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当庭调解+当庭履行 麻城市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财产损害纠纷案件

2025-04-14 19:57
湖北

在麻城市法院三河口法庭调解室里,随着双方在调解协议上郑重签字,这起因房屋租赁引发的财产损害纠纷画上了圆满句点。这场看似平常的“小案”,正是枫桥法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化多元解纷的生动缩影。

一纸合同引发矛盾,司法服务直抵基层

2024年8月,刘某与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程某以1万元租金租用刘某名下房屋,租期至2025年1月31日,程某依约支付2万元押金及租金1万元。然而10月中旬,程某欲提前退租,要求刘某退还押金及剩余租金。刘某收房时发现地砖多处开裂、墙面有污损,遂拒绝退款并要求赔偿维修费和违约金。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矛盾逐渐升级,最终诉至三河口法庭。

“押金是履约担保,房屋损坏必须赔偿!”

“我搬出涉案房屋合同就已解除,你应当马上退款!”调解初期,双方情绪激动,各执一词。承办法官刘惠芳并未急于开庭,而是启动“诉前调解+现场勘查”机制,与原被告双方直奔争议房屋进行现场勘验,并告知双方可以对受损情况申请鉴定。

“背对背”调解解心结,法律与情理交融破局

针对程某“押金和剩余租金应当全退”的坚持,刘惠芳表示,按照《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承租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造成损失的,出租人可请求赔偿。”但又话锋一转:“但考虑到程某经营受挫,是否能在赔偿金额上体现一定包容?”面对刘某“必须照价赔偿,只愿退回3000”的要求,刘惠芳向其耐心释明,最终刘某同意退还程某1万元。

“枫桥经验”显实效,基层治理谱新篇

“这场纠纷的成功化解,彰显了三河口法庭深耕基层的调解智慧。他们深入争议房屋,耐心调解,援引《民法典》条款,结合本地租赁市场惯例,将法律条文转化为双方都能理解的“公平账”。通过两个多小时的耐心沟通,逐一分析违约责任、实际损失与公平原则,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合理赔偿方案。正如刘惠芳法官所言:“司法不是冰冷的胜负判定,而是要在法律框架内为矛盾找到化解的暖意。”

结语:

当刘某当庭主动将10000元支付给程某的时候,调解室墙上的“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标语显得格外醒目。这起普通的租赁纠纷,不仅展现了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基层的“旺盛生命力”,更诠释了“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的深刻内涵。在枫桥法庭,每一起案件的化解都是一次法治精神的播种,每一次耐心调解都在编织社会和谐的纽带——而这,正是“枫桥经验”历久弥新的时代注脚。

原标题:《【“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当庭调解+当庭履行 麻城市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财产损害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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