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红 龚程程|论公益诉讼检察数字化转型的驱动路径——以新质生产力为视角

2025-06-06 07:33
上海

原创 宋晓红 龚程程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数字技术革命已经成为推动新质生产力变革的核心力量。公益诉讼检察面临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新形势、新需求,推动“数字化转型”已成为必然选择。面对公益诉讼检察数字化转型道路上的认识和运用不足、数据来源受限、成本与收益不成正比、脱离法律与业务等多种现实隐忧和挑战,需要厘清数字化的根本内涵与本质逻辑,瞄准检察现代化和高质效发展的要求目标,坚持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原则,通过凝聚共识、储备人才、挖掘数据、打造平台、探索智能的方式积极回应挑战,推进公益诉讼检察改革转型全面深化,为新质生产力纵深发展提供强有力法治保障。作为一种全新的生产力形式,“新质生产力”的本质是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社会生产力水平提高,相对于原来的技术和产业必然有高科技、高质量、高效能的特征。因此,新质生产力的要义就是技术的革新,推动技术革新就是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所在。“数字化”成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升级路径,也是新质生产力要素组成的关键。当前,人类社会正逐步迈入“万物皆数”的数字化新时代,检察机关也将数字检察作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重要推动力,通过大数据将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数字化、信息化,提升检察官解决新矛盾、新问题的能力,转变传统检察思维和办案模式,全面深化公益诉讼检察改革,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在数字时代,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如何正确认识和看待公益诉讼检察领域的“数字化”转型,如何充分利用和发挥数字赋能的功效以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如何回应数字化驱动道路上必经的挑战与问题,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成为检察人员的重大使命。

一、公益诉讼检察数字化驱动发展面临的挑战

数字检察的思维模式目前逐渐深入公益诉讼检察线索发现、立案调查、检察建议、跟进监督等多个环节,为检察履职和监督办案带来新的内在驱动力和外部支持力。但实践表明,公益诉讼检察的数字化转型进程仍处于开局起步状态,依旧面临着认识和运用不足、数据来源受限、成本与收益不成正比、脱离法律与业务等问题,拥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

(一)

“数字化转型”的认识和运用不足

从制度架构上看,2017年最高检印发《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年)》正式提出“检察大数据战略”以来,“数字检察”多次被强调,已经成为新时代法律监督路径方法中的重要角色。2023年,应勇检察长深刻指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具体工作机制。但在基层检察机关,对数字检察内涵与外延的全面理解、深入研究还不够,有了数据赋能小气候,但尚未形成数字检察大环境。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并非每一个检察人员都有主动运用数字化手段,融入业务工作的意识。其一,部分公益检察干警对“数字+公益”的内涵、方式不了解或了解不全面,简单地将公益诉讼数字化转型等同于信息化建设或法律监督应用模型设计,人为限缩了数字化的内涵及发展空间。或者是把大数据法律监督和计算机监督、人工智能监督直接画等号,没有认识到各业务部门才是大数据法律监督的源头和主导,应主动在业务工作中收集办案数据、提炼规则、总结规律。其二,部分公益诉讼检察干警尚未树立起“全面数字化”的理念与思维,对建立数字化模型、运用数字技术等全新办案手段存有畏难心理,对海量的原始数据不愿用、不会用、不善用,缺乏主动开拓数字技术助推办案新模式的积极性,过度依赖检察系统内“数字专班”。其三,办案人员对原始数据的分析、运用能力不足。数字化技术并不能直接得出公益侵害、怠于履职的结论,这就要求办案人员不可作流于表面的分析,必须穿透数据本身,严格依照公益诉讼的要件,进行数据研判。

(二)

数据来源受限制

数据是数字化进程的核心驱动力和基石。相较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数据来源还存在限制,影响数字化转型的进程。其一,部分行政机关不愿共享、不会共享、不敢共享行政执法数据。行政执法信息是行政公益诉讼重要的数据来源之一,也是证明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的关键证据。行政执法信息的所有权归属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为获得行政执法信息的数据共享权限,不得不通过磋商、协议等沟通方式,争取行政机关的“数据分享许可”,这在无形之中对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的刚性造成了一定影响。且即便如此,在实践中,或是担忧涉个人信息的执法数据泄露,或是受限于行政系统内部数据导出的严格程序要求,很多行政机关并不会选择与检察机关共享行政执法信息或者仅提供部分不全面的信息,这使得数字化的根源数据土壤难以为数字化转型提供稳定滋养。其二,通过检察机关的磋商,依托“数字政府建设”工作,即便行政机关愿意提供部分行政执法数据,仍面临行政执法信息线上线下脱节的问题。传统行政手段大多为线下形式,而数字政府建设将线下的行政治理模式转移到了线上。线上和线下、对内和对外两套系统的并行使得行政机关的线上数据库本身并不能完全覆盖行政执法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公益诉讼检察与执法司法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和信息关联的堵点与断点。其三,获得数据的真实性、精确性和时效性有待提升。除前述行政执法信息外,公益数字化所需的数据还广泛来源于互联网、12345热线、公益随手拍、检察为民举报等平台。市民在反馈此类信息时,通常不会对信息本身的真伪、公益侵害的程度等要素进行深入的审查,这就使得此类平台上的数据鱼龙混杂,含有大量不真实的信息。与此同时,就实践办案情况来看,互联网和市民投诉平台上的反馈数据数量极多,虽然部分检察机关的数字化平台已对其进行了初步筛查和分类归纳,但仍需要公益诉讼检察干警对初筛结果逐条进行人工复核,去粗存精、去伪存真。经过人工复核,实际成案率其实较低。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为例,依托上海市公益诉讼全息办案智能辅助系统,将12345热线、公益随手拍、检察为民举报等数据汇聚成线索池,再依据“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公益诉讼领域进行划分。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20日,接受推送线索共890条,经研判,符合条件的成案线索4条,即成案率约为0.45%。此外,基层检察院在办理一些特殊的公益诉讼案件时,也会面临收集的数据已过时效的问题:一方面,绝大部分行政执法信息皆为“几经转手”,才流转到检察机关处。在此期间,很可能发生公益侵害事实已经自行恢复等情况,使得干警无法及时固定证据。比如在环境噪声污染的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建设施工单位在夜间施工期间造成较为严重的噪声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施工项目皆有工期,当检察机关获取此条线索时,很有可能该夜间施工项目已经竣工,噪声污染也随之自然消除,这为检察干警固定前期公益诉讼事实证据造成了较大的障碍。另一方面,部分公益损害情况天然具有一过性或时效性。如外来入侵物种福寿螺、加拿大一枝黄花的繁衍、生长都具有季节性,因数字平台的程序流转而错过线索数据的时效,则易导致取证工作的“错失良机”。

(三)

数字化转型的成本与收益不成正比

一方面,数字化转型所直接依托的各类数字技术都价值不菲却未充分利用。如全国各地检察机关都在致力研发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需要委托第三方技术公司具体操作,其建设与维护就需要强大的资金支持。有学者指出,以市级检察系统的检索平台花费1200多万元作参考,建设一个相对简单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至少需要400万-500万元。截至2024年,全国各地研发了6000余个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前期成本投入较大。从最终效果来看,虽然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建立确实为公益诉讼办案带来了便利与效率,但针对一个具体违法行为就建立一个模型可能会造成财力资源的浪费,加之每个模型背后都有前期检察机关积极开展与行政机关的磋商,争取获得共享数据权限的必经程序,同时造成了人力上的浪费。更为重要的是,在不同的行政区划内违法行为的本质是共通的,这使得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逻辑公式和运行原理可以跨区域共享。但实践中,跨区检察机关之间基本没有实现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数字智慧“互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资源浪费。

另一方面,数字化技术支持的一些调查取证方式、调查取证设备都有较强的技术门槛,如可信时间戳取证、无人机飞行、快速检测设备操作等,都需要专业的技术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或专业培训,帮助检察机关的技术人员和办案干警熟练掌握相关数字化设备的运用。在此过程中,配备数字化技术设备及培训调查取证能力都需要时间与资金的支持。

(四)

数字化转型存有脱离法律与业务的风险

公益诉讼检察的数字化转型之路应当坚持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道路与机制。数字化是工具,推动公益诉讼检察高质量发展才是目的。脱离法律规定,偏离业务主导的数字化转型最终将走向异化。当前,少数检察机关仍未树立正确的“业务导向”观念,过分依赖大数据法律监督应用平台的开发,“等、靠、要”模型的普及运用,甚至过于追求模型运用以致突破检察职责范围。未紧密围绕实际,深度融合业务,把“可用能用好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发技术滥用风险和技术资源浪费风险,造成无序开发、重复建设、互不兼容,系统分散、平台多元的问题。

二、公益诉讼检察数字化转型的理论逻辑与发展进程

作为对真实世界的一种抽象表达方式,“数字化”将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类实体元素进行收集、提炼和抽象,转变为可机读的数字格式。在此过程中,实体元素可以是处于原始状态的、具有物理形态和属性的对象或系统,也可以是依赖人工操作和判断的工序或流程,是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非数字化”状态。数字化模式将实体元素从此状态之中抽离出来,第一步提炼成无规律、无逻辑、无指示意义的“数据”,第二步将数据分类归纳为分散的、有一定价值的“信息”,第三步再将这些海量的信息依照一定的逻辑总结成为某一领域或某一范围内的“知识”,最后赋予这些知识“针对性、指令性”的价值意义和实际功效,使之能对现实世界和生活形成指导,帮助我们做出具体明确的判断或决策,从而最终成为一种数字形态上的“人工智能”。从实体元素到数据、信息,再到知识、智慧,这是“数字化”模式完整的运作逻辑,也是其最具划时代意义的技术价值。

依托数据智能价值,数字化技术逐渐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数字化转型也成为各行各业社会生产、国家治理的一股强大发展潮流,司法工作当然不能例外。当前,随着法律法规条文与法律文献数量的急剧增加,以及司法案件数量的爆发性增长,司法工作面临着显著的“案多人少”困境,这使得传统模式上完全依赖人工的司法工作效率难以与工作量持续增长的事实相匹配。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办案结论不统一、办案质量有波动、办案效果尚欠缺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侵蚀了公众对于司法领域人为判断公正性和准确性的信任。因此,司法工作中法律从业者对于通过数字化的科技手段提升法律工作效率、增强处理过程的客观性和确保办案结果确定性的期望日益增强。随着机器学习和人工智能的出现与迭代,司法工作的数字化进程也在不断更新:20世纪60年代始,基于规则的法律推理(RBR)和基于案例的法律推理(CBR)就共同形成较为简单的法律知识表达与逻辑推理模式。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依托计算机辅助系统,法律工作进入到包含法律知识库和推理引擎两大功能的法律专家系统(IKBS)模式时代。此后,随着机器学习和算法分析技术的革新,法律工作者逐渐将其运用于法律大数据分析,以提出假设并通过可重复的实验来验证假设的有效性,从而在深层次上揭示法律运行的规律性。发展至今,法律工作计算机化的最新研究已经进入到法律大模型(Legal LLMs)的阶段。法律大模型通过利用大数据、深度学习技术和高度专业化的训练,来实现法律工作的目标。综上,法律工作的数字化发展至今,以法律数据模型为代表的法律科技已经广泛运用于立法、审判、检察等法律工作之中。

通过回顾法律工作的数字化进程,我们能够清楚地感知到,数字化建设已成为推动国家法治现代化进程、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这对检察机关如何拥抱数字蓝海,把握数字化建设浪潮,高质效发挥检察监督法定职能、维护公平正义,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公益诉讼检察数字化转型的双重价值与实践运用

(一)

高质效办案之“效”:提升办案效率

其一,重塑公益诉讼线索挖掘模式。线索发现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启动其他后续程序的前提条件。根据2021年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第35条规定,理论上共有六种线索来源方式。而在基层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实践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大多数线索都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自行发现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的以及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上发现的线索数量相对较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转交以及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等反映的线索更是少见。即现有的行政公益诉讼线索在较大程度上完全依赖检察机关主动寻找与发现。而在民事公益诉讼办案实践中,刑事案件长期成为公益诉讼线索“供货商”,线索来源途径十分单一。由此可见,传统的线索发现具有来源单一、范围受限、时效滞后、线索质量良莠不齐等问题。即便发现了线索,由于缺乏一定技术支持,也往往受限于个案办理,难以按图索骥发现系列线索问题。而公益诉讼检察的数字化发展在很大程度上重塑了线索挖掘的模式,降低了线索发现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通过数据清洗、算法分析等举措,检察机关得以主动筛查案件线索,从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转变,同步提升对线索的识别、分析、处置等能力,高效率、高精度地为公益诉讼检察找到有价值的法律监督点和具体办案抓手。例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成品油领域税收监管秩序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183号)中,检察机关以交通运输部门的车辆轨迹信息和卫星遥感信息等数据为基础打造“非标油”综合治理法律监督模型,该模型能够实现海量轨迹数据的自动运算、装卸货地点和装卸货数量的可视化展示以及税务数据的自动碰撞,实现偷逃税、黑油窝点线索主动排查、引导调查,辅助公益诉讼案件办理。

其二,提升公益诉讼调查工作精度。在公益诉讼办案实践中,调查工作居于核心地位。公益是否受到损害以及是否得到修复、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为何及是否怠于履行职责等情况,都要依靠调查工作来证实。当前,检察机关在开展公益诉讼检察过程中,由于领域繁多、专业性强、违法行为具有广泛性、散乱性和隐蔽性,依靠传统的调查手段,难以在短时间内高效固定违法行为证据或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的证据,降低了整体办案效率,而数字化背景下的智能技术即可有效应对这一难题。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二十九批指导性案例“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诉海南A公司等三被告非法向海洋倾倒建筑垃圾民事公益诉讼案”(检例第111号)中,由于向海洋违法倾倒的行为有时间不确定性、地点不确定性,检察机关采用数字化技术无人机巡查的方式,精准拍摄到船舶向海洋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证据。此外,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架构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天然地处于相对对立的状态。此时要想实现检行之间畅通无阻的数据交流存在较大困难。利用大数据手段开展调查,可以直接、快速地围绕违法行为关键信息,如完税证明、医保凭证、缴费明细台账、企业信息等,大幅提升调查取证工作的效率。对于检察机关在调查阶段已经掌握的证据来说,亦可运用大数据技术加以二次审核、查验,以进一步补充、明确公益受损程度。

(二)

高质效办案之“质”:提升案件质量

其一,增强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刚性。强化监督刚性需要确保高质量的检察建议落到实处。2023年《中国公益诉讼检察发展年度报告》指出,“有的检察建议书和起诉书等文书质量不高,对违法事实、证据支撑和法律适用阐述不严谨不充分,说理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强”。在部分检察建议书和起诉书质量不高的情况下,一些检察机关会以“软性协议”的方式来开展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治理,使得“协作有余,监督不足”,并逐渐形成检察机关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职能的路径依赖。而通过技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手段,检察机关可以更加细致地了解案件背景情况,更加全面地锁定违法行为,更加精准地固定证据,更加畅通地与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沟通与协作,并最终将更丰富、更详细、更精确的信息融入检察建议书、起诉书等文书材料之中,使公益诉讼检察的监督更有力,有效提升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刚性,更好地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某地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非法占用农地案件中发现,某环保机构提交的复绿验收报告存在多处疑点,检察机关通过空天遥感技术获取并固定涉案林地的卫星图片,并通过对比不同年份的遥感影像,明确行政机关虚假复绿的情况,为后期制发《检察建议书》开展检察监督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其二,推进公益诉讼深度融入社会治理。传统模式下,检察机关基于发现的分散线索,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开展单独的公益诉讼检察,即“就案办案”“一案一办理”。与此同时,以人工手段开展传统监督工作的方式进一步放大了办案的碎片化和零散化,难以透过现象看本质,通过单独个案的办理将检察监督投射向背后长期存在的社会综合治理难题。而通过数据的收集、分析和运用,检察机关得以举一反三,掌握更多同类型案件的线索与情况,更进一步也可以将类案集中在一个数据库内进行横向直观对比,针对对比结果提出更有指向性的监督意见。通过搭建大数据的法律监督模型,更是帮助检察机关穿透单个违法行为的表象,直面社会治理环节中的根源漏洞,帮助解决公安、法院、行政机关难以发现的问题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完善制度机制,从而实现“由个案向类案转变,由类案向综合治理转变”的检察监督效果叠加。在上文提到的“某地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非法占用农地案件”中,公益检察干警在办理个案的同时,利用大数据技术搜索相关案件信息,进一步比对并发现了一批存在相同情况的案件。这一系列举措推动了类案监督的开展,有效促进了受损生态环境的治理与恢复,实现了监督办案从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乃至综合社会治理的跨越与升级。

四、公益诉讼检察数字化驱动新质生产力发展路径

(一)

凝聚一个共识

一方面是要在检察系统内部凝聚数字化转型的共识,全体公益诉讼检察干警都应当树立坚定推动公益诉讼检察数字化发展的信心,保持数字创新的动力,认识到在数字化浪潮下为公益诉讼检察注入新鲜活力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同时,在检察系统内部继续强化一体履职,推动“四大检察”融合发展,使“数字化转型”成为共同前进的目标与方向。另一方面,更为迫切的是,凝聚府检之间联动的共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数字化转型,应当发挥公益诉讼协同之诉的制度价值,主动融入地方数字政府建设,打通横向共享交流平台。既要对技术革新背景下政府治理新模式中的新问题,如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不正当竞争等进行研判,对符合条件的开展行政公益诉讼。也要与行政机关加强沟通,建立线索移送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联席会议,降低行政执法数据等信息获取的难度与阻力,在交流互鉴中推进数字化进程。

(二)

锻造一支队伍

人才队伍是转型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首先,检察业务的数字化转型不能仅仅依赖各种形式的“数字专班”小组,每一位公益诉讼检察干警都应主动增强数字化的思维和理念,注重在日常办案中有意识地对公益诉讼办案数据进行加工和利用,学习掌握数字化的调查勘验技术,潜心探索可能创新的工作方式方法。其次,检察机关也要持续发力提升干警数字能力,完善课堂培训、课题攻关、理论研究等机制,联合推进数字检察人才评定、模型评估、案例评选等活动,为深化数字检察理论思考与实践探索提供复合型人才支撑。数字化人才的培养还应当注重分类与优势强化,针对每位干警个人不同的特色长处,有侧重地培养数据敏感型人才、数据逻辑型人才和数据总结型人才,分别在发现、分析和应用数据方向发力。最后,由于公益诉讼检察的领域众多、专业性强、标准规范数量庞杂,处理不同行业或领域的数据信息时,可以考虑发挥“检察益心为公志愿者”、特邀检察官助理、专家学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专业属性,在符合规定的空间内,共同参与数据分析,凝聚数字化发展最大公约数。

(三)

挖掘一个数据池

数据的获取是公益诉讼数字化转型的第一步,必须确保稳定、畅通、丰富的数据资源支持。从开源的角度来看,最重要的仍然是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争取各方(特别是行政机关)的支持。更进一步地,结合人工智能技术,自动抓取和比对数据,精确发现案件监督线索,从而实现行政公益诉讼法律监督模型的自动化、脱机运行。而从节流的角度来看,要充分收集和挖掘利用好现有的或能查询到的数据,例如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中的电子卷宗数据、音视频数据、检察案例库、检察文书网、检答网、正义网、正义智库等数据,以及公布于互联网的裁判文书、行政处罚、政务公示、投诉举报等数据,主动排查,充分利用,归纳于公益诉讼数据库之中。

(四)

打造“一个”平台

法律监督应用模型是数字检察的一个重要突破口,是数字检察在检察履职中的重要应用形式、实现形式之一,也是当前数字检察建设的一个重点方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打造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时要始终坚持目的性、针对性、逻辑性与精简性。一是明确法律监督模型实质是一种数字化逻辑与数字化的运行方式,是在“法律思维+大数据思维”贯通下形成的新型监督模式,其根本目的是从个案办理或数据异常中发现规律性、共通性问题,总结、归纳特征要素,即任何数据模型都只是以机器可识别语言或算法运算,从海量数据中分析类案线索的一种“工具”,切忌超越业务实际、脱离目标初衷,为了数字化而数字化地大量开发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二是建立和完善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内容应当紧密围绕涉民生重点领域、事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点问题。根据推理,模型对具体违法行为的针对性越强,其可操作性就越强,实际取得办案效果就越好。故,建议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依托各大法定领域,根据实际需求,建立相关数据模型。例如针对跨流域水体共治问题,建立基于水质参数、周边企业排放数据、实时气象水文数据的精准监督模型。三是法律监督模型应用应以顺向性为思维逻辑方式,以大数据的共享与运用为核心,通过预设关键任务点,解决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中的某个核心问题。从具体监督场景小切口切入,有效提炼类案特征和逻辑规律,精准识别海量数据,并发现数据间呈现的交集点与异常点,从个案办理演变为类案监督,进而形成行政公益诉讼某个领域的系统治理,实现法律监督模式的高效性与智能化。此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实现类案治理的最根本的逻辑规律。四是打造“一个”精简的模型,而非“多个”重复的模型。公益诉讼领域繁多,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建立应当具有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要持续深化数据模型共建共用,全面融入区域安全发展新机制,联动应用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管理平台的推荐模型、会商推进区域性数据模型应用场景体系化建设,推动法律监督问题线索由发现难向隐匿难转变,以检察一体履职防范违法犯罪行为与案件风险溢出,推动完善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统一的规则之治。

(五)

探索一种智能

“检察+AI”将为公益诉讼注入更强大的发展动力。针对公益诉讼专业性强、规范繁多等特征,检察机关可以探索研发一款人工智能,使之成为办案场景中的“特殊助理”,帮助检察人员更全面地了解案情,凭借自然语言生成及上下文感知能力提供更智能、更准确、更流畅的问答系统支持,为检察人员提供不同公益诉讼领域专业咨询和法律条文检索。同时也可以帮助检察人员总结类案中的共同要素,开展类案监督,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在普法层面上看,可探索创新“公益诉讼虚拟数字人”,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听证室、信访室、微信小程序等应用场景逐步上线,成为公益法治服务场景中的“有爱助手”,提供24小时在线智能法律咨询。当然,在创新“检察+AI”的过程中,务必高度关注人工智能技术的算法缺陷和技术风险,警惕数字偏差影响司法公正、阻碍公共利益维护,同时兼顾数据安全与个人隐私保护。

结语

源浚者流长,根深者叶茂。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是公益诉讼检察高质效履职的方向,数字化转型则是检察履职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一招”。数字化技术深度融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势必极大提升办案的效率以及案件质量,对公益诉讼检察发展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巨大影响。

原标题:《宋晓红 龚程程|论公益诉讼检察数字化转型的驱动路径——以新质生产力为视角》

阅读原文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