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实务问答--救济篇

2025-06-09 18:34
山东

01、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是什么?(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2)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的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国务院部门管辖的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02、哪些情形是必须经过复议才能提起诉讼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 认为行政机关存在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包括三类:第一类,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第二类,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第三类,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原标题:《行政复议法实务问答--救济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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