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被“调包” 该找谁赔偿?
当今,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购的便利性、多样性和价格优势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然而,在网购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基本案情

赵某(买方)与钱某(卖方)在网上订立买卖合同,购买名牌手表一块。后钱某从李某处购置名牌手表,并直接从李某处邮寄给赵某。赵某收到邮件后当场打开快递,认为收到的手表与约定的手表不一致,并拍摄视频发给钱某。钱某确认视频中手表与双方约定的手表确实不一致,但双方对导致不一致的原因各执己见,赵某要求退货,钱某不同意,赵某遂拒收,最终该手表被快递公司暂存。
裁判结果
钱某向赵某返还购表款后,将快递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快递公司进行赔偿其购表款项10万余元。快递公司主张,即使赔偿也是在5000元的保价范围内承担责任。
经法院查明,确认李某向快递公司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在快递公司交到收件人手上时,手表与约定的不一致,在快递公司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合同约定的手表在快递公司寄送过程中被更换,且快递公司并未向钱某明确告知或者以特别提示的方式注明保价条款。
法官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向快递公司释明其提供的保价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相关规定,保价条款并非无条件适用。最终,经法院调解,快递公司同意按照购买价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钱某是实际托运人,快递公司是承运人,货物在运输中被“调包”,原物灭失,钱某产生实际损失,钱某有权依法主张赔偿损失责任。
涉案手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快递公司作为专业的快递营运商,首先应当在揽件时,对标的货物进行检视,以确认所收货物与托运人的描述是否一致,货物是否完好、有无破损或瑕疵。尤其对于一些贵重物品,应当尽到检视义务并通过拍照、录像等留痕,未尽到检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保价规则作为快递企业广泛适用的格式条款,应该对于保价条款履行告知义务。快递公司未举证证明履行了对保价条款的告知义务,或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邮件损失的,快递公司要求在保价条款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来源 | 天津三中院
原标题:《邮件被“调包” 该找谁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