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车辆质量纠纷维权难?法院:产品缺陷举证是关键
基本案情
2021年,崔某某以48.6万元从兆某公司购买某品牌牵引车及挂车。兆某公司向其挂靠的泽某煤业公司开具38.6万元发票并完成上牌。使用期间发现发动机烧机油问题,2022年6月将车辆送至宏某汽修公司维修,8月取回。因质量问题协商未果,崔某某起诉要求全额退还购车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崔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一是合同主体认定:泽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已经载明,崔某某与泽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车订立挂靠合同关系,原告主体适格。
二是质量缺陷举证:发动机烧机油属常见机械故障,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原告拒绝质量鉴定需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三是维修责任认定:销售方已履行售后义务,专业维修机构拆解维修属合理操作。原告免费取回车辆后主张全额退款显失公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将缺陷定义为:“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其与比较法上的限定基本相同。产品质量不合格这一概念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其含义有不同的认识。一般认为,产品质量不合格是指产品不能满足规定要求的程度,主要包括产品的可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维修性等方面的内容。
在现实生活中,产品质量不合格通常表现为产品存在缺陷或瑕疵,但它和后面两个概念并不完全等同,不能相互代替。
首先三者所引起的责任的性质不同:产品质量不合格责任是综合责任,其责任形式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向受害人承担特殊侵权责任;而产品瑕疵责任则是由产品的销售者向买受者承担违约责任,后面两种责任皆为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责任。其次,三者的判断标准并不相同,如前文所述,判断某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标准是看该产品是否存有不合理危险;判断某产品是否存在瑕疵是看该产品是否具有通常应当具有的适用性、效用性以及其他约定的品质;而判断某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依据的是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综上,案涉车辆出现质量问题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存在缺陷。且被告作为经销商已按照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原告已将案涉车辆取回继续使用,原告主张存在产品缺陷并无证据证明,本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退还全部购车款的诉讼请求。本案明确了车辆等大额商品质量纠纷的裁判规则:消费者主张产品存在根本性质量缺陷时,需提供专业鉴定等有效证据。法院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注重维护市场交易稳定性,防止滥用退货权。
法官提醒
消费者维权要注意留存完整维修记录,及时申请质量鉴定,合理选择救济方式(如维修>更换>退货)。商品质量维权需理性,证据意识不可缺。遇到纠纷时建议先与商家协商,必要时可向消协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注意保存交易凭证、沟通记录等重要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原标题:《以案释法|车辆质量纠纷维权难?法院:产品缺陷举证是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