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2025-04-16 17:46
青海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相关案例
甲先生和乙先生于某年某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规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根据合同约定,借款到期后,乙应当按时返还本金10万元。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到期日期之后,乙并未按时归还借款。甲多次与乙沟通催要借款归还,但乙一直未有任何偿还行动。考虑到乙的违约行为,甲决定寻求法律的支持,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乙方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返还本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审理了甲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和法律条款。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特别关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条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在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借款金额,且乙方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因此应当依法承担逾期责任。
在对甲方的主张和乙方的辩解进行综合权衡后,法院做出了判决。法院认定乙方违约,判决乙方应当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作为逾期责任的一部分,以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法官解析
这个案例中,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借款人未按时返还借款的情况进行了判决。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保障了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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