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宁法院】抚养费起纠纷 调解让爱归位

2025-04-11 11:47
云南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因离婚解除夫妻关系后,亲子关系并不会解除,孩子永远是双方的牵绊。近日,昌宁县人民法院勐统中心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16年杨某与李某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孩子小杨与杨某生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小杨年满18周岁。离婚后,李某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经多次催要未果,小杨将李某诉至本院要求其支付抚养费,杨某作为小杨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调解经过

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通过分析研判认为,此案关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亲情关系的延续,不能简单地判而处之。遂及时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在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决定先组织双方进行庭前面对面的调解,也为双方创造倾诉和情感发泄的契机。

调解当日,杨某与李某如约到庭。调解过程中,开始双方对立情绪严重,并就抚养费各执己见、僵持不下。鉴于此种情况,承办法官及时转变调解方式。法官以“小杨”为双方的“解药”,耐心听取了双方意见,仔细询问双方现在的生活状况及小杨的抚养情况,从如何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进行耐心劝解。承办法官始终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结合双方实际,引导被告从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并认真释明了子女抚养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在承办法官和法庭干警的耐心引导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李某立即支付已逾期的抚养费43600元,未到期的抚养费双方重新约定了支付时间,同时双方就孩子探望权等事项做了进一步约定。

法官寄语

家庭本是温馨的港湾,抚养子女不仅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更是基于血缘关系而生的深厚情感和道德责任。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纠纷中,冰冷的法律条文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应当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等多角度考量。法官的努力调解能够让孩子获得稳定的物质保障,但抚养费的支付仅仅为孩子提供了经济的支持,其实孩子更需要父母给予陪伴和关爱,希望所有的孩子都能被父母温暖以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原标题:《【昌宁法院】抚养费起纠纷 调解让爱归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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