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演出请人唱歌也有版权风险?|法槌·音符

2025-05-15 16:27
上海

原创 保护版权的 上海闵行法院

系列普法短视频

在充满善意的公益活动中,我们总希望用音乐传递温暖,用歌声汇聚爱心。但你知道吗?公益不等于免费,即使是为流浪动物举办的活动中,若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音乐作品,也可能在不知不觉中触碰法律红线。本期“法槌・音符”,将通过一场特殊的庭审,直击著作权法中免费表演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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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小郭是一家宠物食品公司的营销策划人员。为清理库存、打响品牌,小郭草拟了一份“流浪猫加餐计划”的方案,打算以消费者买一份猫粮,公司投放两份猫粮的方式进行。同时为了增加活动的热度,小郭还准备请人来唱歌以此吸引人流量。小郭自认为做足了版权功课,认为该活动属于免费表演不需要获得授权,也不需要付费。但是,自信的小郭最终却被诉至法院……

提出问题

公益活动中演唱他人音乐作品是否不需要获得权利人授权,也不需要付费?

法官释法

免费表演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类型之一。免费表演使用他人作品时,可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适用免费表演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公益演出中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并不一定必然构成免费表演,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

不以营利为目的

2

未向公众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

3

没有向表演者直接或者间接进行付费

本案中表演虽然提及了公益,但实际上品牌方具有强烈的营利目的,损害了音乐作品版权人的利益,其对于合理使用的抗辩理由并不成立。因此,品牌方对于涉案作品的使用仍然构成了著作权侵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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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小知的小贴士

免费表演有条件,三大要点记心间:

营利目的不可有,收费付费都免谈。

公益虽好莫混淆,商业引流算营利。

想用歌曲传善意,授权许可走在前。

公益的温度,不该被侵权的阴影笼罩。当我们用音乐传递爱时,别忘了给这份善意加上“法律的保护罩”——尊重版权,才能让公益之路走得更稳、更远。

“法槌・音符”演员表

王瑞 饰 韩总

商事审判庭(知产团队)

王禕勇 饰 小郭

商事审判庭(知产团队)

袁骏 饰 原告

商事审判庭(知产团队)

徐杰云 饰 释法法官

商事审判庭(知产团队)

下期“法槌・音符”

我们继续用故事讲述生活中的音乐版权问题

不见不散!

原标题:《公益演出请人唱歌也有版权风险?|法槌·音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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