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 主播解约,网络账号该归谁
近日,未央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主播
与经纪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
A女士与某传媒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后因其对公司的束缚及收益分成比例的不满
于2024年单方面终止合作
最终,法院认定直播账号归传媒公司所有
同时判决主播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公司支付主播未结算佣金39万元
此案受到了
陕西广播电视台《起点新闻》采访报道
以下为报道原文当手机屏幕点亮消费新潮流,直播间的镁光灯下却暗流涌动。最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百万违约金案,揭开了网红经济背后的契约困局。
2023年4月22日,网络博主A女士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平台负责运营推广、人设打造、视频方向把控,A女士只需拍摄视频和直播销售公司指定的产品。直播带货的收益按比例分成,合作期为一年,若违约,则需要承担违约金100万元。
合作半年,A女士的直播间从无人问津到场观百万,但账号密码始终掌控在公司手中,A女士对传媒公司的束缚及收益分成比例的不满与日俱增。2024年新年刚过,她愤而退群,单方面终止合作。传媒公司随即发起诉讼,要求赔偿合同约定的100万元违约金。A女士也提出反诉,要求传媒公司向其返还直播账号,并支付其直播收益130万余元。
由于在《合作协议》上并未明确表述虚拟账号的归属,法庭上,双方围绕虚拟账号归属展开激烈交锋。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未央宫人民法庭员额法官李想:“A女士出示证据链证明,头像使用个人肖像、直播内容全由自己创作、粉丝私信均指向其个人IP。公司方则强调,账号注册主体、运营团队、商业资源均属企业资产,同时公司它是出人出设备、编写剧本,撰写故事的情节,包括形成一个账号的矩阵,这些都是公司在做大量的工作,所以公司认为这个账号最终归属肯定是要属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账号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兼具财产属性与人身属性。尽管主播个人形象对账号有一定贡献,但粉丝粘性更多源于"人设运营"而非自然人本身。在无明确约定归属的情况下,综合考量注册主体、运营投入等客观事实,依法判定账号归属传媒公司。
关于本案的第二争议,百万违约金以及A女士反诉的直播收益130万余元,法院也作出判决。
李想:“关于收益分配,支持原告支付被告未结算带货佣金39万元;鉴于被告单方解约构成违约,综合合同履行情况,违约金酌定30万元。”
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西安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未央宫人民法庭员额法官李想提醒广大从业者,直播经济不能成为"流量野蛮生长"的法外之地。当虚拟账号成为新型生产资料,司法裁判既要维护契约精神,也要兼顾数字经济的创新活力。
李想:“由于直播行业的特性,主播与合作公司之间往往都会约定高额的违约金,法院在裁判时,会综合考量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来酌情确定。主播与合作公司应当公平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内容、诚信履约,共同促进网络直播这一新兴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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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综合办公室
审核:梁雪玲
责编:郝茹晶 编辑:廖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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