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郑”能量】风险防范小贴士:企业劳动用工篇(二)
【营商“郑”能量】
风险防范小贴士:企业劳动用工篇(二)
前言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引导民事主体树立规范经营、诚信守约的经营理念,本院特推出法律风险防范系列内容,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提示100条》部分内容摘编汇总,从多方面、多角度分析民事活动中易发群发的问题,并从风险防范的角度提出营商建议,以期帮助民事主体规范经营行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营商建议
1
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支付加班工资并保留考勤记录
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工作的,应支付加班工资。对由于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的特点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建议及时申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同时注意保留经劳动者、企业双方确认的考勤记录,避免双方在对加班事实发生争议时出现举证困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
要依法及时缴纳社保
企业要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将可能面临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要求赔偿未缴纳社保损失的更大风险,付出更多成本。当然,受疫情、生产经营困难影响,有关部门按照政策规定批准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则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
以书面形式保留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的证据
企业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内容时,请务必通过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书等书面形式将变更内容予以文字记载,并经双方确认,以确保发生争议时双方能够针对调整岗位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供有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4
做好招聘录用及试用期考核工作
企业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建议企业把好招聘关,明确界定录用条件并通过发送聘用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等方式向劳动者公示录用条件,并在试用期内做好考核工作,在试用期届满前确认劳动者最终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5
制定修改规章制度须依法经民主程序并保留书面证据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的民主程序,必须向劳动者公示,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规章制度将不能作为企业用工管理的依据,企业还会面临职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经济补偿的风险。建议企业保留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规章制度的书面证据。手册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签到记录、规章制度考试试卷等材料,都是证明企业公示规章制度的有效证据,请企业注意保留这些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标题:《【营商“郑”能量】风险防范小贴士:企业劳动用工篇(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