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案机关出具的事后补证说明,如何进行质证
2025-04-29 11:13
北京
侦查机关或办案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大概包括三类:一是对案件事实的情况说明,如证明是否构成自首或立功、无法提取某项证据、查明某项事实等;二是证明取证合法的情况说明,如取证过程和审讯情况;三是对瑕疵证据的补正或解释。这类情况说明,可从如下四方面进行审查:
1. 形式要件是否具备
侦查机关或办案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均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由调查人员或侦查人员签名,未经签名或者盖章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实践中,不少情况说明没有侦查人员签字,有的情况说明未盖章,因而成为纯粹侦查人员个人的情况说明。
《刑诉解释》第135条第3款规定:“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调查人员、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未经签名或者盖章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
第144条规定:“证明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没有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坦白、检举揭发等的单位的印章,或者接受人员没有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高检规则》第7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书面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说明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由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签名。”
2. 内容是否真实
侦查机关或办案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与其他证据矛盾的情况很常见,不真实的情形很普遍。辩护人应当利用现有证据,揭示情况说明的不真实性,进而要求追究侦查人员出具虚假情况说明的伪证责任。
例如,我们办理一起诈骗案件时,被告人手机内的短信被侦查人员删除,侦查人员出具情况说明称是“误删”。该情况说明显然没有较高的可信度,删除短信需要多步操作,不可能“误删”。
我们在一起涉黑案件中也申请调取未移送的笔录,提讯提解证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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