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云阳法院一案例入选《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
近日,由我院刘放、任政凯撰写的《因未成年人侵权其监护人被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未成年人成年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胡某某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案》入选《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
因未成年人侵权其监护人被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未成年人成年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胡某某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2023)渝0235执异32号
2.事由: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3.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
被执行人:孙某某
被执行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孙某
基本案情
孙某系黄某某与孙某某之子,于1996年12月15日出生。2013年12月16日,年仅17岁的孙某骑自行车将胡某某撞倒,诊断为特重型颅脑外伤,经司法鉴定,胡某某的伤残程度为五级。2014年10月29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法民初字第02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黄某某、孙某某赔偿胡某某医疗、护理等费用425274.30元。判决生效后,黄某某、孙某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胡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某某与孙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于2015年7月20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23年6月5日,胡某某以孙某为实际侵权人且已成年并具有履行能力,申请追加孙某为本案被执行人。
案件焦点
因未成年人侵权其监护人被判决担民事赔偿责任,未成年人成年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是否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侵权行为人本人承担责任,是现代法律有关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侵权人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替代责任,是基于特定关系存在的事实,而非责任人自身的行为或过错,替代责任的承担并不排除行为人本身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侵权人成年后,有较强的经济能力和独立的责任财产,如果受害人在遭受严重损害后,却因侵权人的监护人无可供财产执行而未获赔偿,仅以监护人的替代责任而豁免侵权行为人本人的赔偿义务,有失公平性基础。综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孙某为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黄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
裁定作出后,当事人未提起复议,裁定生效。
法官后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能否追加孙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应当从责任自负原则、替代责任、既判力扩张、受害人利益保护等多方面综合分析,追加成年后的侵权人为被执行人,受害人权益才能得到更充分的救济。
第一,从侵权责任主体来讲,未成年人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符合责任自负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人本人承担责任,是现代法律有关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也符合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普遍认知,侵权人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从监护人责任的性质来看,其为替代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由此可见,法律上并未免除未成年人的财产责任,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替代责任,因此未成年成年后,其对赔偿责任的承担,也符合立法精神。
第三,民事判决主文的既判力及于未成年人。《民诉法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根据该条规定,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未成年人与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未成年人虽因其行为能力无法直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仍系被告。未成年人与其监护人在诉讼中是诉讼担当关系,监护人是诉讼担当人,未成年人是诉讼被担当人,民事判决主文的既判力及于未成年人。虽然判项并未明确从未成年人财产支付赔偿,但因为诉讼担当关系,判决主文的既判力及于未成年人,判决主文的执行力也及于未成年人。虽然追加被执行人要遵循法定主义,必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明确规定,但法定诉讼担当属于既判力扩张及于执行力扩张的特殊情形,故不需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专门规定。
第四,侵权人成年后承担责任符合公平正义原则,也符合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当侵权人尚未成年时,由监护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符合法律对监护人监护责任的要求,有利于最大程度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当侵权人成年后,有较强的经济能力和独立的责任财产,却因侵权人的监护人无可供财产执行而未获赔偿,仅以监护人的替代责任而豁免侵权行为人本人的赔偿义务,有失公平性基础。追加成年后的侵权人为被执行人,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综上,虽然追加被执行人遵循法定主义,必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明确规定,但法定监护等法定诉讼担当属于既判力扩张及于执行力扩张的特殊情形,不需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专门规定。生效判决确认未成年人侵权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未成年人与其监护人在诉讼中是法定诉讼担当关系,监护人是诉讼担当人,未成年人是诉讼被担当人。民事判决主文确认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既判力及于未成年人,与既判力对应的执行力也及于未成年人。在执行程序中,因监护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受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赔偿,当未成年人成年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确保受害人权益得到充分救济。
原标题:《喜报!云阳法院一案例入选《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