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石柱法院一案例入选最高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于2025年1月22日正式上线,旨在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指示精神,通过典型案例示范引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案例库与人民法院案例库实现数据互通,为公众选择调解等解纷方式提供精准指引。近日,石柱法院报送的《刘某等购房者与某置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调解案——“示范调解+批量化解”妥善化解办理独立电户头系列纠纷》案例,成功入选。
【入库编号】
D2025-161-1-091-307
【关键词】
民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供电设备安装 “示范调解+批量化解”机制 综治中心
【基本案情】
刘某等人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门面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供电设备的安装标准为“以供电单位为准,一户一表”。后该公司为购房者办理了独立电表,但电表未接入电力公司终端设备,每月电费需由物管公司代收代缴,购房者无法自行与电力公司结算费用。刘某等人要求某置业公司按合同约定为其办理独立电户头,某置业公司表示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同意办理独立电户头。双方对“一户一表”的理解产生分歧,刘某等10名购房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引导当事人到综治中心先行调解,并指派法官指导调解。综治中心受理纠纷后,指派入驻的调解员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全面精准把握案情,做好情绪安抚工作。调解员积极联系购房者代表,并对接某置业公司,查阅项目建设、电力设备等各类资料,掌握案件整体情况。通过前期工作了解,该楼盘涉及办理“一户一表”的购房者共计200余户。调解员联合指导法官对购房者做好情绪安抚工作,促使理性表达诉求,为后续推进调解工作奠定基础。二是指导法官精准普法,深度解读合同内容。针对双方争议焦点,指导法官针对合同文本理解等问题,结合合同条款、法律规定、交易习惯及政策导向等,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指导法官指出,与总分表制供电模式相比,“一户一表”应为电表一表到户、供电公司抄表、业主直接向供电公司缴费的终端用户模式。三是多家单位会商研讨,促推形成初步调解方案。经反复沟通协调,某置业公司同意对电力设备按照“一户一表”标准进行改造,但得知高额改造费用后便不愿承担,调解陷入僵局。为进一步推进调解工作,综治中心先对刘某等购房者的诉讼进行示范调解,进一步查明案情事实,明晰法律责任。综治中心充分发挥整合各调解力量的资源优势,组织规资、信访、电力公司、街道等相关单位共同开展纠纷一揽子调处工作。调解员主动联系某置业公司的各股东协调资金,多次对接后,作为股东之一的某集团公司愿意出资完成电路改造。调解方案初步达成:由某集团公司出资,电力公司施工,对案涉小区所有商铺和营业房的电力线路按照“一户一表”要求进行改造。四是示范调解“以点带面”,批量化解潜在纠纷。因涉及电力线路改造,某置业公司与电力公司在综治中心成功签订施工协议。协议签订后,综治中心调解员向购房者通报线路改造进度,得知线路改造问题成功解决,刘某等10名购房者与某置业公司签订调解协议,其余潜在纠纷全部得以一揽子解决。
【处理结果】
刘某等10人与某置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其余200余人的同类诉求从源头上得到解决。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2条、第179条、第509条、第577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因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因合同关于“一户一表”履行问题引发的纠纷,具有涉及人数多、化解难度大等特点,如果进入审理程序通过判决方式解决,难以实质化解,且会衍生批量诉讼。本案中,综治中心充分发挥整合各调解资源的“一站式解纷”平台优势,联动规资、信访、电力部门、企业代表及行业专家共同开展化解工作。调解员凭借丰富的调解经验,快速找准纠纷产生的症结,摸准各方真正的需求。经过多次协调、多方研讨,最终达成“股东出资、电力施工、协议共签”的化解方案,既满足各方诉求,又确保纠纷从源头上一揽子解决。调解过程中,创新运用“示范调解+批量化解”机制,通过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户一表”案件作为示范调解样本,依托民法典条款明确权利义务边界、责任归属及履约路径,发挥示范调解功能,将示范调解成果标准化推广至全部潜在纠纷,为其余200余户同类纠纷提供可复制的解决方案,推动未诉购房者主动和解,做到潜在纠纷“零诉讼”批量化解,达到“调解一案、化解一片”的良好效果。
推荐部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
监制: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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