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东法|人民日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院:司法服务向前延伸 上门调解让四起物业纠纷一次性化解
物业服务纠纷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关系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感受,若处置不当或不及时,会直接影响业主的居住体验和小区的稳定和谐。
为有效化解某小区的物业服务纠纷,减轻群众诉累,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速裁团队连续两天,通过入户调解的方式,经过面对面的现场沟通,成功化解四件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双方纠纷得以妥善处理。
在这四件物业纠纷中,业主觉得物业服务不到位,小区的环境卫生打扫不及时,暖气温度有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楼顶改造过程中对热水器的处理未及时通知,维修马桶时沟通不畅,于是便选择以拒交物业费来表达自己的不满;而物业公司认为物业费每平米收费不高,老旧小区维护成本不断增加,各项费用支出压力大,已经尽力在维持运营的状态下,业主的不交费让小公司运营出现困难。
调解过程中,速裁团队法官秉持“类案思维”,从法理、情理多个角度向双方释明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耐心劝说物业公司主动履行责任,改善服务质量,积极解决业主反馈的问题;同时,认真聆听业主的意见,寻求双方均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最终,在法官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四名业主根据调解结果当场支付了物业费,物业公司也表示今后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并积极处理业主提出的相关问题。物业服务公司与小区业主在生活中紧密相连,双方均应诚信地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事关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解决小区业主反映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同时,物业服务费是物业服务运行的基础,物业费的收取具有公共属性,业主不能仅凭一方因素不予交纳物业费,业主有义务向物业公司及时足额交纳物业费,以保证物业公司正常运转及日常维护。当双方发生纠纷或者分歧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等理性、合法的方式解决争议,方能形成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良好关系,共同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宜居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方式催缴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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