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沪创新 真知卓检 | 示范区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事例(二)

2025-04-25 16:03
上海

案例一

陆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上海市青浦区某镇人民政府:

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区域特色经济、弘扬地域传统文化等方面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本院经实地走访调研,该产品作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是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蔬菜品种,其品质和口碑在一定程度上已获得市场认可,不仅为种植户、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创造更多经济效益,也为某镇打造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提供重要支撑,这与你单位长期以来致力于地理标志产品的多方面投入和地理标志的知名度培育密不可分。

但值得注意的是,本院在前期开展涉某绿色商标案延伸工作中发现,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存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亟待提高、权利保护不周延、品牌声誉存在受损风险等问题。相关问题和成因如下: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亟待提高。

一方面,该产品在获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后,未及时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而普通商标也已被他人在先注册,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第35类广告销售,这也反映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请注册相关商标存在必要性和紧迫性。另一方面,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在市场上被冒名侵权的现象较为多发,未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专用标志使用人等主体通过诉讼手段进行维权,这也反映出相关主体自觉、主动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整体利益的主人翁意识较为淡薄,对品牌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围绕地理标志产品的权利保护不周延。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地理标志产品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登记和保护,当出现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等情形时,仅能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抑或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维权,缺少刑事打击的有力震慑。如在2022年4月,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因季节和疫情防控原因尚未上市,深圳某公司从武汉等地涉案人员冒充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在本市和北京等地相关知名超市内对外出售,相关权利人向本院报案,但因其无地理标志商标权,司法机关无法对该假冒销售行为进行刑事打击,遂由本院建议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反之,如取得注册商标,商标权不仅由民事、行政、刑事多维度保护,且商标权保护的法律效力等级更高、力度更大、权利保障更全面,能够有效弥补涉地理标志权利保护的漏洞。

品牌声誉存在受损风险。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需要产地多方面长期投入、积累口碑,具有极大的经济价值和品牌效应。若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未取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势必影响被授权生产经营主体的产品议价权和渠道控制权,甚至影响产品质量控制、追溯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最终导致品牌声誉和产业发展面临受损风险。

为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推动地理标志规范化、品牌化融合发展,以实际行动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四)项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前期调研、论证情况,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一方面,利用行业座谈会、节庆等活动形式,组织种植户、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共同学习宣传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规范、监管现状和反面案例,着力培育相关主体自觉守规的意识。另一方面,进一步引导、帮助生产经营主体和行业协会加强对地理标志“仿制”“搭便车”等行为进行维权,并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等途径,面向消费者开展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品相辨识、标志真伪鉴别等宣传工作,共同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二)加快完善权利矩阵,织密知识产权保护网。

要重视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一方面,将申请注册相关商标作为年度工作的优先级予以考虑,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倾斜,在你单位已将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作为申请注册和管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前期工作基础上,视情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专责指导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自行申请或聘请专业代理机构代为申请注册商标;另一方面,积极寻求本区行业和商标行政主管单位支持,认真收集、完善注册证明商标所需的相关材料,及时适配注册商标的各项条件,避免发生申请被驳回等不利情况,确保注册商标尽快落地生效,织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全方位保护网。

(三)探索构建多方联动机制,加大侵权行为打击力度。

一方面,在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市期间,积极联合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开展阶段性的统一巡查整治活动,并探索建立侵权行为线索接发、共享、研判、查处于一体的多方联动机制,加大行政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另一方面,对于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侵权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本院也将加强法律供给,根据商请情况适时介入,共同打好惩治犯罪组合拳。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结合工作实际及时研究处理。如有异议,可在七日内向本院提出;如无异议,请在二个月内将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本院。

2024年4月25日

案例二

张某甲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生产、销售假药案(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张某甲、张某乙分别伙同他人成立制假、售假犯罪团伙,租赁房屋和仓库设立加工作坊,招募工人。2020年上半年至2021年3月底,张某甲、张某乙分别或共同购进膏药贴裸片及外包装,委托林某某、刘某某等人进行包装,加工成假冒品牌的膏药贴销售。张某甲犯罪团伙在上述时间段共加工制造、销售假冒膏药贴共计人民币65万余元,张某乙犯罪团伙在上述时间段共加工制造、销售假冒膏药贴共计人民币90万余元。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相继抓获张某甲等6人,并在张某甲、张某乙作坊、仓库等处查获各类假冒膏药贴5万余件,货值金额人民币3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提取手机聊天记录及交易明细,调取商标注册证和鉴定意见,侦查上下游犯罪产销链,夯实证据体系,根据假药鉴定意见和注册商标证,依法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和假冒注册商标两罪。结合生产、销售总量和转账记录追加认定非法经营数额100余万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赔偿销售金额十倍的侵权损失,同时根据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以及认罪、悔罪表现,在提起公诉时区分罪责,提出差异化量刑建议。

2022年6月和2023年6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有期徒刑六年、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70万元,支付公益赔偿款人民币158万元和22.4万元;对其余团伙成员4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五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全面审查案件,结合本案注册商标和假药认定、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依法认定涉案人员构成数罪,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对于涉案人员较多、分工细致的制销假团伙,充分考虑成员参与程度、犯罪实施行为、违法所得数额等因素,准确评价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量刑建议,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在办案过程中强化“四大检察”综合履职,开展公益诉讼,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更大程度地维护公共利益。

案例三

王某甲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要强化检律深度协作,既要认真听取知识产权权利人代理律师的意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要引导辩护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法说理,促使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鼓励企业大力经营自主知识产权。同时检察机关应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保证涉案企业正常合法经营,保障残疾人员继续就业,实现办案与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平衡。

基本案情

2008年,嘉善某公司因看中某品牌在机械密封产品领域内的影响力,将公司更名为该品牌名公司。经查,2012年至2020年期间,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加印注册商标机械密封产品,已销售金额77092元,未销售金额51657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1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质性化解涉案矛盾。2021年4月12日,嘉善县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张某某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提请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该公司进行实地走访,发现公司负责人王某甲、张某某被羁押后,该企业多条生产线陷入停滞状态,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检察机关了解到该公司系一家某利企业,共有员工31名,其中残疾人12名,占比达38%。该公司只生产少量加印品牌商标的侵权产品,另有自主注册的商标品牌,有继续合法经营的能力。同时高度关注被害企业的合法诉求。

检察机关邀请律师实质性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在维护和保障好被害企业知识产权的同时,教育和引导好涉罪某利企业规范发展,推动涉案矛盾实质性化解,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方面,通过辩护律师对涉罪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进行释法说理,督促该企业立即改正侵权行为,积极赔偿权利人损失;另一方面,与代理律师沟通,说明该公司企业性质、生产经营现状,积极协调民事赔偿方案,取得被害企业谅解。2021年4月18日,该公司向嘉善县检察院提交《整改说明》。次日,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张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

发挥长三角检察机关代办制优势,重视权利人合法权利。检察机关关注到商标权利人公司作为一家跨国公司,在长达八年的时间内被侵犯知识产权。检察机关深知注册商标对一个企业的重要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试点方案》相关要求,结合“三服务”工作,主动联系商标权利人公司的共同代理律师,告知案件办理的相关进展,并听取代理律师对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意见及民事赔偿诉求。

检察机关根据青吴嘉三地检察机关共同签订的《关于抗疫防疫期间青吴嘉检察机关联动协作一体化工作办法》,利用长三角检察机关代办制优势,委托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向商标权利人公司的共同代理律师送达《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切实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3

达成双方调解,实现知识产权和某利企业双向保护。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与代理律师、辩护律师反复沟通民事赔偿方案,引导辩护律师考虑犯罪行为的危害性、适当提高赔偿数额,建议代理律师参考行政处罚赔偿力度、类案处理情况等确定赔偿数额。2022年4月28日,该公司与商标权利人公司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该公司赔偿商标权利人公司并取得谅解。

赔偿协议签订后,检察机关继续跟进关注涉罪民营企业发展状况。为保障残疾人员工稳定就业,基于涉罪民营企业系小微企业等特点,嘉善县检察院向该企业发出《检察建议书》,从更改企业名称、树立合法的经营理念、制定产品生产链规范化管理机制等方面,督促企业加强规范管理和建设。同时,鼓励涉罪企业大力经营自主品牌,充分发挥某利企业的社会作用。在承办检察官的努力下,该企业出具《整改报告》,从品牌名称、经营理念及后续发展方向、经营模式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整改,目前该企业已步入经营正轨。2022年5月24日,检察机关对该公司及主要负责人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持续关注企业发展,通过电话沟通了解企业后续经营状况,并回访企业,鼓励其规范生产、自主发展。该公司来信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一)三方检律协作促成赔偿整改,努力实现双向保护。

在办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检察机关聚合辩护律师方、权利人代理律师方共同协作优势,在案件赔偿协调遭遇瓶颈之际,引导律师用专业法律知识帮助各自当事人进行民事赔偿,一方面促成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另一方面实质上弥补被害单位的损失,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二)用好不捕不诉权,保障残疾人某利企业正常经营。

检察机关综合考虑涉案公司积极整改、已获得被侵权企业谅解等情况,分别作出不捕不诉决定。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走访,向涉案企业发出《检察建议书》,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以规范的企业管理给残疾人员工创造稳定的就业环境,督促发挥某利企业的引领作用。

原标题:《守沪创新 真知卓检 | 示范区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事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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