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告诫全市所有物业服务企业

2025-05-14 20:50
江苏

关于严格执行

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提醒函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就严格执行物业收费政策提醒告诫如下:

一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价格政策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及《关于转发盐城市发改委盐城市住建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东发改〔2019〕18号)等文件。强化价格自律意识,秉持依法诚信经营理念,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以及收费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有关情况,自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分别公示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经营公共设施收益收支情况,以及公共水电费分摊等情况,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

三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 停车服务费等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东发改〔2019〕18号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收取电梯管理费,不得采取分解项目、重复收费、 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同时,确保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相符,坚决杜绝只收费不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的行为。

四 、物业企业不得将应由自身承担的水、电等费用,以任何名义或变相方式摊入公共能耗费中。无论是物业办公区域的日常用电、员工宿舍的用水,还是物业设备维护产生的能耗,都属于物业自身运营成本范畴,必须与公共区域能耗严格区分。

五、车位管理费已包含了地下车库照明、通风、监控设备等公共设施运行所产生的能耗成本,这部分费用属于业主在签订服务协议时已明确承担的固定支出,物业不得重复收取已纳入车位管理费中的公共能耗费。

六 、在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管理中,物业企业需严格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电费收支明细应清晰呈现充电用电成本、电费损耗等数据,让业主清楚知晓每一笔费用去向;价费分离工作的推进情况也需定期公示,包括充电服务费与电费拆分的具体标准、实施进度及执行效果等。

七、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体现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基本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业主、 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交纳。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迅速对照价格法律法规以及我市物业收费政策规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住建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若发现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东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3日

原标题:《提醒告诫全市所有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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