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名字由他人代签,担保有效吗?看紫阳案例

2025-04-11 17:05
陕西

担保合同

由他人代签

还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紫阳高桥镇阮某以创业为由向某银行借款200000元,银行同意后,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同日,张某作为担保人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签订后,银行履行了借款义务,因阮某多次逾期支付借款利息,该银行要求阮某提前还本付息,张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

2025年3月,高桥法庭受理了该起纠纷。承办法官了解到:2020年3月,阮某向银行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3月至2023年3月,张某作为担保人签字。借款期限届满后,阮某未偿还借款本金,2023年7月,阮某申请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为2023年7月至2025年7月,担保人处由阮某代张某签字。

开庭时,阮某及张某均未到庭,法官通过电话进行了沟通。张某以非本人签字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承办人遂与银行沟通,银行称当时阮某电话联系张某,张某同意作为保证人,但因无证据且张某否认,愿意放弃对张某的起诉。后经多次调解,阮某自愿于2025年4月30日前结清欠付利息,于2025年7月31日前偿还本金及剩余利息,至此案结事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承办法官:阮书讷

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有欺诈、隐瞒等行为,要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切勿伪造他人签字。同时,要提高警惕,仔细核实对方的真实身份,若签字人身份与所签名字不符,应当要求其出具授权委托书或予以更正,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本案中,阮某伪造张某签字与银行签订担保合同,张某未向其出具授权委托书,事后也未进行追认,因此本案中张某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文字:高桥法庭 田成莲

原标题:《担保人名字由他人代签,担保有效吗?看紫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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