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第4期|一人醉驾,二人获刑!小心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车主明知驾驶员饮酒,仍将车辆交由驾驶员在道路上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开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将解答您的疑惑。


案情回顾被告人马某与被告人江某系朋友关系,2025年2月某日16时30分许,江某将小型轿车交给马某驾驶并一同外出办事,当日晚上江某和马某一同到饭店、歌厅与朋友聚会,共同饮酒。江某明知马某饮酒,仍允许马某继续驾驶该车辆并同乘。当晚22时21分许,马某饮酒后驾驶江某的小型轿车,沿开鲁镇某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开鲁镇某小区北侧时,与停放在某路路南郭某的小型普通客车、曹某的小型轿车、邹某的小型轿车、梅某的小型普通客车、陈某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以上车辆损坏、马某及其车辆乘车人江某、胡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开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曹某、邹某、梅某、陈某、江某、胡某无责任。经鉴定,马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马某、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江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明知马某饮酒,仍允许马某驾驶由江某提供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据此,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被告人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三千元。
本案中,江某虽然没有开车,但是作为车辆所有人,对机动车负有安全管理和安全驾驶的义务,在对马某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仍将机动车交由马某驾驶,未尽到劝阻义务,而后还乘坐了醉驾车辆。马某有实施醉酒驾驶且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但江某作为车主在主观上有明显的共同故意,二被告人的行为产生共同的危害因素,给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共财产安全带来危险,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
法官说法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若是直接控制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在明知他人已经醉酒,仍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即使车主没有醉酒驾驶机动车,但是仍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因此,车主应提高法律意识,避免将车辆出借给醉酒人员,若遇到醉酒人强行开车,作为车主也理应及时劝阻,必要时及时报警。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原标题:《《法官说法》第4期|一人醉驾,二人获刑!小心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