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三个规定”?

2025-04-15 13:46
黑龙江

什么是“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是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三个规定。“三个规定”是为了预防和打击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等违纪违法行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司法人员公正廉洁司法。

司法人员、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包括哪些?

“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哪些是属于禁止接触交往的行为?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政法干警不如实填录“三个规定”会怎样?

政法干警若不按照“三个规定”如实记录,将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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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什么是“三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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