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岁以上孩子可购买零食、文具等价值不大的商品吗? || 897法官面对面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
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期《法官面对面》,我们邀请到汉阴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涧池人民法庭庭长汪明,跟大家聊聊《民法典》中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内容。
汉阴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涧池人民法庭庭长汪明(左),897《法官面对面》主持人 子露(右)
Q近年来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保护越来越重视。国家出台了多部相关法律,能否请您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为我们梳理一下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特别是这些法律在实际生活中是如何相互配合、共同发挥作用的?
A
这个问题很有意义。我国已经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可以用"一个核心、两大支柱、多维支撑"来概括:
首先,"一个核心"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这部专门法律,它就像一把保护伞,全方位守护着未成年人的成长。比如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援引其中关于强制报告制度的规定,要求学校、医院等在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时必须立即报告。
其次,"两大支柱"是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前者着重于事前预防,后者则强化家庭责任。
最后,"多维支撑"体现在《宪法》《民法典》《刑法》等基础性法律中。比如《民法典》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刑法》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从重处罚规定等。在实际办案中,我们常常需要综合运用这些法律规定。
特别要说明的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已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明确提出了未成年人的六大保护,即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
Q
《民法典》实施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加系统化。能否请您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谈谈《民法典》在构建未成年人保护体系方面的创新亮点?
A
《民法典》关注着每一个人,守护未成年人从孕育到成年的各个阶段。总体来说,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将一个人受保护的起点前移到胎儿时期。《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二、明确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行为则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对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们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有民事法律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第十八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明确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责任。《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一规定明确了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天然监护人,有责任确保子女的健康成长和身心安全。
四、设立监护制度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法律还规定了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可以担任监护人,并按照一定的顺序:首先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其次是兄、姐,最后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这一规定确保了未成年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得到有效地监护。《民法典》第三十一条提供了监护人确定的争议解决机制。当对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如果相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这一机制确保了监护人确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从而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民法典》通过监护制度、保护义务以及其他相关条款,构建了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Q
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八岁以上的孩子可以购买零食、文具等价值不大的商品或者进行一些简单的交易,购买较为贵重的商品就必须得到家长同意?
A
可以这样理解,但不全面。8周岁是一个很重要的年龄分界线,把未成年人分成两个阶段:8周岁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至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另有规定,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两类民事法律行为,一类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接受赠与、获得奖励、收取稿费等;另一类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购买零食、文具、乘坐公交车等简单交易行为。如果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既非纯获利益,也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且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则这些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Q
现实生活中具体有哪些交易是未成年人不能独立实施的?
A
最常见的是购物。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的家长会给孩子比较多的零花钱,但大多数孩子不知道合理使用这些零花钱,大手大脚,买了一些不合适的东西。如果孩子买的东西被家长认为是不合适的,而且价格也比较贵,就可以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要求商家退款。还有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网络游戏充值,这些行为也是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家长发现后可以要求网络平台协助退款。民法典中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民事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Q
在实际案件中,法院如何判断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
A
未成年人由于心理发育不成熟,辨别是非能力也不成熟,自控能力较弱,容易受外界影响。实际上,乱花钱尚可以主张退款止损,“熊孩子”惹祸造成损失往往难以弥补。《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中就有关于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身遭受损害时的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用通俗的话来讲,少年儿童闯祸,家长为其“买单”。关于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自身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有所区别,对于8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他们在教育机构受到伤害,教育机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教育机构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那么就不需要承担责任。而对于8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他们遭受人身损害,需要学生和监护人说明并举证教育机构在事件中存在的过错,学校才会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为8岁以上的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认知和预见能力,他们明明知道哪些行为有危险,但仍然去做了,就需要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Q
关于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关系,《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A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生活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顾,如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使子女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成长;保护是指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安全和利益,防止和排除来自外力的各种侵害。需要强调的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是法定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即使父母已经离婚,对未成年的子女仍应依法履行抚养的义务。
Q
能否结合您审理的抚养费纠纷具体案例,谈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如何把握“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
A
其实,我最不希望出现抚养纠纷案件,因为子女、父母对簿公堂,有时只为争取点生活费,对子女是伤害,对父母也是心酸!今年一月,我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小美当时14岁,她的父母张某和黄某于2018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约定由父亲黄某抚养小美,母亲张某净身出户,且不承担抚养费。后小美的父亲黄某经济状况恶化,负债累累,无力独自抚养小美。
2024年底,黄某作为小美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至法庭,要求母亲张某承担小美自离婚之日至小美年满十八周岁的抚养费。庭审中,我们试图组织调解,但双方积怨较深,互不相让,小美一直低头不语,很无奈、无助。最终,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考虑,法庭依法判决张某按照600元/月的标准承担小美的抚养费,直至小美年满十八周岁止。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并且开始履行。
Q
农村地区,留守儿童的法律权益保护面临哪些特殊挑战?基层法庭又有那些应对措施?
A
农村留守儿童确实面临几个突出问题:一是监护缺位导致不良行为;二是维权意识薄弱;三是规矩意识较差等等。
近年来,全市法院持续开展“天平护航 与法童行”护苗行动,汉阴法院也开展了系列“法治进校园”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意识。去年六一,我们走进涧池镇龙凤小学,开展“红领巾法学院”——模拟法庭进校园暨民法典宣传月活动,让学生们“沉浸式”体验庭审中的诉辩交锋,“零距离”感受司法的公平正义。我们也会联合辖区中小学,开展宪法宣传周等系列活动,通过法官讲法治公开课等形式,与孩子们进行互动问答,用一个个生动有趣的法治故事深入浅出地讲解法律,在孩子们心间播撒法治的种子。
END
来源:安康综合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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