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法院十二品·窗】人民法院报:域外小额诉讼程序制度设计考察

2025-04-09 18:54
甘肃

域外小额诉讼程序制度设计考察

□张明杰 党振兴

小额诉讼程序是法院在审理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一种较为简化、实行一审终审的诉讼程序。为简化司法程序、降低司法成本,快速处理激增的案件,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设立了较为完善的小额诉讼程序,现对其制度设计予以介绍。

美国

美国小额诉讼程序发展最早,制度设计相对成熟。其适用案件标的额在各州有不同规定,但大都在1000美元至5000美元之间。此外,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规定一个人1年内不能提出两次以上超过2500美元的小额诉讼。纽约州规定,提起小额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自然人,不适用于企业等法人。

美国各州设有专门的小额法庭和小额诉讼特别服务处,专门引导当事人通过小额诉讼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当事人可自主决定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选择自己认可的法官。小额法庭开庭时间、处理形式灵活,审理时间短,多以调解结案。小额法庭的法官大多是临时法官,能够积极投入案件进行调查。小额法庭以效率优先为原则,限制律师代理,个别州直接禁止律师代理,规定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参与诉讼,避免律师通过诉讼技巧拖延诉讼、阻碍案件事实的查明,进而加快案件处理速度,提升诉讼效率。

美国小额诉讼程序对于证据的要求相对较低且证据规则简单,除非当事人明确要求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一般不进行证据开示。裁判形式既有简单的口头裁定,也有内容简单的书面裁判文书。

美国绝大多数州规定,当事人在10日至30日内的等待判决生效期间可以提起上诉。当事人可以向作出判决的小额诉讼法庭所在法院提起类似于复议的程序,要求重新审判;或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申请重新审判。上诉法院在接到当事人上诉后审查是否符合上诉条件,如果符合上诉条件则重新启动审判程序。

英国

英国《民事诉讼法》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标的额限制在10000英镑以内,特殊情形下,经法庭许可,超过上述标的额的案件,也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婚姻、赡养、继承等涉及身份及物权类纠纷,以及破产、清算、社会保障、不动产损害、侵犯个人隐私等纠纷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英国强调调解前置,注重采用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案。同时,规定提起小额诉讼无需缴纳诉讼费用。法院对案件程序的选择具有主导权,专司小额诉讼的法官依照诉讼标的额和难易程度决定案件的适用程序,分为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两种模式。若案件事实清楚,法官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书面审查后直接作出裁判。英国《民事诉讼法》将小额诉讼程序视为一种非正式的审理程序,没有严格的证据规则和审判程式,限制律师参与。对于开庭审理的案件,采取纠问式审理模式,并强调一次性审理终结。

英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权利救济方式分为提出异议和提起上诉,若存在未通知到庭等剥夺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权利的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撤销裁判并重新审理;若存在程序严重违法或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当事人可提起上诉。

日本

日本设立了简易裁判所,用以审理小额诉讼案件。其《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标的额60万日元以下的案件,原告可申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以简化程序、提升效率。金融企业等法人作为原告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次数每年不超过10次。起诉可以口头完成,辩论也可以随时到法院口头进行。日本小额诉讼程序采取一日审理原则,即对于小额诉讼案件,处理完毕时间限定在一日之内,当事人辩论后,法官当庭宣判。

日本小额诉讼程序遵循一审终审原则,一般禁止反诉和上诉。一方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确有异议,可以在两周内申请复议。若发现裁判确实存在瑕疵,同一法院可以适用普通程序重新进行审理。此外,日本小额诉讼程序贴近民众,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知识和能力水平,注重释法说理。法庭一般采取大圆桌式设计,注重营造和谐、非对抗性氛围。

韩国

韩国颁布了专门的《小额案件审判法》和《小额案件审判规则》,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强制适用原则,只要案件标的额在3000万韩元以下,就强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为保证小额诉讼程序简单、高效,韩国允许口头起诉,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5个月。

韩国设立了建议履行制度,即经形式审查,法院可以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对被告发出按照一定期间及时履行债务的《履行劝告决定书》。若被告在两周内提出异议,法院则确定开庭日期进行实质性审理,被告享有一次辩论机会;若被告在两周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的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履行劝告决定书》即产生法律效力,对被告具有强制执行力,原告可以按照该决定书确定的具体内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韩国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时间灵活,可以不经答辩直接审理,也可以在休息日、晚上等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工作的时间进行审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判决书只载明裁判结果,当事人对于裁判结果不服的有抗诉、上告和抗告三种救济手段。如果对判决不服,应当向同一法院的合议部提出抗诉请求。

德国

德国《简化司法程序法》和《德国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规定。德国小额诉讼程序不区分财产案件还是非财产案件,只要标的额在600欧元以下,除职务责任、婚姻家庭类纠纷外都可以适用。

德国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由法官决定,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了标的额,超过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则终止小额诉讼程序,转换为其他程序审理;如果提起诉讼时,标的额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但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标的额进行了减少而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则转换为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当事人可以提起反诉,如果标的额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则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继续审理;反之,则转换为其他程序审理。

德国鼓励书面审理,但法官认为确实需要开庭审理,或者当事人申请开庭审理的,应当开庭审理,但开庭审理的流程较为灵活,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可以高度简化。法官可以不进行调查、质证等,在裁判文书中也可以省略事实及裁判理由部分,直接写明裁判结果。德国还制定了《电子司法法》,对小额诉讼程序中的电子送达、视频庭审等进行规范,提升了司法效率。

《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如果当事人提出辩论,法院应当允许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当面进行口头辩论,以保障当事人的听审权。若法官使用小额诉讼程序不当,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当事人可提出复议。当事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的两周内提交“责问状”,通过许可性控诉寻求救济。这种责问式的权利救济和上诉明显不同,责问并不必然导致裁判结果无效,仅在“责问有理”时中止判决的执行,当事人可以要求原审法院重新审查裁判结果的正确性。如果情况特殊,原审法院许可上诉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本文系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分析重点课题《关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偏低问题的实证分析》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来 源:人民法院报

编 辑:王艳蕾 编 审:张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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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定西法院十二品·窗】人民法院报:域外小额诉讼程序制度设计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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