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贺兰法院判了!

2025-04-16 09:54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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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有人却动起了“歪脑筋”,企图通过低价转让财产逃避债务!贺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依法撤销债务人贾某恶意转让财产行为,既守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其他企图钻法律空子者敲响警钟!

案件背景

欠债不还,却把房子“低价出售”给女儿

贾某因拖欠李某30万元借款及利息,被李某起诉返还,在该借款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贾某突然将名下某精装房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自己的女儿,且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该笔“购房款”实际到账。李某认为这是父女联手转移财产,遂向贺兰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交易。

审理过程

抽丝剥茧,法官揭开“交易”真相

拆穿“现金付清”谎言。主审法官在庭前翻阅案卷时察觉到了异常:贾某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既没约定付款时间,也没写明交房条件,只字未提精装修成本。而签订合同的时间恰好是贾某和李某的债务纠纷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之时。

庭审现场,贾某反复强调自己把房子“合法卖给了女儿”,且房款已现金结清。随后,经调取其银行流水未有大额取现或收款记录。一审法官结合合同漏洞、价格异常和资金流向缺失等疑点,认定债务人有逃避债务恶意,判决撤销转让。

戳破“新证据”泡沫。贾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及女儿单方委托的估价报告。经二审审查,所谓转账记录、转账金额等均无法证明与此次房屋交易有关,证据链条无法相互印证,估价报告委托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亦无法证明该报告结论的合理性。

确定主观逃债恶意。办案法官始终聚焦合同漏洞、价格异常、资金流向等关键疑点,两审法官接力审查最终形成完整证据链,查明“父女交易”实为逃债手段的本质,二审维持撤销判决。正是法官这份抽丝剥茧的严谨,让试图钻法律空子的贾某如意算盘落空。

法官提醒

“恶意逃债”需警惕

诚信是立身之本,债权人需理智维权,债务人应诚信担责,社会各方共同筑牢诚信防线,让“老赖”无处遁形。通过虚假交易、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不仅面临民事撤销,情节严重者还将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

债权人需注意:警惕逃债陷阱,及时捍卫权益。

价格是否合理:大额交易(如房产、股权转让)需警惕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情形,如精装房按毛坯价出售、股权低价转让等。

身份是否特殊:转让人与被转让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无论价格过高或过低均应对身份关系提高敏锐性。

时间是否敏感:债务纠纷期间或判决后的财产转移需高度关注,如诉讼期间转让唯一房产、执行阶段离婚分割财产等。

资金流向要查实:要求债务人提供完整的银行流水、转账凭证,若仅有口头说明或零散记录,可能涉嫌虚构交易及时行使法律权利。

及时行使权利:发现异常行为后,需在1年内起诉撤销,超期将丧失权利。定期查询债务人征信报告、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掌握其财产动态。

债务人需牢记:诚信为本,主动履责

作为债务人,要主动协商还款计划:如分期偿还、以物抵债等,避免激化矛盾;要如实申报财产,执行阶段若隐瞒或虚报可能被拘留、罚款;避免“聪明反被聪明误”,通过离婚、亲属交易转移资产可能被撤销,甚至构成“拒执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 对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物价部门指导价予以认定。

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的,不受前款规定的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三十的限制。

原标题:《以案普法 |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贺兰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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