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民生】产假提前返岗,生育津贴和工资能兼得吗?

2025-05-26 16:46
安徽

开栏的话

法者,治之端也。民法典颁布五年来,这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早已嵌入国家治理与百姓生活的肌理,在经济社会方方面面发挥着基础性和全局性作用。从捍卫人格尊严到促进家庭和谐,从加强产权保护到倡导诚信经营,从守护头顶安全到净化网络空间……五年来,1260个条文在千万起司法案件中转化为公平正义的生动实践,更通过潜移默化的普法教育形塑着全社会的价值理念与规则意识。在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官微开设“‘典’亮美好生活”专栏,通过以案说法、法官讲法、动漫普法等多种形式,讲述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的故事,推动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目前,我国正在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特别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权益保障更是日趋完善。那如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提前返岗,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工资能否同时兼得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最新公布的一起判决给出了答案。

刘女士是北京一家科贸公司的财务经理,合同约定她每个月的工资是7000元,工作期间公司依法给她缴纳了生育保险。刘女士在怀孕生产前一个月左右时,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就产假事宜进行微信沟通,询问,“生产45天后,我可以在家办公,有事去单位半天也行,假期往后延,不知道这样您觉得行不行?”王某回复:“行,不耽误工作就行。”

刘女士顺利生产后,社保部门核准支付其生育津贴26059.37元。相关证据显示,刘女士生产后不久,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就多次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她沟通、安排工作。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田璐:她在生产之后大概20天的时间之后,就接受公司所安排的一些工作,并且给公司提供了相应的劳动,实际上她是一直相对比较稳定地、持续地在给公司提供相应的劳动。公司在刘女士生产后也一直在给她发放工资,不过发放工资的金额不再是以前的每月7000元,而是5000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田璐:实际上它支付的劳动报酬的标准是低于刘女士生育之前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之下的劳动标准的,那么也与她灵活办公的相应的工作量和情况是相匹配的。

产假期间上班 工资和生育津贴可同时获得

什么是生育津贴?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在本案中,刘女士和公司之间就此产生争议,公司将刘女士诉至法院,称刘女士在产假期间同时领取了生育津贴和工资,属于重复收入,要求将生育津贴予以返还。那法院又会怎么判决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田璐:生育津贴一般就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如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依法享受了相应的产假,那么对于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实际上她只能选择其中的一项,而且一般是选择比较高的金额,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就高原则。

法院审理后认为,生育津贴与劳动报酬法律性质不同。女职工因生育享受的产假系法定权利,女职工放弃产假提前返岗上班是爱岗敬业的体现,用人单位对提前上班女职工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刘女士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就产假期间居家办公、假期延后等事项协商一致,产假期间王某亦多次与刘女士沟通并安排工作,所以公司在此期间向刘女士支付的工资系基于刘女士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劳动报酬,与生育津贴不能简单等同,亦不属于重复取得的收入,最后判定刘女士无需向公司返还生育津贴。

原标题:《【小案大民生】产假提前返岗,生育津贴和工资能兼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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