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取保候审要遵规,否则后悔莫及!

2025-04-16 17:36
云南

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犯罪情节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低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近日,彝良法院审结了一起被告人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而被刑事拘留的案件,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的一天,王某甲、王某乙去朋友家吃喜酒时与宾客杨某发生争执,后在临走时殴打了杨某,致杨某轻伤二级,因二人赔偿了杨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谅解。公安机关对王某甲、王某乙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并决定对二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王某甲、王某乙提供保证人担保。后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王某甲和王某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检察官联系其前往检察机关接受讯问,均以“最近工地上很忙没有时间”“在外地务工没发工资,没钱回家”等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到案并失联。王某甲、王某乙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离开居住地,且被多次传讯后不能到案,严重影响诉讼活动的进行,损害司法权威,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变更陈某某的强制措施,并由公安机关对其上网追逃。2025年3月,王某甲、王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由人民检察院向彝良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经审理后,彝良法院依法对王某甲、王某乙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此时的王某甲、王某乙再后悔也无济于事了。

法官说法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取保候审与刑事拘留、逮捕一样,都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并非“取保了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这并不意味着嫌疑人无罪或案件终结,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如果违反相关规定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原标题:《【普法强基在行动】取保候审要遵规,否则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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