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买完保险就出了交通事故!合同“空白期”车主能获赔成功吗?

2025-05-08 17:50
青海

01. 案情回顾

去年夏天,汪某驾驶的大货车因未保持安全车距,追尾前方正在等红灯的周某驾驶的小货车,导致周某的车又撞上了前方吴某驾驶的大货车。

事故造成三车损坏,周某重伤。经交警认定,汪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吴某无责。

不幸在事故中颅脑损伤、多处骨折及软组织挫伤的周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累计住院治疗28天,产生医疗费3.4万余元。

今年1月,周某将汪某及其驾驶车辆的车主齐某,以及该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和德阳分公司,吴某及其所属物流公司等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7.2万元。

02. 法院审理

庭审中

原被告围绕汪某驾驶的涉事车辆

交强险的生效时间

及责任划分产生了争议

邛崃法院审理查明,该保险公司通过电子投保方式于6月5日11时50分收取齐某保费并生成保单,但将保险生效时间定为次日零时,导致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空白期”。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未充分告知投保人可选择“即时生效”,违背保险法诚信原则,故认定交强险合同自保费支付完成时(6月5日11时50分)生效,某财险成都分公司需在交强险限额内担责。

经审理,法院认定周某合理损失共计14.8万余元,其中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自费药5135.61元及鉴定费1200元,由侵权人汪某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某财险成都分公司赔偿周某各项损失94410.46元,并返还被告汪某垫付款23856元;被告中国某财险大邑支公司赔偿周某各项损失11825.54元;被告某财险德阳分公司赔偿周某雷各项损失8941.8元。

03. 法官说法

保险公司单方设置投保“空白期”无效

交强险制度旨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

保险公司单方设置“空白期”违背立法目的,给道路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害,违背了交强险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 号)及《关于机动车交强险承保中“即时生效”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10〕79 号),明确要求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确定保险期间。

某财险成都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在投保时告知了投保人有两种且有权选择于己有利的方式确定保险期间,有违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损害了投保人齐某的利益,免除了保险公司的责任,故该保险期间对投保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 法条链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

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尽到提示义务或说明义务。若保险公司未履行该义务,导致车辆在投保后至保单生效前处于无保险状态,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通常不能免责。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需以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的条款,并按对方要求进行说明。未尽义务的,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保险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来源 | 成都中院

原标题:《刚买完保险就出了交通事故!合同“空白期”车主能获赔成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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