戏中具有公示性惩戒的功能,其他玩家看见红名玩家后都会蜂拥而至将其击杀,一方面是因为其他玩家忌惮红名玩家的战力,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红名玩家被击杀后所获取的报酬极为丰盛,如掉落的装备。当然,红名玩家也可以通过做特定的任务将红名“洗白”。可见,红名机制通过技术将现实世界的制度以代码的形式写入游戏中。

源起于互动娱乐领域的元宇宙,已经突破了纯娱乐的边界,营造出一套交互式游戏经验。换言之,元宇宙鼓励每一位自愿加入的用户,向其展示一个目标,并圈定实现此目标的路径。在这个过程中,系统通过积分、等级、记分和进度指示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向目标迈进的反馈。也就是说,元宇宙借由游戏的奖励体系、参与过程、协作模式和价值反哺机制,加固并增强了玩家群体间的社交联系。用户因而更愿意在时间、感情以及精力上进行投入,并在社交动力和深层关系建立上更主动地适应游戏化操作。随着这种变革,虚拟的“现实”开始影响现实社会的日常,游戏的空间和逻辑渗透进现实生活,其规则也逐渐成为日常行为的一部分。总的来说,“游戏化生活”正逐步重塑我们对于现实世界的认知。

这一用户交互性的社会关系架构,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层面,便是开源社区。从开源运动的发展历程来看,开源软件的关键并不在于反对以闭源软件形式表现出来的私有产权,而是科层制的软件生产过程与管理模式。换句话说,开源活动突破了知识产权和专利保护的绝对隐私性,依靠社群的互信机制,巧妙地平衡了知识产权的有限维护和程序的自由共享。针对算法不透明所孕育的数字统治问题,开源理念所倡建的生态系统促使单一算法统治的模式难以在一个开放代码可供所有人获取并利用的社群中生存。因此,开源不单指某种运动,更是向着算法的明晰度和开放姿态的伦理与政治诉求,它反映了对于科技民主化发展方向的追求。它倡导破除技术精英(常常代表有资本背景的大型企业)所独占的话语权垄断,将技术议题置入公众领域讨论,以促成利益相关的群体与技术专家或资本家之间的协同合作。

对照分析可得,元宇宙从本质上讲便是一种去中心化、开放共享的社交网络,在这样一个开放代码的环境下,每一名去中心自治组织(DAO)的成员都能共同参与创作、自主贡献及公平地投票决策。此中,“自我约束”的规则以及基于密码学达成的共同规则被用作确保元宇宙的去中心化管理得以实行的手段。开放源代码的社群特别强调参与者之间内容的共同创作,这种创作方式同样代表着元宇宙社区基础秩序的体现。在这样的元宇宙社区内,由用户生成的内容(UGC)将逐步超越由专业团队制作的内容(PGC),成为主导的内容创造形式,这一趋势是基于元宇宙天生的开放性质所摆布的。所谓的开放源代码,意味着在元宇宙当中的数据、编程代码、交互平台以及相关技术的全线开放。元宇宙提供的仅是宏大的世界观和基础运行规则,让用户得以在这样的环境中尽情施展他们的创意才华。从权力运作的维度观察,开源社团治理同样引发了权力结构的变迁。具体来说,集中型权力(Despotic Power)将会逐步退出历史舞台,而弥散性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将会以一种自然发生、非刻意以及非集中的形式散布开来。去中心化的共识机制已经深入元宇宙社会的每个层面,并且在其中有效地推行了用户的政治以及社会决策过程。在这种架构下,权力运作的核心逻辑不再是自上而下的指令和服从模式,而是转变为数字身份间的平等互动和共同参与创造的新关系。

开源社区存在的最大问题在于,在缺乏外界强制力的情况下,自愿参与的用户之间如何实现合作行为?根据韦伯的权威类型理论,开源社区的权威基础存在三种可能性:传统型权威、魅力型权威与法理型权威。显然,开源社区就是反对平台主导的科层体制,而科层体制的核心就是以规范为基础的法理型权威。在现代性的多元价值体系下,传统型权威与魅力型权威这种中心化权力秩序都不具备较高的可行性,且开源社区本身便是以去中心化为基本价值理念的。可见,区别于规范化或中心化的“组织化结构”,开源社区是一种去中心化的“非组织化结构”。在传统组织理论中,非组织化结构往往被视为一种特殊的暂时现象,而组织化结构才是常态,因为后者意味着稳定,而前者由于不具备维持组织结构的强制性权力而无法长期存在。因此,有学者将具备强制性权力的规范性组织称为“完全组织”,而不满足相关条件的组织则为“不完全组织”,而开源社区显然由于不具备科层体制的权力结构而属于不完全组织,其需要向完全组织靠拢从而实现稳定的组织秩序。那么,开源社区可能是一种市场组织吗?这里同样存在一个理念的不同。前文已述,开源社区是以信任为基础建立并维持起来的组织,成员与成员之间并不存在正式的合同关系,且如果以市场组织认定开源社区,那么基于市场主体逐利性的考量,公开的源代码很可能会被投机者抢先申请权利从而形成垄断,且随着公开的源代码以及针对源代码的再创作不断增多,这种侵权行为将越来越难以辨认与追溯,这不仅大大加重权利人的维权成本,还将从根本上破坏开源社区的自由共享生态。

因此,开源社区成员的合作行为既不是源于科层体制的政治权力,也不是源于离散个体之间的市场契约,而是建立在不同成员之间基于互惠的信任关系,有学者将其称为“关系型契约”,这种信任关系可以传达的隐性知识要远远多于另外两种组织关系,因为科层体制和市场组织都过于强调信息的传递效率,这是一种典型的理性思维,但在这种思维的过度支配下,无论是科层体制的单一化权力结构还是市场组织的简单化价格机制都忽略了信息的丰富性需求。与之不同,开源社区能够更好地包容组织内成员之间的异质性与独特性,即其并不追求通过一种理性逻辑设计的制度统摄所有组织成员的行为规范,而是在扁平化的组织架构下,引导成员开展基于平等的交流,释放并协调彼此的冲突,从而自主形成特定的信任关系,并在这种信任关系下开展合作。

在本文看来,开源社区可以通过社会关系强化用户的主体性。开源社区的治理理念被归纳为“安那其主义”(Anarchism),又被翻译为“无政府主义”。作为一种政治思想,安那其主义可以追溯至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而大革命中无政府主义者的极端行为也使得安那其主义作为一种政治主张而备受争议。但就语义学而言,安那其主义的字面意思是“没有规则”或“没有权力”,并非“没有秩序”,即安那其主义并不可简单与“混乱”等同,而是意味着不同于规则、权力主导的秩序的另一种秩序。在安那其主义看来,人类社会既不是达尔文的物竞天择论,也不同于霍布斯的战争状态论,合作互惠才是人类的天性。在这里,我们看到理性的一种“湿化”,即确立主体性价值基点的理性并不必然意味着一种“我思故我在”的孤立个体,进入社会的个体必然受到各种社会关系的约束,在开源社区中也存在特定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背后是基于信任的合作互惠。在安那其主义的影响下,组织不再是管理者推动不同成员完成集体行动的场所,而是不同参与者进行对话与合作从而形成有序集体行动并满足各自需求的自发过程。此时,个人不再被视为管理者控制下毫无差别的螺丝钉,而是具有差异化属性的自治主体。即使是不同主体间的分歧与冲突,也不再被视为需要被抑制或解决的管理问题,而具有了鼓励对话以在不确定性环境中探索新解决方案的积极意义。用户的主体性在这里体现于,用户不再是被动接受算法单方面推送的信息的霸权客体,而是能够在开源社区的各种社会合作关系中自主选择多样化信息构建信任机制,这确保了用户主体非基于强迫的自由意志。

结语

在学界围绕“作为问题的元宇宙”进行各种对未来的揣度猜测并尝试提供精细化的规制策略的热潮下,元宇宙所带来的学术泡沫已经愈发庞大,这种热闹的表象之下,元宇宙本身的理念内涵往往遭到学者的忽视。就此而言,本文尝试将元宇宙作为方法,从一种回归传统的角度探讨元宇宙所蕴含的理念能够为网络空间治理提供何种启发。

通过论证,本文指出元宇宙的哲学内涵就是主体间性,并且可以进一步展开为“人—机”主体间性与“人—人”主体间性。基于这种丰富的主体间性理念,网络空间治理模式得以通过“厚数据与深描”与“开源社区治理”的方案重新建构新的网络空间治理模式。当然,对于这种主体间性网络空间治理模式而言,本文仅仅是一篇大纲,还有待更多学者的深耕与发展。然而,若是能够警醒学界走出“作为问题的元宇宙”的误区与怪圈,突出“把元宇宙作为方法”的重要性,本文的任务就基本完成。

原标题:《段俊熙|把元宇宙作为方法:迈向主体间性的网络空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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