芗小槌说法 | 流浪猫抓伤业主,谁来“买单”?

2025-04-07 19:11
福建

随着养宠风气盛行,

小区里流浪动物的踪迹也愈发常见。

这些流浪动物的管理,

一直是社会治理中的棘手问题。

一旦流浪动物在小区内伤人,

该由谁来为伤者的损失买单?

基本案情

某日晚上,业主李女士(化名)在小区花园内遛狗散步。当她途经一处草坪时,突然窜出一只流浪猫,受到惊吓的李女士本能地躲避,却不慎被流浪猫抓伤腿部。李女士立即前往医院进行伤口处理,并注射了狂犬疫苗,前后共花费医疗费数千元。

事后,李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未能有效管理小区内的流浪动物,致使流浪猫在小区随意出没伤人,存在明显的安全保障漏洞,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于是,李女士找到物业公司,要求其赔偿医疗费的百分之七十五。

然而,物业公司对此并不认同。物业公司称,日常已对小区业主履行警示告知义务,提醒业主尽量不要投喂流浪动物,并对流浪动物采取驱赶等措施,且小区范围大,流浪动物行踪不定,实在难以做到完全杜绝流浪猫进入小区,他们认为自己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只同意赔偿百分之五十。双方各执一词,协商陷入僵局,李女士遂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除要求全额赔付医疗费外,还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此次诉讼的费用。

案件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此类纠纷适宜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促进社区和谐。在庭前,法官多次通过电话与双方沟通交流,深入了解他们各自的诉求与想法,并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李女士称,依据民法典中关于遗弃、逃逸动物伤人责任认定的条款,流浪猫在小区内伤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应视作流浪猫的管理人,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则反驳称,流浪猫来源不明,无法确定是否为有主动物走失,而且他们日常巡逻发现流浪猫都会驱赶,已做了应尽的工作,李女士自身在行走时也没有留意周围环境,对此次受伤也有一定责任。

法官耐心地为双方剖析案件:虽然法律规定遗弃、逃逸动物伤人由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担责,但本案中流浪猫的原饲养人难以查明。物业公司作为小区服务主体,虽不能直接认定为流浪猫管理人,但依照相关规定,有义务在合理范围内保障小区居民安全。此次流浪猫伤人事件表明物业公司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缺失,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同时,李女士在小区行走时,也应具备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其未能及时察觉流浪猫的靠近,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经过法官一番释法析理,双方认识到各自的责任。最终,双方均同意通过庭外协商处理解决问题,李女士也向法院申请撤诉,这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近年来,流浪动物所引发的环境、卫生难题以及伤人事故,持续成为社会的热门讨论话题。部分业主出于善意的投喂行为,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流浪动物原本的生活习性与活动规律。这不仅给小区环境带来了潜在的危险,也难以实现对流浪动物的有效管控。一旦发生流浪动物伤人事件,这些投喂者极有可能因自己的投喂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物业公司依据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获取了对小区的管理权限。基于此,物业公司理应严格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积极主动且妥善地处理好流浪动物可能引发的各类问题,从而为业主营造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

温馨提醒

在城市化进程持续推进的今天,小区流浪动物伤人事件频繁发生,已然成为社区治理的一大挑战。物业公司作为小区服务与管理者,必须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一方面,可与动物保护协会等专业公益组织合作,借助专业力量制定科学合理的流浪动物管理方案;另一方面,积极发动爱心人士参与,共同探索人性化的管理方法,为居民营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此外,小区居民爱护流浪动物的出发点值得肯定,但在投喂时需谨慎,集中、频繁投喂易造成流浪动物聚集,增加伤人风险。居民应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及相关部门,共同寻求救助流浪动物的有效途径,平衡好关爱动物与保障居民安全的关系,携手共建和谐美好的社区家园。

供稿:立案庭

原标题:《芗小槌说法 | 流浪猫抓伤业主,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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