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以砥焉】某医疗机构因未按照规定储存第一类精神药品被处罚

2025-06-06 17:43
上海

案件摘要

近期,区疾控中心(区卫监所)在对某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将咪达唑仑注射液保管于精神药品专柜(非保险柜)内,并由药房在岗人员单人开启。

调查处理

经调查核实,该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储存第一类精神药品。该机构的行为违反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条款

违反条款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处罚条款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卫监解读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在临床诊疗中,麻精药品必不可少,但如不规范使用,极易产生依赖甚至成瘾,对人的身体、精神都会造成极大破获。如果流入非法渠道,还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甚至引发违法犯罪行为。因此麻精药品在我国属于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各医疗机构应当在满足临床需求的同时,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对麻精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处方权限、账册管理和空安瓿瓶回收销毁等全流程环节作出严格限制,实现麻精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全程闭环式可追溯管理,严防流入非法渠道。

撰稿 | 杨丽娜

原标题:《【法以砥焉】某医疗机构因未按照规定储存第一类精神药品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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