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棍的”自律“:揭秘海盗组织的内部规则

2019-03-19 19:57
北京

编者按:暴徒、劫掠者、海盗、黑手党,这些臭名昭著的不法之徒看似张牙舞爪,实则比我们想象的更有秩序。他们固然可以为了利益铤而走险,但同时又非常理性:秩序井然,赏罚分明,民主管理,力避冲突。

作者细致描绘了大量妙趣横生的史实,用经济学中的理性选择理论深入剖析了边缘群体的组织形式,解释了为什么在人们认为自治机制最不可能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却出现了自治机制,揭示了自治机制为什么能够在特定条件下发挥积极作用。私掠船的船员只是兼职的劫掠者。当他们的国家不处于战争状态时, 他们大部分都是在商船上工作。 即使是之前 章节讨论的盎格鲁—苏格兰边境的掠夺者, 他们虽然喜欢互相袭击, 但仍然有一部分时间是在生产可被偷盗的物品, 而且并不是边境的 所有居民都参与掠夺行为。 本章中, 我将考虑一个不同的无政府状态下的问题, 在某种程度上讲, 这一问题更棘手———一个完全由 “坏蛋” ( bad apples) 构成的社会。 这里的 “坏蛋” 指的是那些只依靠偷盗、谋杀以及违反其他重要社会规则而生存的人。

坏蛋之所以坏是因为他们没有内在的约束, 没有其他大多数人所具有的可以促进合作的“道德罗盘”, 因此他们不受限制地抓住各 种机会做出利己却不利于社会的行为。 当物质成本和收益的对比使 机会主义者有利可图时, 所有人都可能变成机会主义者。 但是至少在一定程度上, 大多数人会受到非物质的 “内在” 成本和收益的指引, 减少 (比如说) 偷盗他人的最终获益, 提高诚实做人的最终获益。 道德罗盘增加了合作的可能性, 即使在人们的不合作行为不会被发现因而不会受到惩罚的情况下亦是如此。 负罪感以及自尊心都 会促成一定程度的合作, 无论是否存在其他的治理机制。坏蛋之所以坏, 还有一部分原因是他们极其没有耐心。 对于更有耐心的人或 者之前提到的那些天生就倾向于合作的人来说, 刑罚可以阻止其以 破坏社会规则的方式谋生; 但对贴现值极高的人来说, 刑罚不足以 阻止其以破坏社会规则的方式谋生。

当然, 有些人喜欢以偷盗和杀人为生可能还有其他的原因。 但 是以上两个原因已经足以表明单纯由坏蛋构成的极端社会在利用自 治机制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所面临的巨大挑战了。 不法社会的成员通 常在任何治理机制下都是最难管理的: 这些人没有道德罗盘, 无法 从合作视角看问题, 目光也极为短浅。 我们如何能期望致力于偷盗 和杀人的人去维护社会秩序? 盗贼所谓的信誉又从何而来呢?

肯定不是从政府治理而来。 不法社会在国家治理下的守法社会 的法律条款以及执法手段之外。 然而, 同主要由守法个人构成的社 会一样, 仅由坏蛋构成的社会也需要治理。 他们的犯罪事业同样需 要社会合作, 当然合作的目的是剥削他人。 如果由坏蛋构成的社会 无法自我治理, 依靠协作才能进行的偷盗和暴力活动将无法进行, 生计也就无法维持。 因此, 即使是不法社会的成员, 也有强烈的动机实现自我治理。 而且他们确实做到了。

为展示他们是如何做到的, 我将分析历史上最臭名昭著的不法社会: 加勒比海盗。 海盗以粗暴、鲁莽以及胡乱抢劫而著称。 但现实中的海盗社会是另一种场景。 真实的海盗其实是组织性非常强的 罪犯。 同小说中虚张声势的变态不同, 历史上的海盗显示出了非常 强的组织性和协调能力。

这些 “最背信弃义的恶棍”在17世纪和18世纪统治着加勒比、大西洋以及印度洋海域。海盗不受任何政府法律的限制, 形成了一种比较松散的海上强盗联盟。 尽管如此, 他们成功地与其他成百上千的恶棍进行了合作。 在冲突随时都可能发生的环境中, 海盗彼此之间很少发生交战、欺骗或偷盗。 事实上, 海盗之间的和谐程度同当时依靠政府保证社会合作的合法社会中的和谐程度不相上下。 如一位与海盗处于同一时代的人所说: “人类的本性教会了最没有文化的人有护自己所必需的深谋远虑…… 我们称之为 ‘人类丑闻’ 的这些人, 唾弃了所有的道德, 以掠夺为 生; 但是当他们对自身利益进行判断时……却又是那么的公正。”

为了有效地组织其强盗行为, 海盗需要自治机制来阻止内部抢掠, 将人员冲突最小化, 将掠夺收益最大化。 海盗为此设计出了两种机制。 首先, 我将分析海盗的制衡体系, 海盗船员用这一体系来约束船长的行为。 其次, 我将分析海盗如何使用民主机制将冲突最小化并创造出自己法律和秩序。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 政府从17世 纪、 18世纪才开始使用这两种机制, 但海盗在这之前就已经采用了这两种机制。

我的论述引用了一系列的历史文档, 通过这些一手资料我们可以一瞥海盗的组织结构。首先, 我引用了查尔斯·约翰逊 (Charles Johnson) 船长的 《海盗通史》(General History of Pyrates) (1726 -1728), 里面包含很多关于历史上最臭名昭著的海盗的报告, 根据的是一位与海盗处于同一时代的人的叙述。 此外, 我还引用了亚历山 大·艾斯克默林 (Alexander Exquemelin) 关于17世纪海盗的珍贵叙述 (1678)。 艾斯克默林是一名随皇家海盗 (buccaneer, 又称绅士海盗) 出行的医生, 他提供了关于海盗的规则体系以及社会组织形式 的详尽的一手资料。 海盗威廉·丹皮尔 (William Dampier) 也出版 了一本叙述其海上掠夺行为的日志, 本章也会用到。

皇家海盗不同于 “纯正的” 海盗, 前者对船只的劫掠是得到政府批准的。 然而, 他们在很多时候是在没有官方许可的情况下完全 作为海盗进行劫掠。这些原始海盗中的许多人在政府停止发放劫掠 许可后变成了 “纯正的”海盗, 进而对 17 世纪末、18世纪初“纯 正的”海盗的组织形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因此, 关于皇家海盗的记录对我们理解17世纪、 18世纪海盗的体制和组织形式有着重要的意义。

此外还有《殖民公文日历》 (Calendar of Colonial Office Papers), 这其中包含殖民地行政官员同中央政府之间关于海盗行为的书信, 以及审判海盗的各种记录, 如被海盗船俘虏的个人以及海盗本人的 证言, 这些也是本章引用的历史记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最后, 还有一些被海盗俘虏的人, 如被海盗捕获并最终释放的威廉·斯内 尔格雷夫 (William Snelgrave) (1734), 出版了长篇作品记录他的悲 惨俘虏生涯。② 这些资料也将为我所用, 为本章提供重要的描述海盗治理体系和组织形式的一手材料。

“恶棍窝”

17世纪、18世纪的海盗占据着主要贸易航道的水域。这些水域包括巴哈马 (Bahamas) 周围的水域 (巴哈马岛横亘于中美地区 至西班牙的航道上)、 连接欧洲和北美海岸的水域、 古巴和海地之间 的水域 (这片水域横亘于欧洲及非洲西海岸至牙买加的航道上) 以 及来往印度必经的马达加斯加 (Madagascar) 周围的水域 。 这些水域包含了大西洋和印度洋的绝大部分、 加勒比海以及墨西哥湾。 连接加勒比海、 北美大西洋海岸以及马达加斯 加的贸易航道因此形成了一个环状; 这一循环航道被称为 “海盗圈” (Pirate Round), 许多海盗就是在这一水域寻找猎物的。

海盗最猖獗的“黄金时代”从1690年持续至1730年 (Konstam, 2002: 94)。③ 而1716年至1722年是 “黄金时代” 的全盛时期。

“这一时期的海盗实力非常雄厚, 以至于根本不把法律放在眼里”。 这一时期出现了许多著名的海上 掠夺者, 如 “黑胡子” 巴塞洛缪·罗伯茨 (Blackbeard Bartholomew Roberts) ———真名为爱德华·蒂奇 ( Edward Teach)、 “花布” 杰克·拉克姆 ( “Calico” Jack Rackam) 等等。

海盗是一个多元化的群体。在一个1715年至1725年活跃于加勒比海的700人的海盗样本中, 35%是英格兰人, 25%是美国人, 20%来自西印度群岛, 10%是苏格兰人, 8%来自威尔士, 2%来自瑞典、 荷兰、 法国以及西班牙。 其余的海盗来 自葡萄牙、 斯堪的纳维亚、 希腊以及东印度 (East India) 。

海盗船员的种族构成也不尽相同。 根据活跃于 1682年至 1726年的23个海盗船队的数据, 船员中黑人所占比例从 13% 到 98% 不 等。 如果这一样本具有代表性, 这说明海盗船员平均有 25% ~ 30%的成员是非洲裔。

很难精确估算出海盗的总人数, 但从各种相关叙述来看, 人数非常可观。根据同时期的报告以及海盗史学家的估算, 1716年至1722年, “海盗圈” 的环形航道上每年出现1000到2000个盗匪。17世纪的皇家海盗的规模肯定还要更大; 本章后面会谈到, 有些一手资料显示单 次出海人数可以多达 2 000 人 。

同很多人对海盗群体的印象不同, 海盗的规模其实非常大。根据1716年至1720 年37艘海盗船的数据, 每艘海盗船上平均有80人 。 一些海盗船上有将近120人, 而承载150 ~ 180人的海盗船队也随处可见 。

也有很多海盗船队规模更大。 如在“安妮女王的复仇者号” (Queen Annes Revenge) 上的船员有300人之多。虽然 18 世纪初的第六级皇家海军帆船承载的船员人 数要多于海盗船的平均承载人数 (150 人左右), 但是同商船的平均 承载人数 (13-17人) 相比, 海盗船上的船员还是非常多。 此外, 有时候船员的规模过于庞大, 需要两艘或 两艘以上的船只承载。 这时, 会形成一个海盗中队。 比如, 船长巴 塞洛缪·罗伯茨指挥的就是由四艘帆船组成的海盗船队, 总人数达 508 人。

此外, 海盗船有时会联合进行劫掠。 给人留下最深印象的海盗舰队来自皇家海盗。 比如, 根据亚历山大·艾斯克默林 的记录, 船长摩根 (Morgan) 指挥着一支由 37艘 帆船组成的舰队, 总人数多达2000人, 足以袭击西班牙大陆上的任 何群体。 此外, 他还提到了一支由 “至少20艘船只组成的” 皇家海 盗舰队。 威廉·丹皮尔记录 了一次由10艘船只共960人参加的劫掠航行。 而18世纪的海盗尽管没有之前的皇家海盗的规模庞 大, 但同样 “非常愿意” 加入由多个船队组成的海盗远征队, “联手制造罪恶”。

商船的组织形式

尽管有些海盗来自皇家海军, 但大部分加入海盗的船员还是来自商船。 商船的组织形式采用的是等级制。 等级制的最上面是船 长, 接下来是军官, 最下面是普通船员。 这一制度赋予船长对船队 的专制权力。 船长的这种专制权力使其可以掌控船上生活的各个方 面, 包括食物供给、薪水、劳动分配以及船员的行为准则。

商船的专制制度可以看作是对特殊经济情况以及商船所有制结构的一种合理应对。 商船通常由一组 (12个或更多) 商人共同拥有, 这些商人买入各种商船的一部分股份, 对其航行进行资助。除了为船只的建造和维护提供资金外, 船主还需要装备船只, 提供粮 食, 预付船员工资, 最重要的一点是, 要去联系客户 (其他陆地商 人) 及协商运输货物的条款。 商船船主是船只的在外业主。 他们不会自己登船航行。他们是 “旱鸭子”。 大多数商船船主不愿意去体验残酷的海上冒险, 他们只 要有投资和商业组织方面的专业知识、 雇用水手出航, 就可以挣得 比自己出航更多的利润。因此, 商船船主面临着委托———代理 (principle-agent) 问题。 船只一旦离港, 可能需要数月才能返回。 出海的船只不再受船主的监督, 因此, 船主不可能直接控制自己雇 用的船员。

这一情形造成了船员的各种机会主义倾向, 包括不爱惜使用船 只、 因大意而损坏货物、 多用粮食、 贪污运费或船只航行的预付款, 甚至直接盗走船只。 为防止这类事情的发生, 船主会指派船长来替 其监督船员。 通过将权力集中到船长手中, 由船主给船员分派任务, 控制粮食的分配, 发放工资, 训练和惩罚船员, 商船船主可以极大 地减少船员的机会主义行为。 由于商船一般很小, 船长监督船员行 为的成本很低, 但可以避免机会主义行为可能带来的高成本, 保证船员竭尽全力为其工作。

海事法允许船长体罚船员, 这更加强了船长对船员的控制。对违反命令或逃避责任的船员, 法律允许船长对他们进行监禁, 使用声名狼藉的 (且不祥的) 九尾鞭 (cat-o-nine-tails) 抽打他们, 用其 他残酷的手段体罚他们。 此外, 对损坏或偷窃货物以及不服从安排 的船员, 法律允许船长削减他们的工资。

为加强船长和船长的利益关联, 船主采用了两种手段。 一种手 段是雇用对船只有一定所有权的人为船长, 或者给予船长一定的船 只所有权。 商船船长同普通船员一样拿固定工资。 但与普通船员不 同, 他们对船只有剩余索取权, 这样就将船长的利益同在外业主的 利益连在了一起。船主采用的第二个手段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指派自己的某个家族成员为船长 (Davis, 1962: 128)。这保证了船长不会牺牲在外业主的利益来从事机会主义行为。 因为他们如果这 样做了, 被惩罚的可能性更高。

商船船主需要专制的船长为自己服务的原因很明显。对其船员 没有绝对权威的船长不可能成功地监督和控制船员的行为。 削减船长在提供粮食、 支付工资、 分配任务以及奖惩船员方面的权力, 将这些授权给船员, 就等于削减了船长监督船员为在外业主的利益工作的权力。

同样地, 如果商船船主不给予船长一次航行的完全指挥权, 而是允许船员以多数对少数罢免船长, 然后选举一名船员担任船长, 那么船长作为商船船主的代理管理员的权力将不复存在。 我们可以 想像一下, 如果船员有权民主选举船长, 那么被选出来的船长会是 什么样子的。宽松的、给予船员绝对自由的船长才最代表船员的利益———而最代表船主利益的船长却成了反面人物。

因此, 商船的这种专制制度是克服船主面临的委托—代理问题的关键, 符合船主的利益。 商船的专制制度在这方面非常奏效。 尽管还是会有船员在船上偷盗物品、窃取船只后潜逃, 但这种情况相对来说极少见。 总体说来, 商船船员在专制船长的权威管理下, 能为在外业主的利益服务。

本文摘选自《秩序:不法之徒为何比我们想象的更有秩序》,中信出版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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