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你的收入!本月底截止

2025-06-08 22:30
内蒙古

注意啦!

2024年度综合所得个税汇算办理时间

将于2025年6月30日截止

若还没办理个税年度汇算

请抓紧

年度汇算指的是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将全年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得出应纳个人所得税,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的过程。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可办理2024年度个税汇算。若你还没有办理,请抓紧时间哦!

专项附加扣除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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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如何扣除?由谁扣除?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子女教育如何扣除?由谁扣除?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学历教育包括哪些?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可以按子女教育扣除。

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可以。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或子女教育,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或子女教育。

继续教育如何扣除?

答: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温馨提示: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不属于可扣除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扣除时间如何确定?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可以填报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吗?

不可以。纳税人可以填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想全部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是16万元吗?

夫妻两人当年度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其中一方扣除,扣除限额分别计算,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万元。

住房贷款利息的“首套”如何理解?

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注意,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住房租金如何扣除?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规定定额扣除。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纳税人公司所在地为A地,被派往分公司B地工作,纳税人及其配偶在B地都没有住房,由于工作原因在B地租房,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如果可以,应按照哪个城市的标准扣除?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地租房的支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主要工作地指的是纳税人的任职受雇所在地,如果任职受雇所在地与实际工作地不符的,以实际工作地为主要工作城市。该问题中,纳税人当前的实际工作地(主要工作地)是B地,应当按照B地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如何扣除?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叔叔无子女,纳税人实际承担对叔叔的赡养义务,是否可以扣除赡养老人支出?

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公公婆婆、岳父岳母、叔伯姑姑、舅舅姨妈等不符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的被赡养人条件。

每日一学 ·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应当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第五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长效机制,统筹协调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重大事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工作。

第六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的法治宣传教育,将民族团结进步有关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规划,完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引导公民知法、守法。

第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法治保障。

第六十二条 有立法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立法权限加强民族工作立法,提升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水平。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通过开展对民族团结进步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听取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强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监督。

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带头拥护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带头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为促进全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贡献力量。

第六十三条 加强各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选拔和任用掌握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熟悉民族工作、践行民族团结的干部。

加大对各民族各类双语人才特别是双语教师、双语法官、双语检察官的培养、选拔力度。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时,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

第六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涉及民族因素重大突发事件预警、应急处置机制,预防和化解各类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和纠纷。

第六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原标题:《事关你的收入!本月底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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