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说法 | 第19期】噪音污染,我们如何维权
噪音扰民在城市生活中看似小事,实则关乎居民的切身利益,更甚时会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身心健康。面对噪音扰民的情况,我们应该如何正确处理呢?请看下面几个案例,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案例一:人为制“噪”不可取

(图片来源于网络)01
案例情况
陈先生与黄女士为上下楼的邻居关系。楼下的黄女士时常听到楼上住户在晚上发出拖凳子、来回走动等噪声。黄女士多次找到陈先生进行交涉,但陈先生不予承认,并表示自己一家是正常生活,没有故意制造噪声。交涉无果后,黄女士便购置了两台“震楼器”,安装在客厅,对楼上陈先生“进行反击”,为此双方发生激烈争吵,矛盾不断升级,而后陈先生选择了报警。
02
处理结果
经公安机关调查,陈先生家的声音为走动、孩子跑跳、搬动桌凳发出的,属于正常的生活声音,陈先生在黄女士向其提出建议后,应本着睦邻友好的原则,尽到注意义务,让自己及家人的行动减少对楼下邻居的影响。而黄女士面对陈先生日常生活中发出的声音,未互谅互让解决纠纷,反而故意使用“震楼器”干扰陈先生的生活,同时还影响到其他住户的生活及房屋的安全。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黄女士使用“震楼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处以警告。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案例二:行车制“噪”要担责

(图片来源于网络)01
案例情况
2018年夏,72岁的老人张大爷和老伴石大娘结伴来到湖北某市旅游。在外出散步时,张大爷却因为垃圾车司机张先生按住喇叭发出的噪声而直接倒地,因抢救无效而身亡。根据检测结果,由于张大爷自身身体状况虚弱,在受到猛烈刺激后,他出现了呼吸循环衰竭、脑出血等严重症状,终因抢救无效而离开人世。石大娘一家将村建中心、司机、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02
处理结果
经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三方共赔偿15.4万元。其中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承担11.3万元的赔偿,司机张先生承担3.4万元,村建中心承担1.1万元,其余部分由石大娘一家自行担负。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八项 驾驶机动车不得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案例三:噪音维权需理性

(图片来源于网络)01
案例情况
肖先生与卓女士、刘先生是楼上楼下的邻居。2024年1月15日凌晨,因觉得楼上噪音扰民,肖先生上门找卓女士、刘先生理论,双方发生冲突,肖先生持刀将刘先生砍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随后肖先生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至法院。
02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肖先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肖先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肖先生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并缓期执行。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公职律师提醒
噪音扰民,给我们带来极大的困扰,但我们必须认识到,解决问题的方式决定了解决问题的效果。冲动和过激的行为,不仅无法有效解决问题,反而可能激化矛盾,引发更大的冲突,甚至触犯法律法规。因此,当遇到噪音扰民时,我们要保持冷静、平和沟通、理性反应、多方协调、收集证据、合法维权,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大环境。【END】
编辑|郑鑫
来源|文字源于政策法规(信访)科 卢若愚;图片源于网络,如侵删
一审一校|胡金彪
二审二校|高琪、杨卿
三审三校|冯春、钟占均
2025年第112期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四川省宜宾监狱向上滑动看下一个原标题:《【公职律师说法 | 第19期】噪音污染,我们如何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