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法院宣判两起醉酒驾驶典型案例
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表决通过,醉驾从此由行政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行为。(注:酒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驾入刑后,“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守法意识、安全驾驶意识逐渐深入人心。因酒后驾车肇事致人死亡的数量逐年下降。

酒过三巡后,有人会想喝酒不开车,骑车总行吧,这种想法很危险!不管是四轮车,还是三轮车、两轮车,只要喝了酒,就不能开车上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不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如果你骑的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那么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甚至会面临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1
钟某在家喝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追尾正在等红绿灯的小型客车,造成两车受损,警察到场后带钟某去医院提取了血液血样,经鉴定,钟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4.32mg/100mL,系醉驾,钟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系机动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钟某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2
陈某在朋友家吃饭喝酒后准备回家,知道喝酒不能开车,便驾驶两轮电动车回家,行驶至某路口拐角处时,与肖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警察赶到现场随即带陈某去医院提取了血液血样,经鉴定,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3.13mg/100 mL,系醉驾,且经鉴定陈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为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陈某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一个小的错误决定,可能带来终身的负面影响,上面两起醉酒骑车的典型案例,令人警醒。大家平时耳熟能详的“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里的车包含所有机动车,近年来,电动车出行方便便捷,日益受到广大居民朋友的青睐,但是,骑电动车同样受到道路交通法规的监管,朋友们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酒后驾驶行为不仅违法,更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不管开车或骑车,安全永远是第一,切勿以身试法,坚决谨记“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德安法院
法安天下
德润人心
作者丨邓安懿
编辑丨丁小倩
初审丨张仙凤
终审丨康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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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德安法院宣判两起醉酒驾驶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