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河法官谈案例|当租赁汽车发生事故后,汽车租赁公司是否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7日,赵某某驾驶由宽城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而来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乘客金某某等人受伤。事故发生后,金某某被先后到多家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17天,经医生诊断为右股骨假体周围骨折、右膝关节置换,其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为300天,护理期120天、营养期90天。金某某医疗经济损失合计为246167.12元。本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金某某等乘客无事故责任。因赔偿问题产生争议,金某某将赵某某及宽城某汽车租赁公司起诉至宽城法院。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因被告赵某某未年满十八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法定代理人赵某应代其对原告金某某的医疗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宽城某汽车租赁公司虽规定了应对租赁人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原件进行查验,但该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规、行业及本公司规定,仅对被告赵某某出示的驾驶证照片(赵某某实际上无驾驶资格,照片系其伪造)进行查验即将车辆出租并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因此,被告宽城某汽车租赁公司作为车辆管理人亦存在过错,应对原告金某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金某某尚未成年,其监护人未充分尽到监护职责,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被告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赵某对原告经济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宽城某汽车租赁公司对原告经济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原告金某某对自身的经济损失承担15%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判决被告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赵某赔偿原告金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72317.00元 ;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金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6925.00元。
三、法官说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2、2021年4月1日承德市人民政府颁布施行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在订立租赁合同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留存有关信息。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查验其身份证件。承租人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租赁小微型客车应当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
供稿:峪耳崖人民法庭 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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