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带货”小利是陷阱,“水客”走私大案敲响人生警钟

2025-05-27 18:07
广东

前车之鉴

当心掉入“水客”团伙陷阱!

4名旅客一同从“无申报通道”进境,海关关员在其随身携带的同款购物袋中查获同品牌同型号红酒、雪茄及化妆品,且携带数量高度一致。经调查,这些物品均系收取“带货费”后帮“水客”团伙带入的,4人被立案调查。

进出境旅客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听信不法分子蛊惑,贪图小利为人“带货”卷入走私活动。如以身试法,轻则被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构成走私犯罪。

科普链接01

“水客”是啥?

“水客”通常是指利用便利的通关条件,频繁携带、运输应税货物、物品或禁止、限制进出境的物品进出境,从中赚取“带工费”,或自行售卖赚取商品差价的人员。“水客走私”通常分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传统的“水客”走私,“水客”自购自带自销,所有环节由一个人完成。比如旅游团领队导游、空乘人员利用出入境的便利,携带高档酒、香烟等入境未申报,之后销售给国内买家,从中赚取差价。另一种是有组织的“水客”走私犯罪。“水客”受走私团伙雇佣,将货物“化整为零”,由“水客”通过“蚂蚁搬家”的方式走私入境,入境后“变零为整”,将货物再包装后在境内销售牟利。整个过程中购买、走私、销售等环节都有明确的分工。

02

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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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水客”夹藏瞒报走私酒3.1亿元

主犯获刑12年

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卓某某团伙行李藏匿走私酒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卓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127亿元,判处没收查扣的走私酒2754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卓某某向多个境外供货商订购葡萄酒、白酒等货物,由境外供货商安排“水客”通过夹藏瞒报的方式将货物从澳门走私进境后,销售给境内客户牟利,该走私案案值3.1亿元。

此外,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卓某某为掩饰、隐瞒走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利用其雇请人员多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收取销售走私货物的犯罪所得,并将上述走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现金或转账向境外供货商继续订购走私货物,上述走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共计4284.26万元。

判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卓某某团伙行李藏匿走私酒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卓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698亿元,以洗钱罪判处卓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29万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127亿元,判处没收查扣的走私酒2754瓶。

重要提醒:以藏匿、伪装、瞒报或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属走私行为,掩饰、隐瞒走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利用他人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直接转账结算货款,属于洗钱犯罪行为,均将受到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

台山发布编辑部

原标题:《警惕!“带货”小利是陷阱,“水客”走私大案敲响人生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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