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排水引纷争,法院:邻里间应互负容忍义务

2025-04-14 17:31
云南

邻里之间,朝夕相见,

本应团结互助、和睦相处。

然而,

现实生活中邻里间的摩擦屡见不鲜。

近日,

腾冲法院就审理了一起

相邻排水纠纷案,

为双方的纠纷画上了句号。

案情简介

2022年,邢某购买了腾冲某小区的房屋一套,与江某一家成为了邻居。2023年5月,邢某对房屋进行拆旧建新,施工过程中,因窗户装修位置与江某产生龃龉,后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2024年,江某对自家住房进行雨污分流改造,改造中,江某与邢某相邻一侧的房屋排水、排污管道铺设经过邢某的滴水位后,再接入公用巷道排水管道。邢某认为江某在其滴水位上铺设排水管道的行为侵犯了自身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江某拆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邢某虽为滴水位的所有权人,但其与被告江某为不动产的相邻双方,该滴水位历史上就供双方自然排水,且根据双方房屋现状,被告户也没有其他土地可供排水,必须利用该滴水位进行排水。从尊重历史、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角度,原告作为相邻物权人,在被告不妨害其对滴水位享有物权的情形下,应承担必要的容忍义务,允许被告铺设管道排水、排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历史,不利于双方生产、生活,法院不予支持。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容忍义务是相邻关系的核心,是对不动产权利内容和行使的限制,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相邻关系中,各权利人应承担容忍义务,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积极维护邻里之间的和谐关系。在行使自己的物权时,各权利人也应尊重他人的物权,不对他人的权利行使造成不必要的干扰或损害。

供稿:赵增武、李维强

原标题:《相邻排水引纷争,法院:邻里间应互负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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