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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院
发布
【高考】内蒙古自治区
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
网上填报志愿模拟演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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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填报志愿模拟演练旨在帮助广大考生和家长熟悉填报志愿系统的操作方法、掌握今年院校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为正式填报志愿做好充足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填报对象
已安排参加内蒙古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所有秋季统考和对口招生考试的考生,均可参加本次网上填报志愿模拟演练。
二、填报时间
6月18日至6月20日
每天9:00至22:00
6月20日17:00结束
三、填报方式
考生通过计算机浏览器登录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s://www.nm.zsks.cn/),点击“2025年普通高考填报志愿模拟演练”链接,输入高考报名考生号、密码登录,进入填报志愿页面。
四、志愿设置
模拟填报各批(段)次志愿设置及具体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和录取工作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等执行。
五、注意事项
01
考生应特别注意信息安全、提高防范意识,妥善保管本人考生号和登录密码等个人信息,不要委托他人进行网上填报志愿、信息查询或信息登记,以防个人信息被他人盗用或非法操控,甚至篡改志愿信息。
02
本次填报志愿模拟演练所使用的招生计划为2025年的真实招生计划,该计划的纸介质《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简称《招生计划本》)已于6月12日付梓印刷。《招生计划本》虽已飨读者,但因时间仓促,难免有疏漏之处,我院将在发现错误之后,第一时间在网上发布勘误。同时,因特殊原因,院校招生计划有所增补或调整的,一并在增补勘误汇总表中更新发布,同时将更新网上公布的招生计划。
03
本次填报志愿模拟演练各批(段)次不设分数线,不限制单科成绩,考生可填报符合科类、选科、外语语种等相关要求的各批(段)次院校专业组志愿。正式填报志愿时,按照拟填报院校包括高考总分和单科成绩在内的各项要求执行。
04
因本科提前批A段普通类所涉及院校的综合评价招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的资格考生名单尚未确定,因此,此类志愿不安排模拟演练填报。
05
按照《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办法》,往年被军队院校招生录取入学后因考生自身原因而退学再次参加高考的考生,不得报考军队院校。
06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国家免费医学生)等有报考资格要求的招生项目,按规定报名时完成了主动申报且经资格审核合格的考生方可填报相应招生项目志愿。高中阶段各学科(外语除外)未全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版教材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的考生可填报相应科类专项类计划;义务教育全学段使用民族语言授课、高中阶段各学科(高考计分科目,外语除外)全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版教材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的考生,可填报相应科类专项类符合选科要求的相应志愿。
07
本次模拟填报志愿时,提前批的军事类、公安类、司法类、中国消防救援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招生等招生项目志愿均不限制是否为政治考核(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试等合格名单考生。
08
本次填报志愿仅是模拟演练,其结果不用于后期正式投档录取,演练结束后所有模拟填报的志愿信息将被清空,待正式填报志愿时考生仍须重新填报志愿。本次模拟演练可填报的院校专业志愿,不代表正式填报志愿时仍具有填报资格。
09
考生所在高中应做好志愿填报组织、培训、解读、指导等工作,确保全覆盖。各旗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要督促社会考生进行填报演练。自治区、盟市要结合本次模拟演练持续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10
考生在填报志愿模拟演练中,如对院校招生章程有疑问,可与招生院校联系;如对本人相关资格信息有异议,可通过高考报名所在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向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反馈,经审核合格后予以更正。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院
2025年6月17日

每日一学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当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第五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长效机制,统筹协调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重大事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工作。
第六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的法治宣传教育,将民族团结进步有关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完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引导公民知法、守法。
第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法治保障。
第六十二条 有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立法权限加强民族工作立法,提升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水平。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通过开展对民族团结进步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听取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监督。
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带头拥护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带头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为促进全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贡献力量。
第六十三条 加强各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选拔和任用掌握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熟悉民族工作、践行民族团结的干部。
加大对各民族各类双语人才特别是双语教师、双语法官、双语检察官的培养、选拔力度。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时,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
第六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涉及民族因素重大突发事件预警、应急处置机制,预防和化解各类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和纠纷。
第六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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