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景区内不慎受伤,谁来承担责任?

2025-04-07 18:05
广东

随着假期的到来

旅游市场也进入了高峰期

那么

游客在游玩中发生意外

景区是否该承担责任呢?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6日,王某与家人购票一起到被告某旅游公司经营的某旅游景区游玩,该景区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景区责任险。游玩途中,王某携带小孩走在景区内绿化草坪上小斜坡的石阶时不慎滑倒,当时该石阶上大部分长有杂草,石阶表面不平整。随后,景区医生到场对王某进行了简单的救治处理后,送至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为此产生医疗费等损失。王某多次与被告某旅游公司和某财产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对其医疗费等损失承担50%的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台阶位于主要石板道路之外的绿化草坪之中,台阶前后不存在明显的人为踩踏或清理出来的道路相连。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孩童旅游,应选择草坪旁边安全可行的道路行走,不应以绿化草坪作为通行道路。因此,王某对于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某旅游公司作为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在草坪中存在坡度、凸起石头处,并未放置安全警示牌,应承担次要责任。

本案一审判决由原告王某承担70%责任,被告某旅游公司承担30%责任,赔偿金额由某财产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出门在外,安全无小事,事事要安全。游客在参与游玩活动时应以保障自身安全为前提,做好风险评估,注意到潜在的危险性。本案中,王某在携带小孩的情况下,行走在长有杂草且不平整的石阶上,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旅游业经营者在为游客提供服务时,要主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设置必备的安全警示标志,定期排查风险隐患,必要时还要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对游客人身安全进行提醒、监管和防范等,以及配备专业人员在意外发生时及时履行安全救助义务。同时,游客在游玩过程中亦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游玩前做好风险评估,牢记安全第一,避免发生意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供稿:新兴法院

编排、一审:叶佩琳

原标题:《【以案说法】景区内不慎受伤,谁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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