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姐学法 | 对校园霸凌勇敢说不

2025-05-27 16:57
甘肃

陇原姐妹们大家好,校园是一片神圣的净土,孩子们在学校成长、学习,但是部分学生因为三观尚未形成或者受到不良诱惑的原因,欺凌同学,造成了严重后果。根据有关调查,校园霸凌的发生率在6%~33%左右,且高发于中小学时期,不论是家长还是青少年儿童,我们都要深刻认识到校园霸凌带来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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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杨某与薛某系某小学同班同学,某日,薛某与杨某因捡拾本子发生冲突,薛某拿勺子划伤杨某手臂。此后,薛某又对杨某施加了两次人身暴力,造成杨某身体受伤并产生应激状态,心情抑郁低落,不愿说话。在此之前薛某有过多次欺凌同学的情况发生,校方虽掌握情况但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防范,杨某及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薛某的监护人和校方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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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判决被告薛某及监护人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1749.86元;校方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749.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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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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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提示

校园霸凌不论是对受害者还是施暴者,都会产生长期的负面影响,并不是简单的“孩子间的玩笑”,当发生校园霸凌时,受害者要及时向家长和学校反映,保留证据,即使不是受害者也应该坚决抵制校园霸凌,严重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姐妹们,本期的陇姐学法就讲到这儿,感谢大家的聆听,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评论,下期再见。

原标题:《陇姐学法 | 对校园霸凌勇敢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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