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中提出执行异议、排除执行的代理要点

2025-05-07 13:01
上海

在处理一房二卖案件中买方提出执行异议并排除执行的代理问题时,需综合运用法律规则和实务经验,以下为系统化的代理要点及策略: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原则

1. 《民法典》物权优先性(第209条):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买方享有物权,可对抗其他债权。

2.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

第28条(一般买受人):需满足查封前签订合同、合法占有、付清全款或按约付款、非因买方原因未过户。

第29条(消费者购房人):需证明房屋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住房,已付50%以上价款。

二、代理核心要点分析

1. 登记与物权效力

已登记买方:原则上可排除执行,但需核实登记时间是否在查封前,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或虚假登记。

未登记买方:需通过占有、付款等事实主张债权优先性,符合第28/29条时亦可对抗执行。

2. 合法占有的证明

实际入住证据:物业费单据、水电费记录、装修合同、邻居证言等。

象征性交付:如钥匙交付、交房通知书,需结合其他证据强化证明力。

3. 合同履行程度与付款情况

全款支付:银行转账记录、收据、卖方确认函。

部分付款:需证明已按约定支付,剩余款项可提存或配合执行。

4. 合同签订时间与恶意因素

在先合同优势:若已部分履行(如占有、付款),可主张诚信履行优先。

在后合同审查:若后买方明知房屋已售仍交易,可能构成恶意,影响权利认定。

5. 消费者购房人特殊保护

居住属性:提供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如户口簿、无房证明)。

价款比例:超过50%的付款凭证,强调生存权益优先。

6. 未过户原因的举证

非买方过错:如开发商未办大产证、政策限制、卖方拖延等,需提供沟通记录、行政部门文件等。

三、抗辩策略与证据准备

1. 对抗已登记买方

登记瑕疵:主张后买方登记系恶意或与卖方串通,提供前合同履行证据。

消费者优先:若己方为消费者购房人,即使未登记,仍可排除执行。

2. 对抗未登记的其他买方

综合权重比较:从占有时间、付款比例、合同履行诚意等方面论证己方权利更优先。

3. 程序性要点

及时性: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异议,避免失权。

证据链完整:合同、付款凭证、占有证明、未过户原因证据缺一不可。

四、典型案例与裁判倾向

案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2号(消费者购房人可排除抵押权执行)强调生存权益优先。

地方差异:部分地区对“占有”认定较灵活(如钥匙交付即视为占有),需检索当地判例调整策略。

五、风险提示与应对

多重查封:确认房产是否被多法院查封,处理管辖权冲突。

卖方资不抵债:若卖方破产,需及时申报债权并主张物权期待权。

六、结语

在一房二卖的执行异议中,代理律师需精准定位买方身份(消费者或一般买受人),围绕登记、占有、付款、过错四大要素构建证据体系,灵活运用第28/29条,结合地方司法实践制定差异化策略,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权益。本文由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查询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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