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有毒减肥药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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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从郑某某处购买减肥药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向甲省的王某销售含有毒品成分的减肥药7次,售价17300元;向乙省李某销售含有毒品成分的减肥药1次,售价2800元;向丙省张某销售含有毒品成分的“K10”型号减肥药30包,共300粒,售价1698元;向丙省吴某某销售含有毒品成分的“至尊9”型号减肥药30包,共270粒,售价1598元。被告人刘某某向他人销售含有毒品成分的减肥药售价共23396元,获利11208元。刘某某出售减肥药时,将订单信息发送给郑某某,郑某某转发给黄某,由黄某进行分装并邮寄。经鉴定,被告人所售减肥药中有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咖啡因等毒品成分。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判处被告人黄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随案移送的违法所得追缴后上缴国库,并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的高质量发展,人们更加注重生活质量,对形体美的要求越来越高,减肥已成为生活中日常话题,这也给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本案被告人刘某某所售的减肥药中检测出了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咖啡因等有毒成分,二被告人明知所售减肥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予以销售或提供保管、贮存、邮寄等便利条件,其行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予以严惩。法官郑重提醒广大生产经营者严格履行合法生产经营责任,从正规渠道进货,严控产品质量。该案例也警醒广大消费者要理性选择减肥产品,从药店等正规渠道购买产品,仔细阅读辨别产品说明书,切忌盲目跟风,避免身心健康受损。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第(二)项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原标题:《售卖有毒减肥药终获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