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8万相亲,“闪婚”又“闪离”?
西法在线 西陵法院



给婚介公司交8万元找到“满意”对象后
一个月就“闪婚”?
婚后发现两人性格不合
“闪婚”半年又“闪离”
是让“爱”付之东流
还是抚平伤疤重新出发
婚介公司以保证“闪婚”为名
收取的高额服务费
能退回吗?
近日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
这样的婚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 本 案 情
2023年11月29日,小帅与某婚介公司签订了《闪婚定金协议》,并支付了5000元的相亲保证金。此外,双方口头约定,在相亲满意、顺利结婚等时间节点,小帅应当向某婚介公司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协议签订当天,婚介公司即联系红娘介绍小帅认识小美(化名)。相处几天后,小帅便向婚介公司支付了相亲满意定金5000元。相亲过程中,小帅累计向婚介公司支付了8万元的婚介服务费。
2023年12月29日,小帅与小美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分居,并于半年后通过诉讼离婚。
小帅认为婚介公司采用欺骗手段(婚托)与其订立服务合同,且收费畸高,违反公平原则,遂将婚介公司诉至西陵法院要求撤销口头达成的婚介服务协议,并退还8万元的婚介服务费。
案 件 审 理
西陵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帅与婚介公司签订的《闪婚定金协议》及双方之间形成的事实上的婚介服务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小帅主张撤销婚介服务合同的问题。小帅通过婚介公司的介绍认识小美,在婚介公司和红娘的撮合下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双方因认识了解时间太短、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离婚。婚介公司已按照婚介服务合同履行了义务,小帅也支付了了婚介服务费。小帅主张婚介公司串通骗婚,诱导签订闪婚协议并隐瞒相亲对象身体健康等信息造成损失,但没有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同时,小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闪婚协议时就应当知晓闪婚的性质、结果及可能造成的风险,且小帅在庭审中也认可知晓该事实,故小帅主张撤销双方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返还婚介服务费8万元的问题。婚介服务系特殊服务行业,应当秉承诚实信用的服务理念为委托人提供服务,严格遵循行业规范,妥善履行合同义务,禁止以提供婚介服务为名收取高额服务费。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双方的庭审陈述,西陵法院认为,婚介公司收取8万元的婚介服务费与正常婚介服务费相比标准确实畸高,且婚介公司在庭审中也未提交证据证实收取的高额婚介服务费具有相应的正当性、合理性。因此,婚介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明显的瑕疵行为,法院考虑到婚介公司为小帅提供婚介服务过程中提供了相亲对象信息和来回奔波等实际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及陪同相亲、撮合双方结婚等支出的交通费、电话费等必要合理费用,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婚介公司返还小帅婚介服务费合计3万元。
法 官 说 法现实生活中,婚介机构为未婚男女牵线搭桥,成就美好姻缘,本是好事,适当收取服务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如利用未婚男女急于寻找佳偶的心理,以提供“闪婚”的中介服务为名收取高额服务费,则该行为违反了婚介服务的应有之义,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闪婚”当事人因婚前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容易“闪离”。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主张高额服务费应予返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婚介机构履行合同情况、当事人离婚原因等因素,认定具体返还金额。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原标题:《交8万相亲,“闪婚”又“闪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